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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養寵物狗管理規定 成都市養犬規定 成都市最新犬只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成都市養犬規定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本文小編帶來了成都市最新犬只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成都養寵物狗管理規定內容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yi)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li),維(wei)護市容環(huan)境和(he)公(gong)共秩序,保障公(gong)民健康和(he)人(ren)身安全,根據有關法(fa)(fa)律(lv)、法(fa)(fa)規(gui)的規(gui)定(ding),結合成都(dou)市實際,制定(ding)本(ben)條例。

第二條 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及對(dui)養犬的管(guan)理活動,適(shi)用(yong)本條例。

警用、搜(sou)救犬只以及動(dong)物園、科研機構等單(dan)位因特定(ding)工(gong)作需要飼(si)養犬只的,不(bu)適用本(ben)條(tiao)例。

第三條(tiao) 成(cheng)都市行政區域(yu)的養犬(quan)管理(li)(li)劃分(fen)為限養管理(li)(li)區和非(fei)限養管理(li)(li)區。

限(xian)養(yang)(yang)管理區(以下簡稱“限(xian)養(yang)(yang)區”)指成都市中心城(cheng)區及其(qi)他區(市)縣人(ren)民政(zheng)府(fu)劃定的(de)限(xian)養(yang)(yang)區域(yu)。

非限養(yang)(yang)管理區(以下(xia)簡稱“非限養(yang)(yang)區”)指未被劃定(ding)為限養(yang)(yang)區的(de)區域。

第四條 養犬(quan)管(guan)理實行管(guan)限結合、基層組織參(can)與、社會公眾(zhong)監(jian)督、養犬(quan)人自(zi)律的原則。

第五條 成都市各(ge)級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條例(li)的組織實施。各(ge)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犬管理(li)協調(diao)工(gong)作機制。

公安(an)機關負(fu)責成(cheng)都(dou)市行(xing)(xing)政區(qu)域內的養犬(quan)行(xing)(xing)政管理工作,具體負(fu)責限(xian)養區(qu)內犬(quan)只的登記(ji)和年檢,查(cha)處(chu)違法養犬(quan),收容處(chu)置流(liu)浪犬(quan)、狂犬(quan)、傷人(ren)犬(quan)。

動物防(fang)疫(yi)(yi)監督管理部門(men)負責(ze)獸用(yong)狂犬(quan)病疫(yi)(yi)苗(miao)的(de)組織(zhi)和供應, 犬(quan)類的(de)預防(fang)接種、登記,免疫(yi)(yi)證的(de)發放,犬(quan)類狂犬(quan)病疫(yi)(yi)情(qing)的(de)監測。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敞放(fang)犬只,違(wei)法攜帶犬只進入公共(gong)場所、公共(gong)綠(lv)地等影響市容環(huan)境的行(xing)為。

工(gong)商、衛(wei)生、房(fang)管、教育、林業和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men)按(an)照各自的職責協(xie)助做(zuo)好相(xiang)關工(gong)作。

非(fei)限養區(qu)的鄉鎮人民政府、街(jie)道(dao)辦事處負責本區(qu)域內的犬只(zhi)登記等相關工作(zuo)。

第六條(tiao) 公(gong)安機關可以委托(tuo)符合法律、法規規定(ding)條(tiao)件的(de)組織實施養犬(quan)管理的(de)具體(ti)事務,具體(ti)辦法由市人民政府(fu)制定(ding)。

第七條 居民(min)委(wei)員(yuan)會(hui)、村民(min)委(wei)員(yuan)會(hui)應當(dang)協助有關行(xing)政(zheng)(zheng)管理(li)部(bu)門(men)開展養犬(quan)(quan)(quan)管理(li)工作(zuo),在本區域(yu)內開展依(yi)法、文明養犬(quan)(quan)(quan)宣傳(chuan)教育;接(jie)受居民(min)的舉報(bao)、投訴;對違法養犬(quan)(quan)(quan)行(xing)為予以(yi)制止,并向有關行(xing)政(zheng)(zheng)管理(li)部(bu)門(men)報(bao)告;調(diao)解因養犬(quan)(quan)(quan)引起的糾紛。

