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ji)易學聯合(he)會(hui)是各國、各地區(qu)與易學有關的學術(shu)團體、研究(jiu)機構聯合(he)組成(cheng)的國際(ji)學術(shu)組織。
本(ben)會的宗旨在于(yu)倡導以科學(xue)(xue)(xue)精神(shen)、科學(xue)(xue)(xue)方法和現代人(ren)文(wen)理念(nian),推動易學(xue)(xue)(xue)原典研(yan)究和應用,從事各種易學(xue)(xue)(xue)學(xue)(xue)(xue)術活(huo)動,弘揚易學(xue)(xue)(xue)文(wen)化中的優秀傳(chuan)統,探(tan)討(tao)易學(xue)(xue)(xue)思維與當代科學(xue)(xue)(xue)相(xiang)結合(he)的途(tu)徑,促進人(ren)類文(wen)明(ming)建設。
本會在中國(guo)民(min)政部登記注冊,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guo)社會科學院。本會的永(yong)久會址設于中國(guo)北京。
本會于(yu)2003年在北(bei)京(jing)成立。北(bei)京(jing)大學教授(shou)朱伯崑為(wei)第一屆會長(chang)(chang),中(zhong)科院科學史(shi)所研究員(yuan)董光璧現任會長(chang)(chang),中(zhong)國社科院哲學所研究員(yuan)孫晶(jing)為(wei)現任法(fa)人代表。
本會(hui)的具(ju)體任務包(bao)括:舉辦國(guo)際易學(xue)學(xue)術會(hui)議;組織國(guo)際易學(xue)學(xue)術交流與合作(zuo);進行易學(xue)學(xue)術研究;運用科學(xue)知(zhi)識(shi)弘揚古(gu)老的中華易學(xue)傳統(tong);評價易學(xue)學(xue)術成果(guo),獎勵優秀(xiu)。
迄今,本會已經在北京、臺灣、香港、首爾等地舉(ju)辦了6次國(guo)際(ji)易(yi)學(xue)與現代文明學(xue)術研(yan)討會和12次國(guo)際(ji)易(yi)學(xue)論(lun)壇;頒發了5屆國(guo)際(ji)易(yi)學(xue)獎(jiang);編輯出版(ban)了12期《國(guo)際(ji)易(yi)學(xue)研(yan)究(jiu)》文集(ji)。
國際易(yi)(yi)學(xue)(xue)(xue)(xue)聯合會舉(ju)辦(ban)國際易(yi)(yi)學(xue)(xue)(xue)(xue)學(xue)(xue)(xue)(xue)術會議;組織(zhi)國際易(yi)(yi)學(xue)(xue)(xue)(xue)學(xue)(xue)(xue)(xue)術交流與合作;進行易(yi)(yi)學(xue)(xue)(xue)(xue)學(xue)(xue)(xue)(xue)術研(yan)究(jiu);運(yun)用科學(xue)(xue)(xue)(xue)知(zhi)識弘揚(yang)古(gu)老的中華易(yi)(yi)學(xue)(xue)(xue)(xue)傳統;評價易(yi)(yi)學(xue)(xue)(xue)(xue)學(xue)(xue)(xue)(xue)術成(cheng)果,獎勵優秀;普及易(yi)(yi)學(xue)(xue)(xue)(xue)知(zhi)識,培訓(xun)易(yi)(yi)學(xue)(xue)(xue)(xue)人才。
本會在中(zhong)國(guo)民政部登(deng)記注冊(ce),業務掛靠單位為中(zhong)國(guo)社(she)會科學院。
會(hui)址設于中國(guo)北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he)國(guo)民政部民函(2004)65號(hao)文(wen)件,國(guo)際(ji)易學聯合第一次會(hui)員代表大會(hui)在北京香(xiang)山(shan)飯店(dian)召開,2004年4月23日在釣魚臺國(guo)賓館隆重(zhong)舉行(xing)會(hui)成立大會(hui)。
國際易學聯合會(hui)發展至今(jin),旗下已(yi)有多個(ge)子會(hui),包(bao)括(kuo)易經(jing)推廣(guang)專業委員會(hui)(原名為:全球易經(jing)推廣(guang)促進會(hui))等。
以科(ke)學(xue)精神和方法,推動易學(xue)經典的研究(jiu)和應用,從事各種(zhong)易學(xue)學(xue)術(shu)活動,弘揚易學(xue)文化中的優秀傳統,探(tan)討易學(xue)思維與當(dang)代科(ke)學(xue)相結(jie)合的途(tu)徑,促(cu)進人類文明建(jian)設。
學術交流、理論(lun)研究、業務培訓;
書刊編輯、國際合作(zuo)、咨(zi)詢服(fu)務。
國際易學聯合會(hui)名譽會(hui)長:陳奎(kui)元(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社會(hui)科學院(yuan)院(yuan)長)。
國際易學聯(lian)合會首席顧(gu)問(wen):任繼愈(世界著名哲(zhe)學家、國家圖(tu)書館名譽館長(chang))。
科(ke)學顧問:席澤(ze)宗中(zhong)國科(ke)學院院士
特別顧問:龔心(xin)瀚全國(guo)政協文(wen)史(shi)學習(xi)委員會(hui)副主(zhu)任
國際(ji)易學聯合會(hui)名譽會(hui)長:陳奎(kui)元(yuan)
國際易學聯合(he)會(hui)名譽(yu)會(hui)長:陳奎元(yuan)
國際易學(xue)聯合會會長:董光(guang)璧(中國科學(xue)院研究(jiu)員)。
