沿革
1988年:澳門管理學(xue)院成立
2000年7月(yue):獲澳(ao)門特區政府批準(zhun),升(sheng)格為一所高等教育機(ji)構
校董會
顧問(wen):廖澤云(yun)、崔世昌(chang)
主席:黃如楷
學院
院長:陳炯釗
副院長:潘耀華
設施
課室
演講室
電腦室
圖書館
學生休憩區
地址
澳門新口(kou)岸上海(hai)街(jie)175號中(zhong)華總商會大廈九樓
組織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ding)
第一節 名稱、宗(zong)旨及目的
第一條
(教學機構的轉換)
由澳(ao)(ao)門(men)管(guan)理專業協會創辦(ban)的澳(ao)(ao)門(men)管(guan)理學(xue)院(yuan),持有私(si)(si)立教(jiao)育(yu)機(ji)構牌照編號為(wei)267/99,為(wei)非牟利(li)之私(si)(si)立教(jiao)育(yu)機(ji)構,院(yuan)址設于澳(ao)(ao)門(men)家(jia)辣(la)堂街(jie)九號利(li)美(mei)大廈(sha)六樓,該院(yuan)現轉換為(wei)一所(suo)私(si)(si)立高等(deng)教(jiao)育(yu)機(ji)構,院(yuan)名(ming)仍為(wei)“INSTITUTO DE GESTÃO DE MACAU”,中文(wen)名(ming)為(wei)“澳(ao)(ao)門(men)管(guan)理學(xue)院(yuan)”,英文(wen)名(ming)為(wei)“MACAU INSTITUTE OF MANAGEMENT”,以下簡稱(cheng)學(xue)院(yuan),并(bing)受(shou)本章程規范。
第二條
(宗旨及職責)
一、學院旨在(zai)提(ti)供(gong)科學、人文、文化及(ji)技(ji)術的(de)(de)培訓,以適應工商業、公(gong)共機構(gou)及(ji)其(qi)他性質(zhi)機構(gou)對會計和(he)(he)管(guan)理理論(lun)和(he)(he)應用相結(jie)合(he)的(de)(de)發展要求,尤其(qi)是(shi)在(zai)教學、科研(yan)、為社會提(ti)供(gong)服務及(ji)與其(qi)同類機構(gou)進行合(he)作方(fang)面。
二、學院之職(zhi)責:
1)開(kai)辦三年制工商(shang)管(guan)理高等專科(ke)課程及(ji)三年制會計(ji)高等專科(ke)課程,使學生掌握現代管(guan)理學及(ji)會計(ji)學的知識及(ji)技能,為澳(ao)門培養合資格的專業人才;
2)因應澳門特(te)別行政(zheng)區工商業及人力資源市場的需要(yao),開辦(ban)在經濟(ji)領域的其他三年制高(gao)等專科課程(cheng);
3)與同(tong)類大(da)學或高(gao)等教育學院簽訂合作(zuo)協議,合辦管理及會(hui)計的持續培訓證書或文憑課程(cheng),以(yi)及專業知識(shi)更新課程(cheng);
4)開展管(guan)理及(ji)會計科學的技術(shu)研究(jiu)工作,創造(zao)新技術(shu)、新知識,并提升有關人員的專(zhuan)業素質;
5)發展同(tong)本地及(ji)外地管理及(ji)會計機(ji)構的(de)專業交流(liu)與合(he)作;
6)為學生作好準備,令其完成課(ke)程后得(de)以于公共或私人機構內執(zhi)行管理及會計(ji)職務;
7)根據本地的需要提供有關課(ke)程。
三(san)、為履行其職責(ze),學院得與其他公共或(huo)私人(ren)機構簽訂(ding)協定,協議,議定書或(huo)合同。
第二節 其(qi)他一般規定
第三條
(經濟年度)
學院之運作或(huo)經濟年(nian)度以其教學年(nian)度或(huo)學術(shu)年(nian)度為準,即(ji)以每(mei)年(nian)九(jiu)月一日為起始。
第四條
(學術及教學指導)
一、學院采(cai)納世界各地尤其(qi)是中國(guo)、澳門(men)特別行(xing)政區(qu)及(ji)鄰近地區(qu)管(guan)(guan)理及(ji)會計教育的(de)(de)專長,結(jie)合本地的(de)(de)文化及(ji)實際(ji)需要,通(tong)過(guo)理論(lun)知識與(yu)實踐相結(jie)合的(de)(de)分段學習方(fang)式(shi),向學生提供管(guan)(guan)理及(ji)會計的(de)(de)專業教育。