居民委員會(hui)、村民委員會(hui)以(yi)及居民住宅(zhai)小(xiao)區業(ye)主大會(hui)可(ke)以(yi)依法就本區域(yu)內有(you)關養(yang)犬事項制(zhi)定公約,并組織實(shi)施。

居民(min)住宅(zhai)小(xiao)區(qu)物業管理(li)單位應(ying)當協助有關部門(men)開展養(yang)犬(quan)管理(li)工(gong)作。

養犬行業協會(hui)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有關(guan)行政管理部(bu)門開展(zhan)工作。

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di)八條 成都市實行養犬(quan)信息(xi)化(hua)管理。

第九條(tiao) 成都市行(xing)政區域內(nei)實行(xing)犬只(zhi)(zhi)強(qiang)制免疫(yi)(yi)(yi)制度。養犬人應當將犬只(zhi)(zhi)送動(dong)物疫(yi)(yi)(yi)病預防控制機(ji)構(gou)或者(zhe)取得資質的動(dong)物診(zhen)療機(ji)構(gou)進行(xing)狂犬病等疾(ji)病的免疫(yi)(yi)(yi),取得犬只(zhi)(zhi)免疫(yi)(yi)(yi)證明。

第十條 犬只(zhi)傷(shang)害他(ta)人(ren)的,養犬人(ren)應當立(li)即將被(bei)傷(shang)害人(ren)送醫療衛生機構(gou)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后,依法(fa)承擔(dan)責任(ren)。

第十(shi)一(yi)條 養(yang)犬人和(he)動(dong)物診療機構發現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傳染性疾病的(de),應當(dang)立(li)即向(xiang)動(dong)物防疫監(jian)督管理部門報告(gao),并(bing)協(xie)助進(jin)行檢疫和(he)無害化處理。

第十二(er)條 動物防(fang)疫監督管理(li)(li)部(bu)門對(dui)疑似患有狂(kuang)犬(quan)病、人畜共患傳染(ran)性疾(ji)病的(de)犬(quan)只,應當立即委托專業機(ji)構進行(xing)診(zhen)斷。對(dui)確認患有狂(kuang)犬(quan)病和死亡的(de)犬(quan)只,應當依法(fa)采取無害(hai)化(hua)處理(li)(li)措施。

第十三條 開辦(ban)犬只(zhi)養殖場(chang)、犬只(zhi)交易(yi)市場(chang),或者為犬只(zhi)、服務的(de)診療、美容(rong)機構等(deng)從事(shi)與犬只(zhi)相關經營活動的(de),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de)動物(wu)防疫條件,并辦(ban)理(li)工商登(deng)記。

經營(ying)者(zhe)應(ying)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的30日內,到所在地的區(市)縣公安機關備(bei)案。

第十(shi)四條 舉(ju)辦(ban)犬(quan)只(zhi)展覽、比賽、表演等(deng)活動(dong)的,應當經動(dong)物(wu)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檢疫合(he)格后,在活動(dong)開始(shi)20日前到舉(ju)辦(ban)地的區(市)縣公安機關辦(ban)理(li)審(shen)批手續(xu)。

第十五(wu)條 交(jiao)易(yi)犬只(zhi)(zhi)應當在規定的交(jiao)易(yi)市(shi)場(chang)進行。任(ren)何單(dan)位和(he)個人(ren)(ren)不得占用道(dao)路、橋梁、人(ren)(ren)行天橋、地下通(tong)道(dao)、住宅小(xiao)區等公共場(chang)所交(jiao)易(yi)犬只(zhi)(zhi)。

交易的(de)犬(quan)只(zhi)應當具備(bei)有效的(de)動物免疫(yi)證(zheng)明或檢(jian)驗(yan)檢(jian)疫(yi)證(zheng)明。