司(si)庫兼秘書(shu)長:孫晶(jing) 中國社會科學(xue)(xue)院哲學(xue)(xue)所科研處長研究員(yuan)
執(zhi)行秘書(shu)長:周易(yi)玄 北(bei)京大學(xue)中(zhong)國文化與戰(zhan)略文化研究所所長
副 會 長:
張其成 北京中醫藥大(da)學(xue)國(guo)學(xue)院院長,教授、博(bo)導(dao),全國(guo)政協委(wei)員
汝 信 中國社會科學院原副(fu)院長、學術委員(yuan)會副(fu)主任、研究(jiu)員(yuan)
邢賁思 中共中央黨校原副校長(chang)、教授、《求實》雜志社原總編輯
董光璧 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史研究所研究員
李(li)惠國 中(zhong)國社會科學院文(wen)獻研究(jiu)中(zhong)心原主(zhu)任、研究(jiu)員
王(wang)乙力 國際易學(xue)聯合(he)會易經推廣專業委員會副會長
朱高正 臺灣《中國通》雜志社(she)社(she)長(chang)博士
成中英 美國(guo)國(guo)際易經(jing)學會會長、夏威夷大學教授
池田知久 日(ri)本(ben)周易學會(hui)會(hui)長(chang)、東京大學文(wen)學部教授(shou)
金學權 韓國(guo)中國(guo)哲學會(hui)原會(hui)長、圓(yuan)光(guang)大學教授
克魯申斯基(ji) 俄羅斯周易學(xue)會會長、俄科(ke)學(xue)院東方(fang)研究所(suo)原所(suo)長
秘書(shu)(shu)長(chang):丘亮輝 中(zhong)國自然辯證法研(yan)究會(hui)原副理事長(chang)兼秘書(shu)(shu)長(chang)
司庫(ku)兼秘書長(chang):孫(sun) 晶 中國社會科學院哲(zhe)學所科研處長(chang)研究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hui)定名(ming)(ming)為(wei)國際(ji)易學聯合會(hui),英文名(ming)(ming)稱為(wei):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Ching Studies(簡稱:IAICS)
第二條 本會是各國、各地區(qu)與易(yi)學有關的學術團體、研究機構(gou)聯合(he)組成的國際學術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de)宗旨在于倡導以(yi)科學(xue)(xue)精神和方法,推動易(yi)學(xue)(xue)原典(dian)研究和應用,從事(shi)各種易(yi)學(xue)(xue)學(xue)(xue)術(shu)(shu)活(huo)動,弘揚(yang)易(yi)學(xue)(xue)文化(hua)中(zhong)的(de)優(you)秀傳統(tong),探討易(yi)學(xue)(xue)思維與當代科學(xue)(xue)相結(jie)合的(de)途徑,促進人類文明建設(she)。本會不從事(shi)占卜算命(ming)等非(fei)學(xue)(xue)術(shu)(shu)性活(huo)動。
第四(si)條(tiao) 本(ben)會在中國(guo)民政部(bu)登記注冊(ce),應遵守中國(guo)社(she)團(tuan)法和民政部(bu)社(she)團(tuan)管(guan)理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本會的永久會址設于中國(guo)北京。注冊住所(suo)在:北京市建國(guo)門內大街(jie)5號中國(guo)社會科(ke)學院哲學研究所(suo)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hui)的(de)任務:
1、舉(ju)辦國際易學(xue)學(xue)術(shu)會議,組織國際易學(xue)學(xue)術(shu)交流與合作;
2、編撰出版易(yi)學學術(shu)著作與(yu)資料(liao),編輯發行國(guo)際易(yi)學學術(shu)期刊和信息導(dao)報;
3、培訓易(yi)學知識;開發易(yi)學事業(ye);
4、評價易學(xue)學(xue)術成果(guo),獎勵優秀(xiu)。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各(ge)國(guo)、各(ge)地區(qu)與易學有關的學術團體(ti)和(he)研究機構,凡贊(zan)成(cheng)本(ben)會(hui)宗旨,參加本(ben)會(hui)活動,繳(jiao)納會(hui)費者,均可申請入(ru)會(hui)。
第八條(tiao)由要求入會(hui)的團體向本(ben)會(hui)提出申請,經理事會(hui)審核、通過,即可成(cheng)為會(hui)員。
第(di)九條 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ju)權(quan)、被選舉(ju)權(quan)和表決權(quan);
2、參加本會工作、利用本會設施(shi);
3、有對本會監(jian)督和建議(yi)的(de)權利。
第(di)十條 會員(yuan)的義務:
1、遵守(shou)會(hui)章、履行(xing)承(cheng)諾(nuo);
2、繳納會費;
3、報告本(ben)國(guo)、本(ben)地區易學發展的狀況(kuang)、經(jing)驗和問題。
第(di)十一(yi)(yi)條(tiao)會員(yuan)一(yi)(yi)年(nian)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yuan)退會應書面通知(zhi)本會。
