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988年:澳門管理學院成立(li)
2000年7月:獲(huo)澳門特(te)區政府批準,升格(ge)為一所高等(deng)教育機構
校董會
顧問:廖澤云、崔世昌
主席:黃如楷
學院
院長:陳炯釗
副院長:潘耀華
設施
課室
演講室
電腦室
圖書館
學生休憩區
地址
澳門新(xin)口(kou)岸上海街175號中華總(zong)商會大廈九樓
組織章程
第(di)一(yi)章(zhang) 一(yi)般規定
第一(yi)節 名稱、宗旨及目(mu)的(de)
第一條
(教(jiao)學機構的轉換(huan))
由澳門(men)管理專業協會創辦的澳門(men)管理學院(yuan)(yuan),持有私立教育機(ji)構牌照編號(hao)為(wei)(wei)267/99,為(wei)(wei)非(fei)牟(mou)利之私立教育機(ji)構,院(yuan)(yuan)址設于澳門(men)家辣堂(tang)街九號(hao)利美(mei)大廈六(liu)樓,該院(yuan)(yuan)現轉(zhuan)換為(wei)(wei)一所(suo)私立高等(deng)教育機(ji)構,院(yuan)(yuan)名仍為(wei)(wei)“INSTITUTO DE GESTÃO DE MACAU”,中文(wen)(wen)名為(wei)(wei)“澳門(men)管理學院(yuan)(yuan)”,英文(wen)(wen)名為(wei)(wei)“MACAU INSTITUTE OF MANAGEMENT”,以下簡稱學院(yuan)(yuan),并(bing)受本章程規(gui)范(fan)。
第二條
(宗旨及職責)
一、學(xue)院旨在提供(gong)科學(xue)、人文、文化及技術的培訓(xun),以適應工商業、公共機(ji)構(gou)(gou)及其(qi)他性質(zhi)機(ji)構(gou)(gou)對會計(ji)和(he)管理理論和(he)應用相結合的發展要求,尤其(qi)是在教學(xue)、科研、為社(she)會提供(gong)服務及與(yu)其(qi)同類機(ji)構(gou)(gou)進(jin)行合作方面(mian)。
二、學(xue)院(yuan)之職(zhi)責:
1)開辦三年(nian)制(zhi)工(gong)商管理高等專(zhuan)(zhuan)科課程(cheng)及(ji)三年(nian)制(zhi)會(hui)計高等專(zhuan)(zhuan)科課程(cheng),使(shi)學生掌握(wo)現代管理學及(ji)會(hui)計學的知識及(ji)技能,為澳門培養(yang)合資格的專(zhuan)(zhuan)業人才;
2)因應澳門特別(bie)行政(zheng)區工(gong)商業及人力資源市場的(de)需(xu)要,開辦在(zai)經濟領域的(de)其他三年制高等(deng)專科課程(cheng);
3)與同類大學或高等教(jiao)育學院簽訂合作(zuo)協(xie)議,合辦管理及(ji)會計的持續培(pei)訓證書或文(wen)憑課程,以及(ji)專業知識更新課程;
4)開展管理(li)及會(hui)計科學的技術研究工作,創造新(xin)(xin)技術、新(xin)(xin)知識,并提升(sheng)有關(guan)人員的專業素質;
5)發展同本地及外地管理及會(hui)計機構的專業交流與合作;
6)為學生作好準(zhun)備(bei),令其(qi)完成(cheng)課(ke)程后得以于公共或私人機(ji)構內執行(xing)管理及會計(ji)職務;
7)根據本(ben)地(di)的需要提供有關課程。
三(san)、為(wei)履(lv)行其職責(ze),學院(yuan)得與(yu)其他公(gong)共或私人機構(gou)簽(qian)訂協定(ding)(ding),協議(yi),議(yi)定(ding)(ding)書或合同。
第二(er)節(jie) 其他一般規定
第三條
(經濟年度)
學(xue)院之運(yun)作或(huo)經濟年度(du)以其教(jiao)學(xue)年度(du)或(huo)學(xue)術年度(du)為準,即(ji)以每(mei)年九月一日為起始。
第四條
(學(xue)術及教(jiao)學(xue)指導)