二、教學和學習方(fang)式(shi)包(bao)括講(jiang)授,研討,學術與(yu)教學導修及實習。
第五條
(學位及文憑)
學院頒發:
1)工(gong)商管(guan)理及(ji)會計領域的(de)高等(deng)專科學位;
2)其他(ta)短期(qi)課程證書。
第六條
(入讀條件)
一、凡中(zhong)學畢業,其學歷不(bu)少于十(shi)一年(nian)學校(xiao)教育或年(nian)齡在二十(shi)五歲以上,具(ju)有(you)特殊的(de)才能條(tiao)件者(zhe),雖不(bu)具(ju)高等(deng)(deng)教育入學條(tiao)件所(suo)要求的(de)一般學歷,但通過(guo)本學院(yuan)考核,均(jun)可入讀高等(deng)(deng)工(gong)商管理專(zhuan)科(ke)課(ke)程(cheng)及高等(deng)(deng)會計(ji)專(zhuan)科(ke)課(ke)程(cheng)。
二、其(qi)他非(fei)學(xue)位課程的入學(xue)條件,根據學(xue)院有權限機(ji)關按情況核(he)準的規章(zhang)制(zhi)定。
第七條
(教學人員)
一(yi)、學院教(jiao)學人(ren)員由具(ju)備(bei)博士(shi)或碩(shuo)士(shi)學位之人(ren)士(shi)擔任。
二(er)、祇具備學士或(huo)高等(deng)專科或(huo)同等(deng)學歷,但專業或(huo)教(jiao)學經驗足(zu)以(yi)從事該行業者,亦可擔(dan)任(ren)學院(yuan)教(jiao)學人員。
三、學院與本地(di)區(qu)或非(fei)本地(di)區(qu)的(de)高(gao)等教育機(ji)構合作,學院可定期或不定期聘請上述(shu)機(ji)構的(de)教學人員任教。
第二章(zhang) 組織架構(gou)及權限
第(di)一節 組(zu)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學院的架構有:
1)學院董事會;
2)院長;
3)教(jiao)學委員(yuan)會;
4)考(kao)試委(wei)員會(hui)。
第九條
(學院董事會)
一、學院董(dong)事會為學院的(de)最(zui)高機構。
二、學院(yuan)董事會組成如下:
1)主席一名;
2)澳門管理專(zhuan)業協會(hui)代表兩名,由常務(wu)理事會(hui)任(ren)命;
3)澳門管理專業(ye)協(xie)會(hui)常務理事會(hui)成員八名(ming)。
三(san)、學院董事會通常每(mei)年開會兩次。
四、學院董事會之權(quan)限(xian)為:
1)訂定學院之中長期發展政(zheng)策;
2)批準每年之活動,財政計劃和(he)報(bao)告(gao),以及財政預算(suan)和(he)賬目;
3)監督學院之(zhi)其他(ta)(ta)機(ji)構;直(zhi)接(jie)或透過授權院長向其他(ta)(ta)機(ji)構發出指(zhi)(zhi)示(shi)或指(zhi)(zhi)引(yin);
4)行(xing)使紀律處分。
五、學(xue)院董事會還(huan)行使由本章(zhang)(zhang)程或由根據章(zhang)(zhang)程通過的規(gui)章(zhang)(zhang)所授予之其(qi)(qi)他(ta)權(quan)限(xian),以及章(zhang)(zhang)程上(shang)未(wei)曾特別授予其(qi)(qi)他(ta)機(ji)構(gou)的職責,職務或權(quan)限(xian)。
第十條
(院長)
一、學(xue)院院長由(you)學(xue)院董事會主(zhu)席任命。
二、院長負責學(xue)院的行政和教學(xue)。
三、其職責為:
1)向學(xue)(xue)院(yuan)董(dong)事會建議聘用(yong),并由學(xue)(xue)院(yuan)董(dong)事會通過(guo)及(ji)任命學(xue)(xue)院(yuan)之教(jiao)學(xue)(xue)人員(yuan);
2)對外(wai)代表(biao)學院;
3)確保學院(yuan)與有(you)關機構之合(he)作;
