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tiao)?為(wei)了加(jia)強對(dui)音像制品(pin)進口(kou)的(de)管理(li),促(cu)進國(guo)(guo)際文化交流與合作,豐富(fu)人民群眾(zhong)的(de)文化生(sheng)活,根據《音像制品(pin)管理(li)條(tiao)例》及國(guo)(guo)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fa)。
第(di)二條?本辦法所稱音像制(zhi)品,是指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chang)片、激光唱(chang)盤、激光視盤等。
第三條?凡(fan)從(cong)外國進(jin)口(kou)音(yin)像制品(pin)成品(pin)和進(jin)口(kou)用于出(chu)版及其他用途的音(yin)像制品(pin),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出版,包括利(li)用信息網絡出版。
音像制(zhi)品用(yong)于廣(guang)播電(dian)(dian)視(shi)播放的(de),適用(yong)廣(guang)播電(dian)(dian)視(shi)法(fa)律(lv)、行政法(fa)規(gui)。
第四條?新聞(wen)出版總署負責全國音像制(zhi)品進口(kou)的(de)監督管(guan)理和內容審查等工作(zuo)。
縣(xian)級以上地(di)方人(ren)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照本(ben)辦法負(fu)責本(ben)行政區域內的進口音像制品(pin)的監督管理(li)工作。
各級海關在其職責(ze)范圍內(nei)負責(ze)音(yin)像(xiang)制品進口(kou)的(de)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wu)條?音(yin)像制品進(jin)口(kou)經營活動應(ying)當遵守憲(xian)法(fa)和有關(guan)法(fa)律(lv)、法(fa)規,堅持為(wei)人民服務和為(wei)社會主義服務的(de)方(fang)向,傳播(bo)有益(yi)于經濟(ji)發展和社會進(jin)步的(de)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zhi)識。
第六(liu)條(tiao)?國(guo)家禁止進(jin)口有下列內容的(de)音像(xiang)制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ben)原(yuan)則(ze)的;
(二)危害國家統(tong)一、主權和(he)領土(tu)完(wan)整的;
(三)泄漏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huo)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yi)的;
(四)煽動民(min)族仇(chou)恨、民(min)族歧視,破壞民(min)族團(tuan)結(jie),或(huo)者侵害民(min)族風俗(su)、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she)會秩序,破壞社(she)會穩(wen)定的(de);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fan)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he)法權益(yi)的;
(九)危害(hai)社會公德(de)或者民族優秀(xiu)文化傳(chuan)統的;
(十(shi))有法律、行政法規和(he)國家規定(ding)禁止(zhi)的(de)其他內容的(de)。
第七條?國家(jia)對設立音像制(zhi)(zhi)品(pin)成品(pin)進(jin)口單(dan)位實行許可(ke)制(zhi)(zhi)度。
第二章?進口單位
第八條 音像制品成(cheng)品進口(kou)業(ye)務(wu)由(you)新聞出版總署(shu)批(pi)準的音(yin)像制品成(cheng)品進口(kou)單(dan)位經營;未經批(pi)準,任何單(dan)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音(yin)像制品成(cheng)品進口(kou)業(ye)務(wu)。
第九(jiu)條?設(she)立(li)音像制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音像制品(pin)進口經營單(dan)位的名稱(cheng)、章(zhang)程;
(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總(zong)署認(ren)定條(tiao)件的主辦單位及(ji)其主管機關;
(三)有(you)確(que)定的(de)業(ye)務范圍;
(四)具有進口音像(xiang)制品內容(rong)初審能力;
(五)有(you)與音像制品進口業務相適應的(de)資金;
(六)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七(qi))法律、行政法規和(he)國家(jia)規定的其(qi)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音(yin)像制品(pin)成(cheng)品(pin)進(jin)口經(jing)(jing)營單(dan)位,應當向(xiang)新聞出(chu)版總署(shu)提(ti)出(chu)申請(qing),經(jing)(jing)審查批準,取得新聞出(chu)版總署(shu)核發的音(yin)像制品(pin)進(jin)口經(jing)(jing)營許可(ke)證(zheng)件后,持證(zheng)到工商行政管理部(bu)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zhao)。
設立音像(xiang)制(zhi)品進口經(jing)營單位,還應當(dang)依照對外貿易法(fa)律(lv)、行政法(fa)規(gui)的(de)規(gui)定辦理相(xiang)應手續。
