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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章程如何制定 完整民辦學校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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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依法舉辦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隨著國家對教育的不斷重視,民辦學校的發展也越來越快。不過,任何學校都需要自己的一套章程,民辦學校的章程應該如何制定呢?下面就和小編一起看看完整的民辦學校章程范本吧。

民辦學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di)一(yi)條(tiao)(tiao)(tiao) 根(gen)據《教育(yu)法(fa)(fa)》、《民辦教育(yu)促進(jin)法(fa)(fa)》、《民辦教育(yu)促進(jin)法(fa)(fa)實施條(tiao)(tiao)(tiao)例(li)》、《民辦非企業單位(wei)登(deng)記暫行條(tiao)(tiao)(tiao)例(li)》和(he)有關(guan)法(fa)(fa)律、法(fa)(fa)規,制(zhi)定本章程。

第二條(tiao) 學(xue)校名稱:學(xue)校

第三條 學校性(xing)質(zhi):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li)性(xing)社會(hui)服務活動的(de)社會(hui)組(zu)織。

第(di)四(si)條(tiao) 辦學(xue)宗旨:遵守法(fa)律法(fa)規,貫徹(che)國家的(de)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能(neng)力(li),發展學(xue)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條(tiao) 學校(xiao)自愿接受教育局、民(min)政局的(de)業務指導和(he)監督管(guan)理。

第六條 學(xue)校地址:XX路YY街道ZZ號。

第二章、辦學機構

第七條 辦學規(gui)模:學校占地面積Xm2;建筑(zhu)面積Ym2。

第八條 辦學(xue)層次:九(jiu)年一(yi)貫制學(xue)校。

第九條(tiao) 辦學(xue)(xue)(xue)形式:招生對(dui)象(xiang)為小學(xue)(xue)(xue)適齡(ling)兒童和初中(zhong)學(xue)(xue)(xue)生,小學(xue)(xue)(xue)生的學(xue)(xue)(xue)習期(qi)限(xian)為六年,初中(zhong)學(xue)(xue)(xue)生的學(xue)(xue)(xue)習期(qi)限(xian)為三年。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di)十條 學校設立董(dong)事(shi)會,董(dong)事(shi)會每屆三(san)年,董(dong)事(shi)會是學校的(de)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董事(shi)會成(cheng)員人(ren):由組成(cheng),其中均從事(shi)教(jiao)育(yu)10年以上。

第(di)十二條 董事會(hui)成員熱心教育(yu)事業,品行良好,具有(you)政治(zhi)權利和完(wan)全民(min)事行為(wei)能力(li)。

第十三條(tiao) 首屆董(dong)(dong)(dong)事(shi)、董(dong)(dong)(dong)事(shi)長(chang)由舉辦者推選(xuan)產生;董(dong)(dong)(dong)事(shi)長(chang)的更換(huan)由董(dong)(dong)(dong)事(shi)會投票選(xuan)舉,全體董(dong)(dong)(dong)事(shi)半數通過。更換(huan)董(dong)(dong)(dong)事(shi)由董(dong)(dong)(dong)事(shi)長(chang)提名,經(jing)三分(fen)之二以上董(dong)(dong)(dong)事(shi)會組成人(ren)員(yuan)同意(yi)通過。

第十四(si)條 董(dong)事每屆任期為(wei)三年。董(dong)事期屆滿(man)后可(ke)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shi)會行使下列(lie)職權:

(一)聘(pin)任和解聘(pin)學校(xiao)校(xiao)長;

(二(er))修(xiu)改(gai)學(xue)校章程和制定學(xue)校的(de)規章制度;

(三(san))制定學校發展規劃(hua),批(pi)準(zhun)年度(du)工作計劃(hua);

(四)籌集辦(ban)學經費,審核預(yu)算、結(jie)算;

(五(wu))決定教職工(gong)編制定額和工(gong)資標準。

(六)決定(ding)學校分立、合并、終止。

第(di)十六(liu)條(tiao) 董事會(hui)每年(nian)至少召(zhao)開(kai)一次會(hui)議,有下(xia)列情(qing)況之一的召(zhao)開(kai)臨(lin)時會(hui)議。

(一)董事長(chang)認為有必(bi)要時;

(二)經(jing)三分之一(yi)以上董事組成(cheng)人員提議時。

第十七條 董(dong)事會設董(dong)事長1名(ming),;副董(dong)事長2名(ming),分別是

第(di)十八(ba)條 副(fu)董(dong)(dong)事(shi)長協助董(dong)(dong)事(shi)長工作,董(dong)(dong)事(shi)長不能行(xing)使職權(quan)時,由董(dong)(dong)事(shi)長副(fu)董(dong)(dong)事(shi)長代其行(xing)使權(quan)利。

第十九(jiu)條 董事長(chang)行使下列權(quan)利:

(一)召(zhao)集(ji)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er))落(luo)實(shi)檢查董事會決議(yi)的實(shi)施情況;

(三)代表學校簽署有關文件(jian);