第十六條 市和(he)區(市)縣(xian)人民(min)政府可以(yi)設立犬只收容處置機構。

第十(shi)七(qi)條 犬只(zhi)收(shou)容(rong)處置機構對(dui)收(shou)容(rong)的犬只(zhi)按照下(xia)列規定處理:

(一)對(dui)收容的犬(quan)只(zhi)進行暫(zan)養處置(zhi);

(二)對流(liu)浪犬進行收容處置;

(三)對(dui)捕捉的犬只(zhi)進行無害化(hua)處理。

犬(quan)只收(shou)容(rong)處(chu)置機構收(shou)容(rong)的(de)犬(quan)只,自收(shou)容(rong)之日(ri)起15 日(ri)內沒有被認領的(de),按照無主(zhu)犬(quan)只處(chu)理。

第十八條 禁止在機(ji)關辦公區、醫院(yuan)、幼(you)兒園、學(xue)校教學(xue)區和學(xue)生宿舍(she)區、單位集體宿舍(she)區等(deng)區域養犬。

第十九條 對(dui)于違法養犬行(xing)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進(jin)行(xing)勸阻、舉(ju)報和投訴(su)。

公(gong)安機(ji)關、城市(shi)管理(li)部門、動(dong)物防(fang)疫監督管理(li)部門以及犬只收容處(chu)置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公(gong)布受理(li)舉(ju)報(bao)、投(tou)訴的電(dian)話、信(xin)箱(xiang)、電(dian)子郵箱(xiang),接到舉(ju)報(bao)、投(tou)訴后(hou)應(ying)當(dang)登記(ji),及時處(chu)理(li),并將處(chu)理(li)情況告知舉(ju)報(bao)人、投(tou)訴人。

第三章 限養區管理

第二十條 限養區內養犬(quan)戶每戶限養l 只犬(quan);盲人(ren)和(he)肢體(ti)重殘人(ren)每人(ren)限養1只導盲犬(quan)或扶助(zhu)犬(quan)。

母犬(quan)繁殖幼犬(quan)的(de),養(yang)犬(quan)人應當在幼犬(quan)4個月內妥善(shan)處(chu)置(zhi)。

第二十一條 禁止個(ge)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單(dan)位因護衛等工作需(xu)要飼養烈性犬只或飼養多只犬只的(de),應當報所(suo)在(zai)地(di)的(de)區(市(shi))、縣(xian)公安機關批準。

烈性犬(quan)、大型犬(quan)的品種目錄(lu),由動物(wu)防疫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確定(ding),并向社會公布(bu)。

第二(er)十二(er)條 限養(yang)(yang)區內(nei)養(yang)(yang)犬(quan),養(yang)(yang)犬(quan)人必須(xu)攜犬(quan)只免疫證(zheng)明,在30日內(nei)到飼(si)養(yang)(yang)地的公(gong)安(an)派出(chu)所登記、辦證(zheng)。

第二十三條 申(shen)請養犬登記的單位,應當符(fu)合下列條件:

(一(yi))有看護財物、表演等(deng)合(he)理用(yong)途;

(二(er))有健全(quan)的養(yang)犬(quan)管理制度(du);

(三)有專人管理;

(四)有安全牢固(gu)的犬籠、犬舍和(he)圍墻(qiang)等圈(quan)養設施。

第二十四(si)條 申(shen)請養犬(quan)登(deng)記(ji)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jian):

(一(yi))具有成都市常住戶(hu)口或者暫住成都市的合法證明;

(二(er))具有完全(quan)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立(li)固定的住所;

(四(si))符合養犬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應(ying)當按照(zhao)下列規定到飼養(yang)地的公安派出(chu)所或指(zhi)定地點辦理犬只登(deng)記:

(一)單位(wei)申請養(yang)犬的,持單位(wei)主體資(zi)格證(zheng)(zheng)明、單位(wei)法定代表人身份證(zheng)(zheng)明、犬只免疫(yi)證(zheng)(zheng)明、犬只數量清(qing)單以及符合(he)本條例(li)第二十三條規(gui)定條件的相(xiang)關證(zheng)(zheng)明;

