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比賽】釣魚比賽怎么比 釣魚比賽規(gui)則
全國釣魚比賽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適用于(yu)淡水(shui)放養水(shui)域的正式釣(diao)魚(yu)比賽,其它(ta)釣(diao)魚(yu)比賽參照(zhao)執行。
第二條(tiao) 比賽水(shui)域(yu)的魚(yu)(yu)(yu)種,一般以鯽(ji)魚(yu)(yu)(yu)、鯉魚(yu)(yu)(yu)、草魚(yu)(yu)(yu)、鳊魚(yu)(yu)(yu)、魴魚(yu)(yu)(yu)、青魚(yu)(yu)(yu)、羅非(fei)魚(yu)(yu)(yu)、鯰魚(yu)(yu)(yu)、鰱魚(yu)(yu)(yu)、鳙魚(yu)(yu)(yu)等。
第二章比賽場地
第三條釣魚比賽場地(di)要求
(一)比賽場(chang)地應為長方形(xing)(xing)或(huo)正方形(xing)(xing),釣(diao)位等(deng)距(ju),標志明顯。釣(diao)位周圍(包括水下)不得有影(ying)響(xiang)垂釣(diao)的(de)障礙物(wu)。
(二)比賽場地(di)的水(shui)域(yu)應不受污染。
(三)比賽水域補充魚量的投放時間距比賽時間不得少于5天。
(四)比(bi)賽水域應按(an)規定時間(jian)封閉。賽前(qian)可統一組織運動(dong)員熟悉場地。
第四條手竿比賽場地
(一)運動員釣位間距不少于1.5米,相(xiang)向距(ju)離(li)不少于20米。
(二)水深以2米左右為宜。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于3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
第五條拋竿比賽(sai)場(chang)地
(一)運動員釣位間距3米左右(you),相向(xiang)距離120米(mi)以上,若釣位(wei)單(dan)邊排列,正前方不少于60米。
(二)水深不少于2米。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于2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
第三章比賽項目
第六條手(shou)竿比賽可從下列項目(mu)中選定:
(一)“總(zong)尾數”
(二)“總重量”
(三(san))“單(dan)尾(wei)重量”
(四(si))“單(dan)品(pin)種總尾數”
(五)“單品種總重量”
(六)“規(gui)定數量”
第(di)七(qi)條(tiao)拋(pao)竿(gan)比賽可從下列(lie)項(xiang)目中選定:
(一)“總尾數”
(二)“總重量(liang)”
(三)“單(dan)尾重(zhong)量”
(四(si))“規定數量”
第四章比賽程序與要求
第八條(tiao)運(yun)動(dong)員報名(ming)后如需更換(huan),應經組委(wei)會同意,不(bu)得冒名(ming)頂替。運(yun)動(dong)員資格由組委(wei)會審(shen)查。
第九條運動員(yuan)到(dao)達賽場后,不得(de)擅(shan)自(zi)進入賽區,應(ying)及時向(xiang)檢錄處(chu)報到(dao),準備抽簽(qian);抽簽(qian)后由(you)裁判員(yuan)統(tong)一(yi)帶入賽區,進入釣(diao)位。
第十條運動員進(jin)入釣位(wei)(wei)做賽前(qian)準備時(shi),由裁判(pan)員核對(dui)比賽證、登記釣位(wei)(wei),對(dui)釣具進(jin)行(xing)檢查(cha)。
第十一條(tiao)比賽開始信號,由(you)總裁(cai)判長(chang)發出,此前運動員使用(yong)的(de)釣具一律不(bu)準入(ru)水。
第十二條運動員(yuan)(yuan)的釣(diao)位(wei)不(bu)得擅(shan)自更(geng)換(huan)(huan),如需(xu)更(geng)換(huan)(huan),須經裁(cai)判長(chang)批準(zhun)。運動員(yuan)(yuan)在(zai)比賽期間如需(xu)離開釣(diao)位(wei),須經裁(cai)判員(yuan)(yuan)同意。