(四)法(fa)律(lv)、法(fa)規(gui)和學校(xiao)章(zhang)程規(gui)定的有關(guan)權利。

第二(er)十條(tiao)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he)按出(chu)(chu)席人數(shu),少數(shu)服從多數(shu);當贊(zan)成票和(he)反對票相等時,由(you)董事長作出(chu)(chu)最后決定。但(dan)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er)以上組成成員同意(yi)方(fang)可通過。

(一)聘任、解(jie)聘校長(chang);

(二)修改學校章(zhang)程;

(三)制定發展規(gui)劃;

(四)審(shen)核預算、決算;

(五(wu))決定學(xue)校的分立、合并(bing)、終止(zhi)等其他重要(yao)變更事項。

第二十(shi)一(yi)條 召(zhao)開董(dong)事會議(yi)(yi),董(dong)事長(chang)或(huo)者(zhe)指(zhi)定人員于會議(yi)(yi)召(zhao)開十(shi)日前(qian)通(tong)知全體董(dong)事,并將會議(yi)(yi)時間、地(di)點、內容等一(yi)并告之董(dong)事。董(dong)事因(yin)故不能出(chu)席(xi)會議(yi)(yi),可書(shu)面委托其他(ta)董(dong)事代為出(chu)席(xi)董(dong)事會議(yi)(yi)。委托書(shu)必須指(zhi)明授(shou)權范圍。

第二(er)十二(er)條 出(chu)席董事會(hui)的(de)人(ren)數(shu)須為全體董事人(ren)數(shu)的(de)二(er)分(fen)之一以(yi)上,不(bu)夠二(er)分(fen)之一時,通過的(de)決議(yi)無效。如經缺(que)席的(de)董事追認(ren)的(de)人(ren)數(shu)超過二(er)分(fen)之一時。其決議(yi)有效。

第二十三條 董事(shi)(shi)會(hui)會(hui)議(yi)(yi)(yi)對所(suo)議(yi)(yi)(yi)事(shi)(shi)項作會(hui)議(yi)(yi)(yi)記錄(lu),出席會(hui)議(yi)(yi)(yi)的董事(shi)(shi)須在(zai)會(hui)議(yi)(yi)(yi)記錄(lu)上簽(qian)名。董事(shi)(shi)對董事(shi)(shi)會(hui)議(yi)(yi)(yi)的決議(yi)(yi)(yi)承擔責任(ren)。董事(shi)(shi)會(hui)會(hui)議(yi)(yi)(yi)記錄(lu)由董事(shi)(shi)長指定的人員存(cun)檔保(bao)管(guan)。

第(di)二(er)十四條(tiao) 學校設校長(chang)(chang)一名(ming),校長(chang)(chang)由董事會聘(pin)任或(huo)解聘(pin)。

第二十五條 校(xiao)長對董事會(hui)負(fu)責,并行使以下(xia)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dong)事會的(de)決定;

(二(er))實施(shi)發展規(gui)劃,擬訂(ding)年度(du)工作計劃、財務預算(suan)和學校規(gui)章制度(du);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gong)作人(ren)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zhi)教育教學、科學研(yan)究(jiu)活(huo)動,保證(zheng)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的日(ri)常工(gong)作(zuo)。

第二(er)十六條 校長在(zai)行使職權(quan)時(shi),不(bu)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yi)和超(chao)越授權(quan)范圍。

第四章、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shi)七(qi)條 某(mou)某(mou)為學校的法(fa)定代表人。

第二(er)十(shi)八條(tiao) 學校的法(fa)定代表人必(bi)須具(ju)備下列條(tiao)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fang)針、政策,政治素(su)質好。

(二(er))身體健康,能(neng)堅(jian)持(chi)正(zheng)常(chang)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終(zhong)身(shen)的(de)刑事(shi)處罰。

(四)具(ju)有完全民事(shi)行為能力。

第五章、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資(zi)產(chan)來源:舉辦者出資(zi)。學校出資(zi)情況如下:

1、出(chu)資(zi)(zi)(zi)人(ren)民(min)幣(bi)元,以形(xing)式出(chu)資(zi)(zi)(zi);2、出(chu)資(zi)(zi)(zi)人(ren)民(min)幣(bi)元,以形(xing)式出(chu)資(zi)(zi)(zi);3、出(chu)資(zi)(zi)(zi)人(ren)民(min)幣(bi)元,以形(xing)式出(chu)資(zi)(zi)(zi);以上資(zi)(zi)(zi)金均(jun)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條 學校(xiao)的辦學資金(jin)主要用于學校(xiao)的校(xiao)園校(xiao)舍建設、教(jiao)育教(jiao)學設備購置,教(jiao)職(zhi)員工(gong)工(gong)資、福利(li)、繳(jiao)納社會保險費,教(jiao)師培訓,教(jiao)育教(jiao)研活(huo)動(dong),招生宣(xuan)傳(chuan),備用流動(dong)資金(jin)等。任何單位和個(ge)人不得侵占、私分(fen)或挪用學校(xiao)的資產。

