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di)一條 根(gen)據《教(jiao)育法(fa)》、《民辦教(jiao)育促進法(fa)》、《民辦教(jiao)育促進法(fa)實施(shi)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xing)條例》和(he)有關法(fa)律、法(fa)規(gui),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ming)稱:學校
第三條(tiao) 學校性質:自(zi)愿舉(ju)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wu)活(huo)動的(de)社會組(zu)織。
第四條 辦學宗旨:遵守(shou)法律法規,貫徹國(guo)家的教(jiao)育(yu)方(fang)針,和(he)諧育(yu)人,打好基礎(chu),培養能力,發展學生個性和(he)特長。
第五(wu)條 學校自愿接受(shou)教育局(ju)、民政(zheng)局(ju)的業務指導和(he)監(jian)督(du)管理。
第六條 學校地址(zhi):XX路YY街道ZZ號。
第二章、辦學機構
第七條(tiao) 辦學規模:學校占地面積Xm2;建筑(zhu)面積Ym2。
第八條 辦學層次(ci):九年一(yi)貫制(zhi)學校(xiao)。
第九條 辦學(xue)形式:招生對象為小學(xue)適(shi)齡兒童和(he)初中學(xue)生,小學(xue)生的學(xue)習期(qi)限為六年(nian),初中學(xue)生的學(xue)習期(qi)限為三年(nian)。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設(she)立(li)董事(shi)會(hui),董事(shi)會(hui)每屆三年,董事(shi)會(hui)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董事(shi)會成員(yuan)人:由組成,其(qi)中均(jun)從事(shi)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條 董(dong)事(shi)(shi)(shi)會成員熱(re)心教育(yu)事(shi)(shi)(shi)業,品行良好,具有政(zheng)治權利和完全(quan)民事(shi)(shi)(shi)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首屆董事(shi)(shi)、董事(shi)(shi)長由(you)舉辦者推(tui)選(xuan)產生;董事(shi)(shi)長的更換(huan)由(you)董事(shi)(shi)會(hui)投票選(xuan)舉,全體(ti)董事(shi)(shi)半數通(tong)過。更換(huan)董事(shi)(shi)由(you)董事(shi)(shi)長提名(ming),經三分之(zhi)二(er)以上董事(shi)(shi)會(hui)組成(cheng)人員同意(yi)通(tong)過。
第十四(si)條 董事每(mei)屆(jie)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jie)滿后可連任。
第十五(wu)條 董(dong)事會行使下列職(zhi)權:
(一(yi))聘(pin)任和解聘(pin)學校(xiao)校(xiao)長;
(二)修改學校章(zhang)程(cheng)和制定學校的規章(zhang)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pi)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xue)經費,審核預算、結算;
(五)決定教(jiao)職工編制(zhi)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分立、合并(bing)、終(zhong)止。
第十六(liu)條 董(dong)事(shi)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de)召開臨(lin)時會議。
(一)董(dong)事長認(ren)為有必要時;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shi)組(zu)成(cheng)人(ren)員提議時。
第十七(qi)條 董事會設(she)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2名,分別是
第十八條(tiao) 副董(dong)(dong)(dong)事(shi)(shi)長協助(zhu)董(dong)(dong)(dong)事(shi)(shi)長工作(zuo),董(dong)(dong)(dong)事(shi)(shi)長不能行(xing)使(shi)職(zhi)權(quan)時,由董(dong)(dong)(dong)事(shi)(shi)長副董(dong)(dong)(dong)事(shi)(shi)長代其行(xing)使(shi)權(quan)利。
第十九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yi))召集和主持董(dong)事會議;
(二(er))落實檢(jian)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dai)表學校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gui)和學校章程規(gui)定的有(you)關權利。
第二(er)十條(tiao) 董事(shi)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he)按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cheng)(cheng)票和(he)反(fan)對票相(xiang)等時,由董事(shi)長作出最后(hou)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da)事(shi)項,應當經三(san)分之二(er)以上組成(cheng)(cheng)成(cheng)(cheng)員同(tong)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xiao)長(chang);