第十二條會(hui)(hui)員如有(you)嚴重(zhong)違(wei)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hui)(hui)表(biao)決(jue)通過,予以除名。
第(di)四(si)章(zhang) 組織機(ji)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是最高議決機(ji)構,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zhi)定和修改章程;
2、選(xuan)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和(he)(he)批準理事(shi)會工作報告,議決長遠工作規劃和(he)(he)各項議案;
4、審議本(ben)會總(zong)預(yu)算(suan)和決(jue)算(suan)。
第十四條 本會(hui)系國(guo)際(ji)學術組織(zhi),會(hui)員大會(hui)有1/2以上(shang)的會(hui)員出席即可召開(kai),其(qi)決議(yi)經到會(hui)會(hui)員的半數以上(shang)表決通過方能生效(xiao)。
第(di)十五條理事會(hui)(hui)(hui)(hui)是會(hui)(hui)(hui)(hui)員大會(hui)(hui)(hui)(hui)的(de)(de)常(chang)設議決機構,在會(hui)(hui)(hui)(hui)員大會(hui)(hui)(hui)(hui)閉會(hui)(hui)(hui)(hui)期間對(dui)本會(hui)(hui)(hui)(hui)的(de)(de)日常(chang)工(gong)作負(fu)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有以下職能(neng):
1、向會(hui)(hui)員大(da)會(hui)(hui)報告工(gong)作和提出議(yi)案;
2、選(xuan)舉和罷免會長(chang)、副會長(chang)、秘(mi)書長(chang)、司庫;
3、議決本會(hui)運(yun)作的(de)主要業務;
4、籌劃(hua)與掌握本(ben)會財政;
5、接納會員;
6、在(zai)會員大會閉幕期間(jian),理事會代行會員大會職(zhi)能。
第(di)十七條理事會須(xu)(xu)有2/3以上(shang)(shang)理事出席方(fang)能召開,其(qi)決議須(xu)(xu)經到(dao)會理事2/3以上(shang)(shang)表決通過方(fang)能生(sheng)效。
第(di)十八條本(ben)會(hui)設立常務(wu)理事(shi)會(hui)主(zhu)持工作,在理事(shi)會(hui)閉會(hui)期間代行(xing)理事(shi)會(hui)職責。
第(di)十九條 本(ben)會(hui)常(chang)務(wu)理(li)事會(hui)由理(li)事會(hui)推選產生;本(ben)會(hui)創單位為韓國(guo)周易(yi)學會(hui)、中國(guo)東方(fang)國(guo)際(ji)易(yi)學研(yan)究院,兩者(zhe)為永久常(chang)務(wu)理(li)事,具(ju)有否決權(quan)。
第二十(shi)條常(chang)務理事(shi)會須有2/3以上常(chang)務理事(shi)出(chu)席方能(neng)召開,其決議須經(jing)到會常(chang)務理事(shi)2/3以上表決通過(guo)方能(neng)生效(xiao)。
第二十一(yi)條本(ben)團體會長為(wei)本(ben)團體法定(ding)代表(biao)人。本(ben)團體法定(ding)代表(biao)人不(bu)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ding)代表(biao)人。
第五(wu)章 名(ming)譽(yu)會長(chang)、顧問和榮譽(yu)理事
第二十(shi)二條 本會(hui)設立名(ming)(ming)譽(yu)(yu)會(hui)長、顧(gu)問和榮譽(yu)(yu)理(li)事(shi)若干名(ming)(ming);名(ming)(ming)譽(yu)(yu)會(hui)長、顧(gu)問和榮譽(yu)(yu)理(li)事(shi)由會(hui)長提名(ming)(ming),由常務理(li)事(shi)會(hui)聘(pin)請。
第二十三(san)條 名譽會長、顧問和(he)榮譽理事的任務是對本會的工作(zuo)給予指導、咨詢(xun)和(he)各種支持(chi)。
第六章(zhang) 執(zhi)行機構(gou)
第二十四條 會(hui)(hui)(hui)長(chang)(chang),副(fu)會(hui)(hui)(hui)長(chang)(chang),秘書長(chang)(chang),司庫組成本會(hui)(hui)(hui)的(de)執行機構。人選(xuan)經常(chang)(chang)務理(li)事(shi)會(hui)(hui)(hui)提名,由理(li)事(shi)會(hui)(hui)(hui)選(xuan)舉產生。會(hui)(hui)(hui)長(chang)(chang)負責(ze)召(zhao)集理(li)事(shi)會(hui)(hui)(hui)和常(chang)(chang)務理(li)事(shi)會(hui)(hui)(hui)。
第二十五條(tiao) 在常務理事會(hui)的領導(dao)下秘書長主(zhu)(zhu)持日常工作;司(si)庫(ku)主(zhu)(zhu)管資金募集、管理和監督使用。
第二十六條 執行機構(gou)人員任期四年,可以連任。
第七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hui)(hui)員大會(hui)(hui)每(mei)四年召開一次。