第十一條?圖書(shu)館、音(yin)像(xiang)資(zi)料館、科研機構、學校等(deng)單(dan)位進(jin)口(kou)供(gong)研究、教學參考的音(yin)像(xiang)制品成品,應當委托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音(yin)像(xiang)制品成品進(jin)口(kou)經營單(dan)位辦理進(jin)口(kou)審(shen)批手續(xu)。
第十二條?音(yin)像出(chu)版(ban)單位可以在批準的(de)出(chu)版(ban)業務范圍內從(cong)事進口音(yin)像制品的(de)出(chu)版(ban)業務。
第三章 進口審查
第(di)十三條?國家對進口音像(xiang)制(zhi)品實(shi)行(xing)許可管理制(zhi)度(du),應在進口前報新聞出版總署(shu)進行(xing)內(nei)容審(shen)查(cha),審(shen)查(cha)批準取得許可文(wen)件后方(fang)可進口。
第十四條?新聞出版總(zong)署設立音(yin)像(xiang)制(zhi)品(pin)內(nei)容審查(cha)委員(yuan)會(hui)(hui),負責(ze)審查(cha)進(jin)口音(yin)像(xiang)制(zhi)品(pin)的內(nei)容。委員(yuan)會(hui)(hui)下設辦(ban)公室(shi),負責(ze)進(jin)口音(yin)像(xiang)制(zhi)品(pin)內(nei)容審查(cha)的日(ri)常工作。
第十五條?進(jin)口音像制品(pin)(pin)成品(pin)(pin),由(you)音像制品(pin)(pin)成品(pin)(pin)進(jin)口經(jing)營單位向新聞(wen)出版(ban)總署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文件和(he)材料:
(一)進口錄音或錄像制品報審表(biao);
(二)進口協(xie)議草案或訂單(dan);
(三)節(jie)目樣片、中外文歌詞(ci);
(四)內(nei)容(rong)審查所需的其他材(cai)料(liao)。
第十六(liu)條?進口(kou)用于出版(ban)的音像制品(pin),應(ying)當(dang)向新(xin)聞出版(ban)總署提出申請(qing)并報送以下(xia)文件和材(cai)料:
(一(yi))進口錄音或錄像制品(pin)報審表;
(二(er))版(ban)權(quan)貿易(yi)協議中外文(wen)(wen)文(wen)(wen)本草案,原始版(ban)權(quan)證明書(shu)(shu),版(ban)權(quan)授權(quan)書(shu)(shu)和國家版(ban)權(quan)局的(de)登記文(wen)(wen)件;
(三)節(jie)目樣片;
(四)中外文曲(qu)目、歌(ge)詞或對(dui)白;
(五)內(nei)容(rong)審(shen)查所需(xu)的(de)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進口用于展(zhan)覽、展(zhan)示的音(yin)像制(zhi)品,由展(zhan)覽、展(zhan)示活(huo)動主辦單位(wei)提(ti)出申請(qing),并將音(yin)像制(zhi)品目錄(lu)和樣片(pian)報新聞出版總署(shu)進行(xing)內容(rong)審查。海關按暫時進口貨物管理。
第十八(ba)條?進口單位不得擅自更改報送新聞出版(ban)總署進行(xing)內容審查樣(yang)片原有的名稱和內容。
第十九條?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進口音像制品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pi)準或者不(bu)批(pi)準的(de)決定(ding)。批(pi)準的(de),發(fa)給進口音像(xiang)制(zhi)品批(pi)準單;不(bu)批(pi)準的(de),應(ying)當說明理由(you)。
進口音像制品批準單內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改,應重新辦理。進口音像制品批準單一次報關使用有效,不得累計使用。其中,屬于音像制品成品的,批準單當年有效;屬于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準單有效期限為1年。
第四章?進口管理
第二十條(tiao)?未經審查批(pi)準進(jin)口的音像制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de)出版(ban)、復(fu)制、批(pi)發、零(ling)售、出租(zu)和營業性放映。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供研究、教學參考或者用于(yu)展覽、展示(shi)的進口音像(xiang)制(zhi)(zhi)品進行經營性復制(zhi)(zhi)、批發、零售(shou)、出租(zu)和營業性放映。
用于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制(zhi)品(pin)確需在境內銷售、贈送的,在銷售、贈送前,必(bi)須依照本辦法按成品(pin)進口重新(xin)辦理(li)批準(zhun)手續。
第二十二條(tiao) 進口單(dan)位與(yu)外(wai)方簽訂的音像制(zhi)品進口協(xie)議或者合同應當符合中國法(fa)律(lv)、法(fa)規的規定。
第(di)二十三條 出(chu)版(ban)(ban)(ban)進口(kou)音(yin)像(xiang)制(zhi)品(pin),應(ying)當符合新聞出(chu)版(ban)(ban)(ban)總(zong)署批(pi)準文件要(yao)求,不(bu)得(de)擅自變更節(jie)目名稱(cheng)(cheng)和增刪節(jie)目內容,要(yao)使用經批(pi)準的(de)中文節(jie)目名稱(cheng)(cheng);外語節(jie)目應(ying)當在音(yin)像(xiang)制(zhi)品(pin)及(ji)封面(mian)包裝(zhuang)(zhuang)上(shang)標(biao)(biao)明中外文名稱(cheng)(cheng);出(chu)版(ban)(ban)(ban)進口(kou)音(yin)像(xiang)制(zhi)品(pin)必須在音(yin)像(xiang)制(zhi)品(pin)及(ji)其包裝(zhuang)(zhuang)的(de)明顯位(wei)置標(biao)(biao)明國(guo)家版(ban)(ban)(ban)權局的(de)登記(ji)文號和新聞出(chu)版(ban)(ban)(ban)總(zong)署進口(kou)批(pi)準文號;利 用信(xin)息網絡出(chu)版(ban)(ban)(ban)進口(kou)音(yin)像(xiang)制(zhi)品(pin)必須在相關節(jie)目頁面(mian)標(biao)(biao)明以上(shang)信(xin)息。