(二)個人(ren)申請(qing)養犬(quan)的,應(ying)當攜帶犬(quan)只并持養犬(quan)人(ren)身份證明(ming)、犬(quan)只免疫證明(ming)以及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si)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ming)。

第二(er)十(shi)六條 公安派出所(suo)對于(yu)符合(he)本條例第二(er)十(shi)三(san)、第二(er)十(shi)四條規(gui)定的,應當予以(yi)登記(ji)并發放《養犬(quan)登記(ji)證》和犬(quan)只標識(shi)牌;對于(yu)不符合(he)條件的,不予登記(ji),并說明理由,告知(zhi)申請人在3日(ri)內將犬(quan)只自行處置。

第(di)二(er)十(shi)七條 公安機(ji)關應當(dang)建立犬只登記電子檔案,記載下列內容:

(一)養(yang)犬人(ren)姓名(ming)或者名(ming)稱、地(di)址(zhi)、聯系方式(shi);

(二)犬只的品種、出生時間、主(zhu)要體貌特征和(he)照片;

(三)《養犬登記證》號碼、發(fa)放時間,以及《養犬登記證》、犬只(zhi)身份標識的(de)換發(fa)、補發(fa)等情況;

(四)養(yang)犬(quan)登(deng)記續期、變更(geng)、注銷等情況;

(五(wu))犬只(zhi)免疫情況;

(六)犬只管理服務費的繳(jiao)納情況;

(七)其他相關內容(rong)。

第二(er)十八條 《養(yang)犬登(deng)記(ji)證》有(you)效(xiao)期(qi)為1年。養(yang)犬人應當在養(yang)犬登(deng)記(ji)期(qi)限屆滿前(qian)30日內到公安(an)派(pai)出(chu)所申請(qing)年檢。逾期(qi)未(wei)年檢的,注銷《養(yang)犬登(deng)記(ji)證》。

第二十(shi)九條 養犬人的姓名、住址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qi)30日內到飼養地公(gong)安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ji)。

養犬(quan)入遺失(shi)《養犬(quan)登記證》或(huo)犬(quan)只(zhi)標識(shi)牌的(de),應當自(zi)遺失(shi)之日起30日內(nei)到(dao)原登記機關申請(qing)補辦(ban)。

第三十條 犬只死亡或者(zhe)失(shi)蹤的(de),養犬人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zhe)失(shi)蹤之日(ri)起30日(ri)內到登(deng)記機關(guan)辦(ban)理注銷(xiao)手續(xu)。未(wei)辦(ban)理注銷(xiao)手續(xu)的(de),不得再(zai)次養犬。

養(yang)犬人因故確需放棄(qi)所飼養(yang)犬只(zhi)且(qie)無法自行安置的,應將犬只(zhi)送(song)交犬只(zhi)收(shou)容處置機構(gou),并到原登記機關(guan)辦(ban)理注銷手續(xu)。

第三十一條 養犬(quan)(quan)(quan)人應(ying)當每年繳納(na)犬(quan)(quan)(quan)只(zhi)(zhi)管理服務費。犬(quan)(quan)(quan)只(zhi)(zhi)管理服務費用于犬(quan)(quan)(quan)只(zhi)(zhi)管理工(gong)作,具體辦(ban)法(fa)由(you)市人民政府制(zhi)定(ding)。

第三十(shi)二條 養(yang)(yang)犬人應當(dang)對(dui)犬只(zhi)拴養(yang)(yang)或者(zhe)圈養(yang)(yang),妥(tuo)善(shan)管理犬只(zhi)。

犬(quan)吠(fei)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時,養(yang)犬(quan)人應當采取有(you)效措施予以(yi)制止。

養犬(quan)人不(bu)得虐(nve)待或者遺(yi)棄犬(quan)只。

第三十三條(tiao) 養犬人(ren)攜犬出戶,應當遵(zun)守下列規定:

(一(yi))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dai)或者(zhe)由(you)完(wan)全民事(shi)行(xing)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

(二)為(wei)犬(quan)只佩戴標識(shi)牌;