第(di)十三(san)條(tiao)運動員的(de)釣(diao)具、魚(yu)餌(er)一律自備(bei)。不準使用連體鉤、錨鉤和(he)有毒魚(yu)餌(er)。
第十四條運(yun)動員的垂(chui)釣(diao)(diao)區是釣(diao)(diao)位(wei)號正前方的規定范圍。如(ru)釣(diao)(diao)上大魚,魚可越位(wei),運(yun)動員不許(xu)越位(wei)。
第十(shi)五條運動員(yuan)一律(lv)自釣(diao)自取,獨立操作。
第十六條(tiao)比賽結束信號發(fa)出后,運動員應立即收竿,魚(yu)護一律不得移動或提出水面,在原(yuan)地(di)等(deng)候裁判員記錄成(cheng)績。此時未入護的魚(yu)一律不計成(cheng)績。
第五章手竿比賽
第十七條竿長按競賽規程統一規定,線長不得超過竿長0.3米,線的一端必須(xu)固定牢結在竿尖(jian)上,魚鉤(gou)不超過2只,嚴(yan)禁使用有(you)倒(dao)刺鉤。
第十八條魚餌必須掛在魚鉤上,其大小不得超過2厘米(mi)。
第(di)十(shi)九條比賽規定一竿、一線入水。
第二(er)十條(tiao)比賽不準拋投(tou)誘餌(er)。
第(di)二十一條比賽不得擾亂和妨礙他人(ren)。
第六章拋竿比賽
第二十二條竿長按競賽規程統一規定,視水域大小和魚的密度,可以使用1~2支釣竿,魚鉤每(mei)竿不得超(chao)過8只,原則上使用無(wu)倒(dao)刺鉤。
第二十三條不得以送投方式使鉤線餌入水。鉤墜拋投落點與岸邊距離不得少于20米;若(ruo)落(luo)點偏離本釣位時,應主(zhu)動收(shou)回(hui)重拋。
第二十(shi)四條比賽中(zhong)嚴格(ge)禁止掛鈴及其它(ta)發出聲訊的裝置。
第七章 成績計算
第二十五條釣魚比賽的成績以運動員在各賽區的名次分相加得出。名次分計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ci)類推。未(wei)上魚者,以本賽區實際參賽人數加1為其得分。名次(ci)分相(xiang)同(tong),按競賽(sai)規程確定的(de)副本(ben)分決(jue)定名次(ci)。
第(di)二十六(liu)條比賽(sai)可設個人手竿賽(sai)成(cheng)績(ji)、個人拋竿賽(sai)成(cheng)績(ji)、個人總成(cheng)績(ji)、團體成(cheng)績(ji)。個人總成(cheng)績(ji)以各項(xiang)名次(ci)分相加得(de)出。團體成(cheng)績(ji)以每隊運動(dong)員各項(xiang)名次(ci)分相加得(de)出。
第八章犯規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dui)違反規(gui)則的行為,分別采(cai)取下列處罰(fa):
(一)扣分:運動員通過犯規(gui)對本人或他人比(bi)賽成績造成輕微影(ying)響者。
(二)取消該項比賽(sai)成(cheng)(cheng)績:運(yun)動員(yuan)有意(yi)犯規并對(dui)本(ben)人或(huo)他人比賽(sai)成(cheng)(cheng)績造成(cheng)(cheng)嚴(yan)重影響者。
(三)取消比賽(sai)資格:運動員作弊、冒名頂替、弄虛(xu)作假、故意干(gan)擾他人比賽(sai)、不服從裁判、無理取鬧者。
第九章申訴
第(di)二十八條運動員對裁(cai)判員的判決有(you)異議時,可(ke)在規定時間內(nei)寫(xie)出書面申訴、交仲裁(cai)委員會復審。
第(di)二十九條仲裁委員(yuan)會對(dui)申訴所作的(de)決(jue)定為最終裁決(jue)。
第十章附則
第(di)十(shi)一章 第(di)三十(shi)條本(ben)規則從(cong)修訂公布(bu)之日起施行(xing),解釋權屬中國(guo)釣(diao)魚(yu)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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