第三(san)十一條(tiao) 學(xue)校嚴(yan)格按照國(guo)家有(you)關(guan)規定向學(xue)生收取各項費(fei)用(yong),收取的費(fei)用(yong)用(yong)于教育教學(xue)活動(dong)和(he)改善(shan)辦學(xue)條(tiao)件(jian)。

第(di)三十二條 學校配(pei)備具有(you)專業資(zi)格的會(hui)計(ji)人(ren)員(yuan)(yuan)(yuan),會(hui)計(ji)人(ren)員(yuan)(yuan)(yuan)不得兼任出納,會(hui)計(ji)人(ren)員(yuan)(yuan)(yuan)進行(xing)會(hui)計(ji)核(he)算,實行(xing)會(hui)計(ji)監督。會(hui)計(ji)人(ren)員(yuan)(yuan)(yuan)調動(dong)工作或離職時(shi),必(bi)須與(yu)接管人(ren)員(yuan)(yuan)(yuan)辦清交(jiao)接手續(xu)。

第三十(shi)三條(tiao) 學校建立(li)嚴格的財務管(guan)理制度,保(bao)證會計資料合(he)法、真實、準(zhun)確、完整,并依(yi)法執行國(guo)家稅(shui)收政策(ce);每(mei)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將(jiang)財務會計報告交審批機關備案。

第(di)三十四條(tiao) 學校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shou)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shou)法定審(shen)計機(ji)構的年度審(shen)計。

第六章、辦學結余及分配

第三十(shi)五條 學(xue)校有(you)辦學(xue)結余(yu)的(de)情況下,出(chu)資(zi)人(ren)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六條(tiao) 辦學結余是指學校扣(kou)除(chu)辦學成本等形式(shi)的(de)年度凈收益,扣(kou)除(chu)社會捐(juan)助、國(guo)家(jia)資助的(de)資產,并依法從(cong)年度凈收益中按(an)(an)不低(di)于25%比例(li)預留(liu)發展資金(jin)以及(ji)按(an)(an)照國(guo)家(jia)有關(guan)規定提取其他必須費用后的(de)余額。

第三十七(qi)條 取得合理回報(bao)的時(shi)間在(zai)每(mei)個會(hui)計年度結束時(shi)。

第(di)三(san)十八條 學校(xiao)提(ti)取的(de)(de)發展(zhan)基金,用于學校(xiao)的(de)(de)建設、維護(hu)和教學設備(bei)的(de)(de)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shi)九條 出資人取得(de)合(he)理(li)回(hui)報的比例(li)由董事會(hui)(hui)依(yi)法決定(ding)(ding),經三分之(zhi)二以上董事會(hui)(hui)組成人員同(tong)意方可通(tong)過。在確定(ding)(ding)取得(de)合(he)理(li)回(hui)報比例(li)決定(ding)(ding)作出之(zhi)日15日內,將該決定(ding)(ding)和(he)向社會(hui)(hui)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liang)有關的資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an)。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條 學校(xiao)完成(cheng)宗旨(zhi)要求,自行終止(zhi),或者由(you)于分立、合(he)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de),由(you)舉辦者提(ti)(ti)出終止(zhi)提(ti)(ti)議,經辦學董事會同意并報請審批機關(guan)批準。

第(di)四十一條(tiao) 在(zai)終止前(qian),須在(zai)審批機(ji)關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li)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jian),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huo)動。

第四十二條(tiao) 學校處理所(suo)有(you)善(shan)后事宜后,向審(shen)批(pi)機(ji)關申請注銷登記。審(shen)批(pi)機(ji)關同意后,到登記管理機(ji)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san)條 學校(xiao)被吊(diao)銷辦(ban)學許可證或資不低債無法(fa)繼續辦(ban)學的(de),按(an)照有(you)關的(de)法(fa)律、法(fa)規(gui)的(de)規(gui)定進(jin)行(xing)清算。

第四十四條 學校(xiao)終止后,學校(xiao)的財產按(an)下(xia)列(lie)順序清(qing)償:

(一(yi))退還學生的(de)學費、雜費和(he)其(qi)他(ta)費用;

(二)發(fa)放教職(zhi)工(gong)的工(gong)資及應交納的社(she)會保險費用;

(三(san))償還其(qi)他債(zhai)務。

學(xue)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de)剩(sheng)余(yu),按照有關(guan)法(fa)律(lv)、法(fa)規(gui)的(de)規(gui)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wu)條 章(zhang)程的(de)修(xiu)(xiu)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tong)過。修(xiu)(xiu)改后(hou)章(zhang)程,經審批機關同(tong)意于30日內(nei)報登(deng)記管理機關核(he)準(zhun)后(hou)生效。

第四十六條(tiao) 本(ben)章(zhang)程的(de)解釋權屬福民學(xue)校董(dong)事會。

第四十(shi)七條(tiao) 本(ben)章程與國家(jia)法(fa)律法(fa)規(gui)相抵觸的,以國家(jia)法(fa)律、法(fa)規(gui)為(wei)準(zhun)。

第四十八(ba)條 本章程自審批、登(deng)記管(guan)理(li)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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