(三)避讓老(lao)年(nian)人、殘疾人、孕婦和(he)兒童;

(四)對(dui)犬只糞便即時清(qing)除;

(五)及(ji)時制止犬吠和犬只攻擊行(xing)人的(de)行(xing)為(wei);

(六)不得(de)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che)以外的(de)公共(gong)交通工具。攜犬

乘(cheng)坐小型出(chu)租汽車時(shi),應征得駕駛(shi)員的(de)同意。

第三十四條 下列區(qu)域禁止攜犬只進入:

(一(yi))機關辦(ban)公區、醫院、學校、幼兒園;

(二)影(ying)劇院、博物館(guan)(guan)、美術(shu)館(guan)(guan)、圖(tu)書館(guan)(guan)、少年宮、體育場(chang)館(guan)(guan);

(三)文(wen)物保護單(dan)位(wei)、宗教場所;

(四)主要交通干道、步(bu)行街區、候車(che)室、候機室、商(shang)場(chang);

(五)其(qi)他禁(jin)止(zhi)攜帶犬只進入(ru)的公共場所。

盲(mang)人攜(xie)帶導(dao)盲(mang)犬(quan)和肢體重(zhong)殘人攜(xie)帶扶助犬(quan)的(de)除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san)十(shi)五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九條(tiao)規(gui)(gui)定(ding),未依法對犬只(zhi)實施免疫(yi)(yi)的(de),由動物(wu)防疫(yi)(yi)監督管(guan)理部門依照(zhao)動物(wu)防疫(yi)(yi)相關法律(lv)法規(gui)(gui)的(de)規(gui)(gui)定(ding)處罰,并對所查獲犬只(zhi)實施免疫(yi)(yi)。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ding),不(bu)及時將(jiang)被傷害人送診或(huo)不(bu)先(xian)行墊付醫療費的,由公安(an)機關予以警告(gao),并可以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fa)款,對個人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fa)款。情節嚴重的,強制(zhi)收容(rong)犬只(zhi),注銷《養(yang)證》。、

第(di)三十(shi)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di)十(shi)一條規(gui)定(ding),未(wei)及時(shi)報告疫情的,由動物防疫監督(du)管(guan)理部門對(dui)單位處2000元以(yi)上(shang)5000元以(yi)下罰款,對(dui)個(ge)人處500元以(yi)上(shang)2000元以(yi)下罰款。情節重的,由公(gong)安(an)機關強制收容犬只,注銷《養犬登記證》。

第(di)(di)三十(shi)(shi)八條(tiao) 違(wei)反本(ben)條(tiao)例第(di)(di)十(shi)(shi)三條(tiao)、第(di)(di)十(shi)(shi)五條(tiao)規定(ding),違(wei)法從事犬只交易等經營活動(dong)的,由工商(shang)行政管理(li)部門或者城市管理(li)部門依法處理(li)。

違反(fan)本條例第(di)十四條規(gui)定的(de),由(you)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fa)規(gui)予以處罰。

第(di)三十(shi)九條(tiao)(tiao) 違反(fan)本(ben)條(tiao)(tiao)例第(di)十(shi)八條(tiao)(tiao)、第(di)二十(shi)條(tiao)(tiao)、第(di)二十(shi)一條(tiao)(tiao)規定之一的(de),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并對(dui)單位(wei)處(chu)500元(yuan)以(yi)(yi)上2000元(yuan)以(yi)(yi)下(xia)(xia)罰款,對(dui)個(ge)人處(chu)50元(yuan)以(yi)(yi)上200元(yuan)以(yi)(yi)下(xia)(xia)罰款。

第(di)四(si)十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二(er)十二(er)條(tiao)、第(di)二(er)十八條(tiao)、第(di)二(er)十九條(tiao)規定的(de),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qi)辦(ban)理《養(yang)犬(quan)登記證》,15日內逾期(qi)未辦(ban)理的(de),強制收容犬(quan)只(zhi)。