4)行使本章程以及經核準的主(zhu)持教學委(wei)(wei)員(yuan)會及考試(shi)委(wei)(wei)員(yuan)會;
5)制定學院每年之工(gong)作、財政計(ji)劃和報告;
6)遵(zun)守及著令遵(zun)守適用于學院之(zhi)(zhi)法律(lv)及規則,以及學院董事會之(zhi)(zhi)決定、指導、指引或指示;
7)有效規(gui)章的規(gui)定而獲授權或(huo)獲轉授權之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
(教學委員會)
一、教學委(wei)員會由以下成(cheng)員組成(cheng):
1)學院院長;
2)各課程(cheng)協(xie)調主任;
3)具碩士學位(wei)之教員代表五名;
4)考試委員會之代表一(yi)名;
5)由學生選出之代表一名。
二(er)、學(xue)(xue)院院長擔(dan)任(ren)教學(xue)(xue)委(wei)員(yuan)會(hui)主(zhu)席。
三、教學委員(yuan)會職責為:
1)制定(ding)符合(he)學生之學術及專業要求的課程計劃;
2)按上(shang)級規定之目標及指示,為(wei)每門課程訂定教(jiao)學大(da)綱及培訓計劃;
3)訂定考試(shi)標準(zhun);
4)評(ping)估所開展工(gong)作(zuo)之成績(ji)。
四、教學(xue)委員(yuan)會(hui)于每(mei)學(xue)年開始及結束時舉行會(hui)議。
第十二條
(考試委員會)
一、考試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1)學院院長;
2)各(ge)課程(cheng)協調主任;
3)教學人員代表一(yi)名;
4)澳(ao)門管理專業協會代表一名。
二(er)、學院院長為(wei)考試委員會主席(xi)。
三、考試委員會(hui)職責為根據(ju)學(xue)生成績(ji)決(jue)定其(qi)頒證等(deng)級(ji),以及就有關(guan)課(ke)程計劃、其(qi)他(ta)被認為合(he)適的或向其(qi)要求(qiu)且不(bu)屬于其(qi)他(ta)機構專屬權限(xian)的事宜,向教學(xue)委員會(hui)提(ti)出建議(yi)和意(yi)見。
四(si)、考試(shi)委員會(hui)通常每學(xue)年期末開會(hui)一次及(ji)由學(xue)院院長(chang)按需要召(zhao)開。
第二(er)節 任期(qi)、會議召(zhao)集及(ji)決議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學院(yuan)機構成員的任(ren)期)
一、學院各機構成(cheng)員(yuan)的任期(qi)為三(san)個(ge)學年。
二(er)、每到任期屆滿,各機構(gou)成員(yuan)可整體或個別連(lian)任,并無次(ci)數(shu)限制。
第十四條
(出(chu)缺(que)或因故(gu)不(bu)能視事)
一、如(ru)任何成(cheng)員出(chu)缺以及(ji)因故暫時或永久不能視(shi)事,當章程(cheng)有規(gui)定(ding)(ding)時,其職務由章程(cheng)規(gui)定(ding)(ding)的代表(biao)人代替,否則由其機構其他成(cheng)員指(zhi)定(ding)(ding)之人士代替。
二、替代人之(zhi)任期隨(sui)原有(you)成員(yuan)之(zhi)任期終(zhong)止或該成員(yuan)之(zhi)返回而終(zhong)止。
三、若學(xue)院(yuan)院(yuan)長出缺或因(yin)故不能視事,由董事會主席委派學(xue)院(yuan)機構成員替(ti)代。
第十五條
(授權)
學院各機構成員可(ke)作授權(quan)或轉授權(quan)。
第十六條
(會(hui)議(yi)召集(ji)及決議(yi))
一、除(chu)本章程有相(xiang)反(fan)規定外,學(xue)院任何機構之平常及特別會議均(jun)由其主席召集及主持。
二、學院(yuan)董事會(hui)主席在該會(hui)決議(yi)授權下(xia)可召集學院(yuan)任何機構的特別會(hui)議(yi)。
三、學院任何機構在(zai)大多數成員決定下亦可召(zhao)集會(hui)議。