一、學(xue)(xue)院采納(na)世界各地尤其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鄰近地區管理及會計(ji)教(jiao)育的專長,結合本地的文(wen)化及實際需要,通過理論知識與(yu)實踐相(xiang)結合的分(fen)段學(xue)(xue)習方式,向(xiang)學(xue)(xue)生提供(gong)管理及會計(ji)的專業教(jiao)育。
二、教學(xue)(xue)和學(xue)(xue)習(xi)方式包括講授,研討,學(xue)(xue)術與(yu)教學(xue)(xue)導修(xiu)及實習(xi)。
第五條
(學位及文憑)
學院頒發:
1)工商管理及會計領域的高等專科學位;
2)其他短(duan)期課(ke)程證書。
第六條
(入讀條件)
一、凡中學(xue)(xue)畢業,其學(xue)(xue)歷不少于(yu)十(shi)一年學(xue)(xue)校教育或年齡在二十(shi)五(wu)歲(sui)以上,具有特殊的(de)才(cai)能條(tiao)件者,雖不具高等(deng)教育入(ru)學(xue)(xue)條(tiao)件所要求的(de)一般學(xue)(xue)歷,但通過本學(xue)(xue)院考核,均可入(ru)讀高等(deng)工商管理專科課程及高等(deng)會計專科課程。
二、其他非學(xue)位課程的入(ru)學(xue)條(tiao)件(jian),根(gen)據學(xue)院(yuan)有權(quan)限機關按(an)情況核準的規章制定。
第七條
(教學人員)
一(yi)、學(xue)院教學(xue)人員由具備博(bo)士(shi)(shi)(shi)或碩士(shi)(shi)(shi)學(xue)位之人士(shi)(shi)(shi)擔任(ren)。
二、祇具備學士或高等(deng)專科或同(tong)等(deng)學歷(li),但(dan)專業或教(jiao)學經驗足以從事(shi)該行業者,亦(yi)可(ke)擔任學院教(jiao)學人(ren)員。
三(san)、學院與本地區(qu)或非本地區(qu)的高等教(jiao)育機構合(he)作,學院可定期(qi)或不定期(qi)聘請上述機構的教(jiao)學人員任教(jiao)。
第二(er)章(zhang) 組(zu)織架構(gou)及權限
第一(yi)節 組(zu)織架(jia)構(gou)
第八條
(組織架構)
學院的架構有:
1)學院董事會;
2)院長;
3)教(jiao)學委員會(hui);
4)考試委員會。
第九條
(學院董事會)
一、學院(yuan)董事會(hui)為學院(yuan)的(de)最高機構。
二、學院董事會組成(cheng)如下:
1)主席一名;
2)澳門管理專業協(xie)會代(dai)表兩(liang)名,由常(chang)務理事會任(ren)命;
3)澳門管理專業協(xie)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八名。
三、學(xue)院董事會通(tong)常每年開會兩次。
四(si)、學院董(dong)事(shi)會之權(quan)限為:
1)訂定學院(yuan)之中長(chang)期(qi)發展政(zheng)策;
2)批準每年之活動,財(cai)政計劃和報告,以及財(cai)政預算和賬目;
3)監督學(xue)院(yuan)之其他(ta)(ta)機構(gou);直(zhi)接或透過授權(quan)院(yuan)長向(xiang)其他(ta)(ta)機構(gou)發出指示或指引;
4)行使紀律(lv)處(chu)分。
五、學院董事會還行使(shi)由本章(zhang)程或(huo)由根(gen)據章(zhang)程通過的(de)規章(zhang)所授予之(zhi)其他(ta)權(quan)限,以及章(zhang)程上未曾特別授予其他(ta)機構(gou)的(de)職責,職務或(huo)權(quan)限。
第十條
(院長)
一、學(xue)院院長(chang)由學(xue)院董事會主席任(ren)命(ming)。
二、院(yuan)長負責學(xue)院(yuan)的行政和教學(xue)。
三、其職責為:
1)向學(xue)(xue)院(yuan)董(dong)事(shi)會建議聘用,并由學(xue)(xue)院(yuan)董(dong)事(shi)會通過及任命(ming)學(xue)(xue)院(yuan)之教學(xue)(xue)人員(yuan);
2)對(dui)外代表學院(yuan);
3)確保學院與有關機構之合(he)作;
