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diao)魚(yu)比(bi)(bi)賽】釣(diao)魚(yu)比(bi)(bi)賽怎么比(bi)(bi) 釣(diao)魚(yu)比(bi)(bi)賽規(gui)則
全國釣魚比賽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di)一條 本規則適(shi)用于淡水放養水域的正式釣(diao)魚(yu)比賽,其它釣(diao)魚(yu)比賽參(can)照執行。
第(di)二條 比(bi)賽水域的魚(yu)(yu)(yu)(yu)種,一般(ban)以鯽魚(yu)(yu)(yu)(yu)、鯉魚(yu)(yu)(yu)(yu)、草魚(yu)(yu)(yu)(yu)、鳊(bian)魚(yu)(yu)(yu)(yu)、魴魚(yu)(yu)(yu)(yu)、青魚(yu)(yu)(yu)(yu)、羅非魚(yu)(yu)(yu)(yu)、鯰魚(yu)(yu)(yu)(yu)、鰱魚(yu)(yu)(yu)(yu)、鳙魚(yu)(yu)(yu)(yu)等。
第二章比賽場地
第三條釣(diao)魚比賽場地要求
(一)比賽場地應為長(chang)方形或正方形,釣位等距,標志(zhi)明(ming)顯。釣位周圍(包括水下)不(bu)得有(you)影響垂釣的障礙物(wu)。
(二)比賽場地的水(shui)域應不(bu)受(shou)污染(ran)。
(三)比賽水域補充魚量的投放時間距比賽時間不得少于5天。
(四)比賽(sai)水(shui)域應按規定時間(jian)封閉。賽(sai)前可統一組(zu)織運(yun)動員(yuan)熟悉(xi)場地。
第(di)四條手竿(gan)比(bi)賽場地
(一)運動員釣位間距不少于1.5米,相(xiang)向距(ju)離不(bu)少(shao)于20米。
(二)水深以2米左右為宜(yi)。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于300千克(ke)。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
第(di)五條拋竿比賽場(chang)地
(一)運動員釣位間距3米(mi)左(zuo)右,相向距離120米(mi)以(yi)上,若釣(diao)位單邊排(pai)列,正前方不少于60米。
(二)水深不少于2米。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于2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mi)。
第三章比賽項目
第六條手竿比(bi)賽(sai)可(ke)從下(xia)列項(xiang)目中選定:
(一)“總尾(wei)數(shu)”
(二(er))“總重量”
(三)“單尾重(zhong)量”
(四)“單品種(zhong)總尾數”
(五)“單品種總(zong)重(zhong)量”
(六)“規定數量”
第七(qi)條(tiao)拋竿比賽可(ke)從下列項目(mu)中(zhong)選定:
(一)“總尾(wei)數”
(二)“總重(zhong)量”
(三)“單尾(wei)重(zhong)量”
(四)“規定數量”
第四章比賽程序與要求
第八條運(yun)動員(yuan)報名后如需(xu)更換,應(ying)經組委會同意(yi),不得冒名頂(ding)替。運(yun)動員(yuan)資(zi)格(ge)由組委會審查。
第(di)九條運動員(yuan)到達賽場后,不得擅自進(jin)入(ru)賽區(qu),應及時(shi)向(xiang)檢錄處報(bao)到,準備抽(chou)簽;抽(chou)簽后由(you)裁判員(yuan)統(tong)一帶(dai)入(ru)賽區(qu),進(jin)入(ru)釣位。
第十條運動員(yuan)進(jin)入釣(diao)位做賽前準備時,由裁(cai)判員(yuan)核對比賽證、登記釣(diao)位,對釣(diao)具(ju)進(jin)行(xing)檢查。
第十一條比賽開始信(xin)號,由總裁判長發出,此前(qian)運動員使用的釣(diao)具一律不準入水。