(二)修改學校章(zhang)程;
(三(san))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jue)算;
(五)決定學(xue)校的分立、合并、終(zhong)止等其他(ta)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er)十一(yi)條 召(zhao)開董事(shi)會(hui)議(yi)(yi),董事(shi)長(chang)或者指定人員于會(hui)議(yi)(yi)召(zhao)開十日前通知全(quan)體董事(shi),并將會(hui)議(yi)(yi)時(shi)間、地點(dian)、內容等(deng)一(yi)并告之董事(shi)。董事(shi)因故不(bu)能出席(xi)會(hui)議(yi)(yi),可書面委托其(qi)他董事(shi)代為出席(xi)董事(shi)會(hui)議(yi)(yi)。委托書必須(xu)指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二條 出席董事(shi)會的人(ren)數須為全體董事(shi)人(ren)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時,通(tong)過的決議無效。如經(jing)缺席的董事(shi)追認的人(ren)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di)二十三條 董(dong)事會會議(yi)對所議(yi)事項作會議(yi)記(ji)錄(lu)(lu),出席會議(yi)的董(dong)事須在會議(yi)記(ji)錄(lu)(lu)上簽名(ming)。董(dong)事對董(dong)事會議(yi)的決(jue)議(yi)承(cheng)擔(dan)責(ze)任(ren)。董(dong)事會會議(yi)記(ji)錄(lu)(lu)由董(dong)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er)十四條 學校(xiao)設校(xiao)長(chang)一名,校(xiao)長(chang)由董(dong)事會聘(pin)任或解聘(pin)。
第二十五條 校長對董事會(hui)負責,并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學校(xiao)董事會(hui)的(de)決定;
(二)實施發展(zhan)規劃,擬訂年(nian)度(du)(du)工(gong)作計劃、財(cai)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zhi)度(du)(du);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gong)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zhi)教(jiao)育教(jiao)學(xue)、科(ke)學(xue)研究活動,保證教(jiao)育教(jiao)學(xue)質(zhi)量;
(五)負責學(xue)校的日常工作(zuo)。
第二十六條 校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jue)議和(he)超越授權范圍。
第四章、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tiao) 某(mou)某(mou)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ren)。
第二十八條(tiao) 學(xue)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bei)下(xia)列條(tiao)件:
(一)堅持(chi)黨(dang)的路線、方針(zhen)、政(zheng)策,政(zheng)治(zhi)素(su)質好。
(二)身體(ti)健(jian)康,能堅持(chi)正常(chang)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zheng)治權利終身的(de)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li)。
第五章、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二(er)十九條 學校資產來源(yuan):舉辦(ban)者出(chu)資。學校出(chu)資情(qing)況如下:
1、出(chu)(chu)資(zi)人民(min)(min)幣(bi)元,以形(xing)(xing)式出(chu)(chu)資(zi);2、出(chu)(chu)資(zi)人民(min)(min)幣(bi)元,以形(xing)(xing)式出(chu)(chu)資(zi);3、出(chu)(chu)資(zi)人民(min)(min)幣(bi)元,以形(xing)(xing)式出(chu)(chu)資(zi);以上資(zi)金(jin)均已全(quan)部到(dao)位。
第三十條 學校(xiao)(xiao)的辦學資(zi)(zi)金主要用(yong)于學校(xiao)(xiao)的校(xiao)(xiao)園校(xiao)(xiao)舍建設、教(jiao)育(yu)(yu)教(jiao)學設備(bei)(bei)購置,教(jiao)職(zhi)員工工資(zi)(zi)、福利、繳納社會保險(xian)費,教(jiao)師(shi)培(pei)訓,教(jiao)育(yu)(yu)教(jiao)研活動,招生(sheng)宣傳,備(bei)(bei)用(yong)流動資(zi)(zi)金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yong)學校(xiao)(xiao)的資(zi)(zi)產。
第三十(shi)一(yi)條 學(xue)校嚴格按照國家(jia)有關規定向學(xue)生收取各項費用(yong),收取的費用(yong)用(yong)于教育教學(xue)活動和改善辦學(xue)條件。