四、學院任何機構之決議(yi)由大多(duo)數成員決定,主席有決定性投(tou)票權。
五、根據本章程制定(ding)的規章可特別(bie)規定(ding)任何機構在(zai)決議時采取特定(ding)多(duo)數。
第三章 自主、管理、財產及資源(yuan)
第十七條
(管理)
學院的(de)(de)管理(li)遵循透(tou)明原則(ze)、守法原則(ze)及(ji)各學術、科學、教學及(ji)其他行政(zheng)和(he)財政(zheng)管理(li)機(ji)構(gou)的(de)(de)自主及(ji)權力分立原則(ze)。
第十八條
(行(xing)政(zheng)和財(cai)政(zheng)自主權)
一(yi)、學院根據(ju)普(pu)遍適用的法律(lv)及(ji)本(ben)規(gui)章規(gui)定,行(xing)使其(qi)行(xing)政及(ji)財政自主權。
二(er)、學院在行使其財政自主權(quan)時(shi),管理本(ben)身的專(zhuan)有(you)預算(suan)及有(you)權(quan)收取(qu)本(ben)身的收入。
第十九條
(財政管理)
學院的(de)基本(ben)財政管理工(gong)具為(wei)每(mei)學年的(de)年度工(gong)作(zuo)計劃、財務(wu)及(ji)(ji)活動報告書、預算及(ji)(ji)賬(zhang)目。
第二十條
(財產)
學院(yuan)擁有本(ben)身的財產(chan),并在法律范圍內完全享有其財產(chan)管(guan)理權和處分權。
第二十一條
(學院的賬目)
一(yi)、學院使用一(yi)套遵守(shou)官(guan)方規(gui)定的財政會計原(yuan)則的會計系統。
二、學(xue)院董事會(hui)可(ke)于任何時候設立機構核算和審查學(xue)院賬目。
第二十二條
(學院的資源)
在其(qi)財(cai)產及財(cai)政自主范圍內(nei),學院的(de)(de)資源除法律容許(xu)的(de)(de)其(qi)他資源外,還包(bao)括(kuo)學費(fei)(fei)或(huo)其(qi)他因學生參加由學院組織的(de)(de)課程、研討(tao)會、座談會或(huo)會議而須(xu)支付的(de)(de)費(fei)(fei)用;亦(yi)包(bao)括(kuo)由個人或(huo)法人身(shen)份的(de)(de)第三(san)者(zhe)的(de)(de)贈與、捐贈及捐獻(xian);最后也包(bao)括(kuo)政府的(de)(de)津貼。
第(di)四章 最后及過渡(du)條款
第二十三條
(協議的保留)
澳(ao)門(men)(men)管理(li)專業協(xie)(xie)會及原澳(ao)門(men)(men)管理(li)學(xue)院與其他(ta)機(ji)構的合作條約(yue)及協(xie)(xie)議(yi)都(dou)轉移給(gei)新學(xue)院,而新學(xue)院接受(shou)該等(deng)條約(yue)及協(xie)(xie)議(yi)繼(ji)續有效(xiao)及生效(xiao)。
第二十四條
(人員的過渡)
原澳門管理(li)學院的人員由有權限機關核準本章程之日起過渡到新(xin)學院,其聯系、職能(neng)及其他工作條件保(bao)持(chi)不(bu)變。
第二十五條
(財產)
所(suo)有(you)屬于原澳門管理學院(yuan)的財產都轉為新學院(yuan)所(suo)有(you),但其轉移應(ying)采取必要的法定方式。
第二十六條
(規章(zhang)的(de)制定及章(zhang)程(cheng)的(de)修改)
一、學(xue)院(yuan)(yuan)院(yuan)(yuan)長負責草(cao)(cao)擬或委托他人草(cao)(cao)擬為學(xue)院(yuan)(yuan)之運作(zuo)及活動所(suo)需(xu)的規章(zhang),并交學(xue)院(yuan)(yuan)董事會批核。
二、為履行(xing)上(shang)款(kuan)規定(ding),院(yuan)長須(xu)于(yu)本章程頒布后120天內進行(xing)規章的草(cao)擬及呈(cheng)交批(pi)核。
三、本(ben)章程的(de)修(xiu)改適用本(ben)條第一款的(de)規定,并須由澳門特別行(xing)政區行(xing)政長官(guan)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