4)行使(shi)本章程以及經核準的主持教(jiao)學(xue)委員會(hui)(hui)及考試委員會(hui)(hui);
5)制定學(xue)院每年之工作、財(cai)政計(ji)劃(hua)和(he)報告;
6)遵守(shou)及著令遵守(shou)適用于學院(yuan)之(zhi)法律及規則,以及學院(yuan)董事會之(zhi)決定、指(zhi)導(dao)、指(zhi)引(yin)或指(zhi)示;
7)有效(xiao)規章(zhang)的規定而獲(huo)授(shou)權(quan)或獲(huo)轉授(shou)權(quan)之其他權(quan)限。
第十一條
(教學委員會)
一、教學委員會由以下(xia)成員組成:
1)學院院長;
2)各課程協調主任;
3)具碩士學位之(zhi)教(jiao)員代表五名;
4)考(kao)試(shi)委(wei)員會之代表一名;
5)由學生選出之代表一名。
二(er)、學院(yuan)(yuan)院(yuan)(yuan)長擔任教學委員會主席。
三、教學委(wei)員會職責為(wei):
1)制定(ding)符合(he)學生之學術(shu)及專業要求(qiu)的課程計劃;
2)按上級規定之目標及指示,為(wei)每門課程訂(ding)定教學大綱(gang)及培訓(xun)計(ji)劃;
3)訂定考試標準;
4)評估所開展(zhan)工作(zuo)之(zhi)成(cheng)績。
四、教學(xue)委員(yuan)會于每學(xue)年開始及結束時舉行(xing)會議(yi)。
第十二條
(考試委員會)
一、考試委員會(hui)由以(yi)下成員組成:
1)學院院長;
2)各(ge)課程協(xie)調主任;
3)教學人員代表一名;
4)澳(ao)門管(guan)理(li)專業(ye)協會代表一(yi)名。
二、學(xue)院院長為(wei)考試委員會主席。
三(san)、考試委員(yuan)會職責為根據學(xue)生成績決定(ding)其(qi)頒證等級,以(yi)及(ji)就有(you)關課程計劃、其(qi)他被認為合適的或向其(qi)要求且不屬于其(qi)他機構專屬權限的事宜,向教學(xue)委員(yuan)會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考試(shi)委員會通常(chang)每學年(nian)期末(mo)開會一次(ci)及(ji)由學院院長(chang)按(an)需要召開。
第二節(jie) 任期、會(hui)議召(zhao)集及決議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學(xue)院機構成員的任期)
一(yi)、學(xue)院各機構成員(yuan)的任期為三個學(xue)年。
二、每(mei)到任期屆(jie)滿,各機構(gou)成員可(ke)整(zheng)體或個別連任,并無次數限制。
第十四條
(出缺或因故不(bu)能視事)
一、如(ru)任何成員(yuan)出缺以及因故暫時(shi)或永久不能視事,當章(zhang)程(cheng)(cheng)有規(gui)定時(shi),其(qi)職務(wu)由章(zhang)程(cheng)(cheng)規(gui)定的(de)代表人(ren)代替,否則由其(qi)機構其(qi)他成員(yuan)指(zhi)定之人(ren)士代替。
二(er)、替代(dai)人之任(ren)(ren)期(qi)隨原有(you)成(cheng)員(yuan)之任(ren)(ren)期(qi)終止或該成(cheng)員(yuan)之返回而終止。
三、若學院(yuan)院(yuan)長出(chu)缺(que)或因故不能視事,由董事會主席委派學院(yuan)機(ji)構成(cheng)員替代。
第十五條
(授權)
學院各機構成員(yuan)可作授權或轉授權。
第十六條
(會議召集及決(jue)議)
一、除(chu)本章程有相反規(gui)定外,學院任何機構之平常及特別會(hui)議均由其主(zhu)席召集(ji)及主(zhu)持。
二、學(xue)院董(dong)事會(hui)主(zhu)席在該會(hui)決議授權(quan)下(xia)可(ke)召集學(xue)院任何機(ji)構的(de)特別(bie)會(hui)議。
三、學院(yuan)任(ren)何(he)機構在大多數成(cheng)員(yuan)決(jue)定下亦可召(zhao)集(ji)會議。