第(di)三十二條(tiao) 學(xue)校配備具(ju)有(you)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yuan),會計人員(yuan)不得兼任(ren)出納(na),會計人員(yuan)進行(xing)會計核算,實行(xing)會計監督。會計人員(yuan)調動工(gong)作或離職時(shi),必須與接管人員(yuan)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shi)三條 學校建(jian)立嚴(yan)格的(de)財(cai)務(wu)管理制(zhi)度,保證(zheng)會(hui)(hui)計資料(liao)合法(fa)(fa)、真(zhen)實、準(zhun)確、完整,并依法(fa)(fa)執(zhi)行國家稅收政策;每個會(hui)(hui)計年度結束后(hou),將財(cai)務(wu)會(hui)(hui)計報告交(jiao)審批機(ji)關(guan)備案。
第三十四條 學校的(de)管理(li)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de)財(cai)務(wu)管理(li)制(zhi)度,接(jie)受政府(fu)財(cai)稅部門(men)的(de)監督,接(jie)受法定審計(ji)機構(gou)的(de)年度審計(ji)。
第六章、辦學結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wu)條 學校有辦(ban)學結余的(de)情況(kuang)下(xia),出資人要(yao)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shi)六(liu)條(tiao) 辦學結余(yu)是指學校扣(kou)除(chu)辦學成本(ben)等形式(shi)的年(nian)度凈收益,扣(kou)除(chu)社(she)會捐助、國家(jia)資(zi)(zi)助的資(zi)(zi)產,并依法從年(nian)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預留(liu)發(fa)展(zhan)資(zi)(zi)金以及按照國家(jia)有關規(gui)定提取其他必須(xu)費用后的余(yu)額。
第三十七條 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ge)會計(ji)年度結束時。
第(di)三十八條 學校提取(qu)的(de)發展(zhan)基金,用于學校的(de)建(jian)設(she)、維護和教學設(she)備的(de)添置、更新等。
第三(san)十九(jiu)條 出(chu)資(zi)(zi)人取得合(he)理回(hui)報的(de)比(bi)例(li)由董事(shi)會依法(fa)決(jue)定(ding),經三(san)分之二以上董事(shi)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ding)取得合(he)理回(hui)報比(bi)例(li)決(jue)定(ding)作(zuo)出(chu)之日(ri)15日(ri)內(nei),將該決(jue)定(ding)和向社會公(gong)布的(de)與其(qi)辦學水平、教育(yu)質(zhi)量有(you)關(guan)的(de)資(zi)(zi)料、財(cai)務(wu)狀況報審批機關(guan)備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di)四十條 學校完成宗旨要(yao)求,自行終止,或者(zhe)由于(yu)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yao)注銷的(de),由舉辦者(zhe)提出終止提議(yi),經(jing)辦學董事會同意并報請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一條 在終止前,須(xu)在審批機(ji)關及其他政府有(you)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qing)算(suan)(suan)小組,清(qing)理(li)債權(quan)債務,處(chu)理(li)善(shan)后事宜。清(qing)算(suan)(suan)期間,不得(de)開展清(qing)算(suan)(suan)以(yi)外(wai)的活(huo)動。
第四十二條 學校處(chu)理所有善后(hou)事宜后(hou),向審(shen)批(pi)機(ji)關申請注銷登記(ji)。審(shen)批(pi)機(ji)關同意后(hou),到登記(ji)管理機(ji)關辦理注銷登記(ji)。
第四十三條(tiao) 學(xue)校被吊(diao)銷辦學(xue)許可證或資不低債無法繼續辦學(xue)的(de),按照有關(guan)的(de)法律、法規(gui)的(de)規(gui)定進行清(qing)算。
第四(si)十四(si)條 學校(xiao)終止后,學校(xiao)的(de)財產按(an)下列(lie)順(shun)序(xu)清償:
(一)退還(huan)學生的學費(fei)、雜費(fei)和其他費(fei)用;
(二(er))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ji)應交納的社會保(bao)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shu)債務后的剩余,按照有關法(fa)律、法(fa)規的規定處(chu)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si)十五條 章程的修改,須(xu)經董事會表決(jue)通(tong)過。修改后(hou)章程,經審批機關(guan)同意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guan)核準后(hou)生效。
第四(si)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福民學校董事(shi)會。
第四十(shi)七條(tiao) 本章程與國(guo)(guo)家法(fa)律(lv)法(fa)規(gui)相抵觸的(de),以(yi)國(guo)(guo)家法(fa)律(lv)、法(fa)規(gui)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zi)審批、登記管理機關(guan)核準之日起生效(xi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