第四十(shi)(shi)一條(tiao) 違(wei)(wei)反(fan)本條(tiao)例第三十(shi)(shi)二(er)(er)條(tiao)第一款(kuan)(kuan)規定(ding)的(de),由城(cheng)市管理部(bu)門責令改正,并可處(chu)50元(yuan)以(yi)上200元(yuan)以(yi)下罰(fa)(fa)款(kuan)(kuan),情節嚴(yan)重(zhong)的(de)由公(gong)(gong)安機(ji)關強制收容(rong)犬只(zhi);違(wei)(wei)反(fan)本條(tiao)例第三十(shi)(shi)二(er)(er)條(tiao)第二(er)(er)款(kuan)(kuan)規定(ding)的(de),由公(gong)(gong)安機(ji)關處(chu)100元(yuan)以(yi)上500以(yi)下罰(fa)(fa)款(kuan)(kuan),情節嚴(yan)重(zhong)的(de)強制收容(rong)犬只(zhi);違(wei)(wei)反(fan)本條(tiao)例第三十(shi)(shi)二(er)(er)條(tiao)第三款(kuan)(kuan)規定(ding),遺棄犬只(zhi)的(de),由公(gong)(gong)安機(ji)關對單位(wei)處(chu)500元(yuan)以(yi)上2000元(yuan)以(yi)下罰(fa)(fa)款(kuan)(kuan),對個人處(chu)200元(yuan)以(yi)上1000元(yuan)以(yi)下罰(fa)(fa)款(kuan)(kuan)。

第(di)四十二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三(san)十三(san)條(tiao)第(di)(四)項規定的,由(you)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zheng),并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di)四(si)十(shi)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di)三十(shi)四(si)條規定(ding)的,由(you)城(cheng)市(shi)管理部門責令其(qi)改正,并可(ke)處(chu)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于不聽(ting)勸阻(zu)的,由(you)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zhi)。

第(di)四十四條(tiao) 養(yang)犬(quan)人因違反本條(tiao)例,被公安機關(guan)強制(zhi)收(shou)容犬(quan)只、注銷《養(yang)犬(quan)登記(ji)證》的,在5年內不(bu)得申辦養(yang)犬(quan)登記(ji)。

第四(si)十(shi)五條 行(xing)政(zheng)機關工作(zuo)人員(yuan)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wan)忽職守的,依(yi)法(fa)給予行(xing)政(zheng)處分;構成犯罪的,依(yi)法(fa)追(zhui)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di)四十(shi)六(liu)條(tiao)(tiao) 本條(tiao)(tiao)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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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壽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開幕
2024第二十五屆中國(壽光)國際蔬菜科技博覽會,第25屆菜博會2024
2024年04月21日-23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開幕
2024第95屆全國汽車配件交易會,2024濟南全國汽配會
2024年04月25日-05月04日
地點:中國國際展覽中心新館(天竺)、中國國際展覽中心老館(靜安莊)
距開幕 2
2024第十八屆北京國際汽車展覽會,2024北京車展
2024年05月01日-04日
地點:廣東現代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8
2024東莞春季國際車展,第二十四屆廣東國際汽車展示交易會·春季
2024年05月08日-10日
地點:寧波國際會議展覽中心
距開幕 15
2024寧波國際照明展覽會,2024寧波國際照明展
2024年05月12日-14日
地點:鄭州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
2024第15屆鄭州消防安全及應急產業博覽會,鄭州消防展2024
2024年05月15日-17日
地點:廣州市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22
2024年第十一屆中國國際汽車技術展覽會,AUTOTECH 2024廣州展
2024年06月12日-14日
地點:上海世博展覽館
距開幕 50
2024第十屆中國(上海)國際技術進出口交易會,第10屆上交會2024
2024年06月19日-21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57
2024第十四屆深圳國際智能家居展覽會,深圳國際智能家居展2024
2024年06月26日-30日
地點:新疆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64
第八屆中國—亞歐博覽會,2024年亞歐博覽會
2024年07月08日-11日
地點:廣交會展館、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76
2024第26屆中國(廣州)國際建筑裝飾博覽會,2024廣州建博會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