四(si)、學院(yuan)任何機構之決議(yi)由大多數成員決定,主席有決定性(xing)投票權。
五、根據本章程制定(ding)(ding)的規章可特(te)(te)別規定(ding)(ding)任何機構在(zai)決議時(shi)采取特(te)(te)定(ding)(ding)多數(shu)。
第三章 自主、管理、財(cai)產及資源
第十七條
(管理)
學院(yuan)的管理遵循透明原則、守法原則及各學術、科學、教學及其他(ta)行(xing)政和(he)財政管理機構(gou)的自主及權力分立原則。
第十八條
(行政(zheng)和財(cai)政(zheng)自主(zhu)權)
一、學院根(gen)據普遍適用的法律(lv)及(ji)(ji)本(ben)規(gui)章規(gui)定,行(xing)(xing)使其(qi)行(xing)(xing)政(zheng)及(ji)(ji)財政(zheng)自主權(quan)。
二、學(xue)院(yuan)在(zai)行(xing)使其財政自主權(quan)時,管理(li)本身的專(zhuan)有(you)預算(suan)及有(you)權(quan)收取本身的收入(ru)。
第十九條
(財政管理)
學(xue)院的基本財政管理工(gong)具為每學(xue)年的年度工(gong)作計劃、財務及活動報告書、預算及賬目(mu)。
第二十條
(財產)
學(xue)院擁有本身的財產,并(bing)在法(fa)律范(fan)圍(wei)內完全享(xiang)有其財產管理權和處分權。
第二十一條
(學院的賬目)
一、學院使用一套遵守官方規定的財政會(hui)計原則的會(hui)計系(xi)統(tong)。
二、學院董(dong)事會可于任何時候設立機構核算和審查(cha)學院賬目。
第二十二條
(學院的資源)
在其(qi)財產及(ji)財政(zheng)自主范圍內,學(xue)院的(de)資(zi)源(yuan)除法律容(rong)許(xu)的(de)其(qi)他(ta)資(zi)源(yuan)外(wai),還包(bao)(bao)括學(xue)費或(huo)其(qi)他(ta)因(yin)學(xue)生參加(jia)由(you)學(xue)院組織(zhi)的(de)課程(cheng)、研討會、座談會或(huo)會議(yi)而須(xu)支付的(de)費用(yong);亦包(bao)(bao)括由(you)個(ge)人或(huo)法人身份的(de)第三者的(de)贈(zeng)與(yu)、捐贈(zeng)及(ji)捐獻;最后也包(bao)(bao)括政(zheng)府的(de)津貼。
第四章(zhang) 最后及(ji)過渡條款
第二十三條
(協議的保留)
澳門管理專業協會及原澳門管理學院與(yu)其他機(ji)構的合作條約及協議(yi)(yi)都轉移(yi)給新(xin)(xin)學院,而(er)新(xin)(xin)學院接受(shou)該等條約及協議(yi)(yi)繼續有效(xiao)及生效(xiao)。
第二十四條
(人員的過渡)
原(yuan)澳(ao)門管理學(xue)院的人(ren)員(yuan)由有權限機關(guan)核準本章(zhang)程之日(ri)起(qi)過渡到新學(xue)院,其聯(lian)系、職能及其他(ta)工作(zuo)條件(jian)保持(chi)不變。
第二十五條
(財產)
所有屬于原澳門(men)管(guan)理學(xue)院(yuan)的財產(chan)都轉為新學(xue)院(yuan)所有,但(dan)其轉移(yi)應采取必要的法定方式。
第二十六條
(規章的制(zhi)定(ding)及章程的修改)
一、學(xue)(xue)院(yuan)院(yuan)長負(fu)責(ze)草擬或委(wei)托他人(ren)草擬為學(xue)(xue)院(yuan)之運作及(ji)活動所需(xu)的規章(zhang),并交學(xue)(xue)院(yuan)董事(shi)會(hui)批核。
二、為履行上款規定,院(yuan)長須于本章程(cheng)頒布后(hou)120天內進(jin)行規章的草擬及呈(cheng)交批核。
三、本章程的(de)修改(gai)適(shi)用本條(tiao)第(di)一款的(de)規(gui)定,并(bing)須由(you)澳門(men)特(te)別行(xing)政區行(xing)政長官(guan)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