第十二條運動員(yuan)的(de)釣位不(bu)得擅(shan)自更換(huan),如(ru)(ru)需更換(huan),須經裁(cai)判(pan)長批準。運動員(yuan)在比賽(sai)期間(jian)如(ru)(ru)需離(li)開釣位,須經裁(cai)判(pan)員(yuan)同意。
第十三條運動員的釣具、魚餌(er)一律(lv)自(zi)備。不(bu)準使用連體鉤(gou)、錨(mao)鉤(gou)和有(you)毒(du)魚餌(er)。
第十四(si)條運動(dong)(dong)員(yuan)的(de)垂釣區(qu)是釣位(wei)號正前方的(de)規定范圍。如(ru)釣上(shang)大魚,魚可越(yue)位(wei),運動(dong)(dong)員(yuan)不許越(yue)位(wei)。
第十(shi)五(wu)條運(yun)動員一律自(zi)釣自(zi)取,獨立操作(zuo)。
第十(shi)六(liu)條比賽(sai)結束信(xin)號發出(chu)后,運動員應(ying)立(li)即(ji)收竿,魚護一律不得移動或(huo)提出(chu)水面,在原地(di)等候裁(cai)判員記錄成績。此(ci)時未入護的魚一律不計成績。
第五章手竿比賽
第十七條竿長按競賽規程統一規定,線長不得超過竿長0.3米,線(xian)的一(yi)端必(bi)須固(gu)定牢(lao)結在竿尖(jian)上,魚(yu)鉤不超過2只,嚴禁使用(yong)有倒刺鉤。
第十八條魚餌必須掛在魚鉤上,其大小不得超過2厘米。
第十九條比(bi)賽規定一(yi)竿、一(yi)線入水。
第(di)二十條比賽(sai)不準拋投(tou)誘餌。
第二十一條比(bi)賽不得擾亂和(he)妨礙他人。
第六章拋竿比賽
第二十二條竿長按競賽規程統一規定,視水域大小和魚的密度,可以使用1~2支釣竿,魚鉤每竿不得超過8只(zhi),原則上使用無倒刺鉤。
第二十三條不得以送投方式使鉤線餌入水。鉤墜拋投落點與岸邊距離不得少于20米;若落點偏離本(ben)釣位時,應主動收回重拋。
第二十四條比賽(sai)中嚴(yan)格禁止(zhi)掛鈴及其它發出聲(sheng)訊的裝置。
第七章 成績計算
第二十五條釣魚比賽的成績以運動員在各賽區的名次分相加得出。名次分計算,第一名得1分,第(di)二名(ming)得2分,依次類推。未(wei)上魚者(zhe),以(yi)本賽(sai)區實際(ji)參(can)賽(sai)人數加(jia)1為(wei)其(qi)得(de)分。名次分相同,按競賽規程(cheng)確定(ding)的副本分決定(ding)名次。
第二十(shi)六條比賽可(ke)設個(ge)人(ren)手(shou)竿(gan)賽成績、個(ge)人(ren)拋竿(gan)賽成績、個(ge)人(ren)總成績、團體成績。個(ge)人(ren)總成績以各項名次分相加得出(chu)。團體成績以每隊運(yun)動員各項名次分相加得出(chu)。
第八章犯規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tiao)對(dui)違反規則的行為,分(fen)別采取下列(lie)處罰:
(一)扣分:運動員通過犯規對本(ben)人或他人比賽成績(ji)造成輕微(wei)影響者。
(二)取消該(gai)項比賽成(cheng)績:運(yun)動員(yuan)有意犯規并(bing)對本人或他人比賽成(cheng)績造成(cheng)嚴重影響者。
(三)取(qu)消比賽資(zi)格:運動員作弊、冒(mao)名頂替、弄虛作假(jia)、故意(yi)干(gan)擾他(ta)人比賽、不服從裁判、無理取(qu)鬧者。
第九章申訴
第二十八條運動(dong)員(yuan)對裁(cai)判(pan)員(yuan)的判(pan)決(jue)有異(yi)議(yi)時,可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申訴、交仲(zhong)裁(cai)委(wei)員(yuan)會復審。
第二十九條仲裁(cai)委員會對申訴所(suo)作的決定為(wei)最終裁(cai)決。
第十章附則
第十一(yi)章 第三十條本規則從修訂公布之日起(qi)施行,解釋權屬中國釣魚協會。
垂釣大賽六彩美食籌(chou)委會(hui)抄報(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