第二十四條?在經批(pi)準(zhun)進口(kou)出版的音像制(zhi)品(pin)(pin)版權(quan)授權(quan)期限(xian)內,音像制(zhi)品(pin)(pin)進口(kou)經營單位不(bu)得進口(kou)該音像制(zhi)品(pin)(pin)成品(pin)(pin)。
第二十五條?出版進口(kou)音(yin)像制(zhi)品使用的語(yu)言文字應(ying)當符合國家公布的語(yu)言文字規范。
第(di)二(er)十六條?進口(kou)單(dan)位持新聞出(chu)版總署進口(kou)音像(xiang)制品(pin)批(pi)準(zhun)單(dan)向(xiang)海關辦理音像(xiang)制品(pin)的進口(kou)報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tiao) 個人攜帶和(he)郵寄(ji)音像制(zhi)品(pin)進出境(jing),應(ying)以(yi)自用(yong)、合理數量為限(xian),并(bing)按照海關有關規(gui)定(ding)辦理。
第二(er)十八條 隨(sui)機器(qi)設備(bei)同時進口以(yi)及進口后隨(sui)機器(qi)設備(bei)復出口的記(ji)錄操作系統、設備(bei)說明、專用軟件等(deng)內容的音(yin)像制品(pin),不適用本辦法,海關驗核進口單位提供(gong)的合同、發(fa)票等(deng)有效單證(zheng)驗放。
第五章?罰則
第(di)二十九(jiu)條?未(wei)經(jing)批準(zhun),擅自從事(shi)音像(xiang)(xiang)制品(pin)成品(pin)進口經(jing)營活動(dong)的,依照《音像(xiang)(xiang)制品(pin)管理(li)條例(li)》第(di)三十九(jiu)條的有(you)關規定(ding)給(gei)予處罰。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wan)元以上的,并(bing)處違法經營額(e)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fa)款;違法經(jing)營額不足1萬元(yuan)的(de),并處(chu)5萬元以下罰款;情(qing)節嚴重的(de),并責令停業整(zheng)頓或者(zhe)由(you)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出版未(wei)經新聞出版總(zong)署批準(zhun)擅自(zi)進口的(de)音像(xiang)制品;
(二)批發、零售、出租或(huo)者(zhe)放映未經新(xin)聞出版(ban)總(zong)署批準進(jin)口的音像(xiang)制品的;
(三)批發、零(ling)售、出租、放映(ying)供研究、教學參考(kao)或者用(yong)于(yu)展覽(lan)、展示的(de)進(jin)口音像(xiang)制品(pin)的(de)。
第(di)三十一條 違反本(ben)辦法(fa),出(chu)版(ban)進口音像(xiang)制品未標明本(ben)辦法(fa)規(gui)定內(nei)容的(de),由省級以上新聞出(chu)版(ban)行(xing)政部(bu)門責(ze)令改正,給予警告(gao),情節嚴重的(de),并責(ze)令停(ting)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zheng)機關吊銷許可證(zheng)。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3萬元(yuan)以(yi)下的罰款(kuan):
(一)出版進口音像制品使用(yong)語言文字不(bu)符合國家(jia)公布的語言文字規范(fan)的;
(二(er))出版進口音(yin)像制品,違反本辦法(fa)擅自變更節目名(ming)稱、增刪節目內容的。
擅自增刪經審查批準進口(kou)的音(yin)像(xiang)制(zhi)品內容導致其含有本辦法第六(liu)條(tiao)規(gui)定(ding)的禁止(zhi)內容的,按照《音(yin)像(xiang)制(zhi)品管(guan)理條(tiao)例》有關條(tiao)款(kuan)進行處罰(fa)。
第(di)三(san)十三(san)條 違反海關(guan)法(fa)及有關(guan)管理規定的,由海關(guan)依法(fa)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從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進口音像制品,參照本(ben)辦(ban)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電子出版(ban)物的進(jin)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新聞(wen)出版總(zong)署負(fu)責解釋(shi)。涉及(ji)海(hai)關(guan)業務(wu)的,由海(hai)關(guan)總(zong)署負(fu)責解釋(shi)。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yue)1日文化(hua)部、海關總署發布(bu)的(de)《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辦(ban)法》同時(shi)廢止(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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