第(di)二十八條 理(li)事全(quan)體(ti)會(hui)議每兩年(nian)召開(kai)一次,由(you)會(hui)長(chang)主(zhu)持,常(chang)(chang)務理(li)事或理(li)事半數(shu)以(yi)上(shang)提出要(yao)求(qiu),會(hui)長(chang)可召開(kai)臨時常(chang)(chang)務理(li)事會(hui)或理(li)事會(hui)。
第(di)二十(shi)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te)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八章 經 費
第三 十條(tiao) 本會經費收(shou)入為入會費、年(nian)會費、贊助(zhu)(zhu)、捐助(zhu)(zhu)和其他合法收(shou)入。
第三十一條 必要(yao)時可(ke)設立特定事業(ye)基(ji)金,具體運作,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團(tuan)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cheng)規定的(de)業務范圍和事業的(de)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san)十三(san)條 本(ben)團(tuan)體建立(li)嚴格的財務(wu)管理制度,保證(zheng)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shi)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ye)資格的(de)會(hui)計(ji)(ji)人(ren)員(yuan)(yuan)。會(hui)計(ji)(ji)不得兼(jian)任出納。會(hui)計(ji)(ji)人(ren)員(yuan)(yuan)必須進(jin)行會(hui)計(ji)(ji)核算(suan),實行會(hui)計(ji)(ji)監督。會(hui)計(ji)(ji)人(ren)員(yuan)(yuan)調動工作(zuo)或離職(zhi)時,必須與接管人(ren)員(yuan)(yuan)辦清交(jiao)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ti)的資產(chan)管理(li)必須執行中國的財務管理(li)制度,接收(shou)會(hui)(hui)員大會(hui)(hui)(或會(hui)(hui)員代表大會(hui)(hui))和(he)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chan)來源屬于(yu)國家撥(bo)款(kuan)或者社會(hui)(hui)捐贈(zeng)、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ji)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yi)適當方式向(xiang)社會(hui)(hui)公(gong)布。
第三十六條 經費開支受理事會監督,執(zhi)行機構按年度向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shi)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fa)定代表人之前必須(xu)接受(shou)社團登記管理機關(guan)和業務(wu)主管單(dan)位(wei)組織的財務(wu)審計(ji)。
第(di)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zi)產,任(ren)何單位、個(ge)人不(bu)得侵占、私分和挪用(yong)。
第九章 章程(cheng)的修(xiu)改程(cheng)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jing)理(li)事(shi)會(hui)(hui)表決通過后報會(hui)(hui)員(yuan)大(da)會(hui)(hui)(或會(hui)(hui)員(yuan)代表大(da)會(hui)(hui))審議。
第四(si)十條(tiao) 本團體修改的(de)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biao)大會)通(tong)過后(hou)15日內,經業務(wu)主管(guan)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ji)管(guan)理機關(guan)核準后(hou)生效。
第十章 終止(zhi)程序和資產清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hui)(hui)(hui)之終止需經(jing)會(hui)(hui)(hui)員(yuan)大會(hui)(hui)(hui)通過(guo),報中(zhong)國社會(hui)(hui)(hui)科(ke)學(xue)院和民(min)政部批(pi)準。終止時,由會(hui)(hui)(hui)員(yuan)大會(hui)(hui)(hui)成立資產清算小組。清理后的資產用于易學(xue)的發(fa)展(zhan)和研(yan)究事業。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以中(zhong)文文本為法定母本,自(zi)社團(tuan)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章程之解釋權(quan)在常務(wu)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