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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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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加強商品混凝土商砼站的管理,提高預拌商品混凝土產品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以及商品混凝土標準,參照GB/T 19000—2000族標準,制定本規程。

混(hun)凝(ning)土(tu)(tu)攪(jiao)拌站管理制(zhi)度 混(hun)凝(ning)土(tu)(tu)攪(jiao)拌站管理制(zhi)度大全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混凝土攪拌站的管理,提高預拌商品混凝土產品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以及商品混凝土標準,參照GB/T 190002000族(zu)標(biao)準,制定本(ben)規(gui)程。

第二(er)條項目(mu)經理是混凝土攪(jiao)拌站產(chan)品質量(liang)的第一責任(ren)(ren)者(zhe)。項目(mu)經理可以(yi)任(ren)(ren)命管(guan)(guan)(guan)理者(zhe)代表(biao)全權負(fu)(fu)責質量(liang)管(guan)(guan)(guan)理,技術負(fu)(fu)責人在(zai)項目(mu)經理或管(guan)(guan)(guan)理者(zhe)代表(biao)直接(jie)領導下(xia)對(dui)產(chan)品質量(liang)負(fu)(fu)責具體管(guan)(guan)(guan)理工作。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第二章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管理辦法

第三條(tiao)項目(mu)應(ying)根據(ju)質量控制要求選(xuan)擇具有相應(ying)資(zi)格的(de)合(he)格供(gong)方(fang),不得采購無準(zhun)用證的(de)原材料(liao)。建立(li)并(bing)保(bao)存合(he)格供(gong)方(fang)的(de)檔(dang)案(an);采購合(he)同應(ying)經審批(pi),以(yi)保(bao)證所采購的(de)原材料(liao)符(fu)合(he)規定要求;供(gong)應(ying)部門應(ying)嚴格按照(zhao)原材料(liao)質量標準(zhun)均(jun)衡組織進貨(huo)。

第四條原材料質量必須符合現行標準、規范和規定要求。項目必須按批驗收質量證明材料,拒收質量證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進場后必須按照《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技術規程》(DBJ 08227)按批取(qu)樣、檢驗,堅持“先(xian)檢驗,后使(shi)用”的原則,不(bu)(bu)得(de)使(shi)用不(bu)(bu)合(he)格原材(cai)料(liao)。項目(mu)應對進場材(cai)料(liao)實施分類管理(li)。

第五條項目和原材料生產供應單位必須在材料進場時共同取樣封存,封存的樣品數量應能滿足檢測的需要,封條應注明生產企業名稱、樣品編號、樣品品種、規格、生產日期、批號及代表數量、封存日期。樣品由項目和所供材料生產方的管理代表或生產方書面委托的人員雙方簽名或蓋章后封存。封存樣品的封條應完整無破損或揭換。封存樣存放時間:水泥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粉(fen)煤灰、礦粉(fen)不少于7天,外加(jia)劑不少于(yu)10天。

第(di)六條原材料應按品種、規(gui)格(ge)分別堆放或貯存,并標有(you)醒目的標志,避免混雜。

(一)水泥(ni)(ni)筒倉必須有醒目的指示銘牌,標(biao)明(ming)水泥(ni)(ni)生(sheng)(sheng)產(chan)(chan)企業、水泥(ni)(ni)品種、強度(du)等(deng)(deng)級等(deng)(deng),不同生(sheng)(sheng)產(chan)(chan)企業或不同品種的水泥(ni)(ni)嚴禁混(hun)倉。對(dui)存放期超過三個月的水泥(ni)(ni),使(shi)用前(qian)應(ying)重新檢(jian)驗,并按檢(jian)驗結果使(shi)用。水泥(ni)(ni)貯(zhu)存時保持密封(feng)、干燥、防止受潮(chao)。

(二(er))摻合料(liao)必(bi)須設置專(zhuan)用筒倉(cang),有醒目的指示銘牌,標明品種(zhong)和等級(ji),不同品種(zhong)的摻合料(liao)嚴禁混倉(cang)。摻合料(liao)貯(zhu)存時保持密(mi)封、干燥(zao)、防止受潮(chao)。

(三)砂、石必須按不同品(pin)種、規格分別堆放,有(you)防止混(hun)用的措施(shi)或設施(shi)。堆場應采用硬地坪,有(you)可(ke)靠排水措施(shi)。應有(you)醒目的指示(shi)銘牌,標(biao)明品(pin)種和(he)規格。

(四(si))外(wai)加(jia)(jia)劑(ji)必(bi)須按(an)不同生(sheng)(sheng)產(chan)企業(ye)、品種分別(bie)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銘牌,標(biao)明外(wai)加(jia)(jia)劑(ji)生(sheng)(sheng)產(chan)企業(ye)、品種等(deng)。對存放期超過三個月(yue)的外(wai)加(jia)(jia)劑(ji),使(shi)用前應重(zhong)新(xin)檢(jian)驗,并(bing)按(an)檢(jian)驗結果使(shi)用。液(ye)體外(wai)加(jia)(jia)劑(ji)更(geng)換生(sheng)(sheng)產(chan)企業(ye)或品種時,應對儲存容器(qi)進行清洗(xi)。

第七條項目應(ying)根據原材(cai)料(liao)(liao)準備的難(nan)易程度,在(zai)能保證(zheng)正常生產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cai)料(liao)(liao)貯存量。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第三章商品混凝土級配管理辦法

第八條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必須符合《普通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 55)、《商品混凝土強度檢驗評(ping)定標準》(GBJ 107)、《商品混凝土(tu)質(zhi)量控制(zhi)標準》(GB 50164)和其他(ta)有關標(biao)準、規范的(de)規定(ding)。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yi)時(shi),應對商品混凝土(tu)配合比重新(xin)進(jin)行設計:

(一)原材料(liao)的產地(di)或(huo)品(pin)種有顯(xian)著變化時;

(二)生(sheng)產大方量商品(pin)混凝(ning)土時;

(三)根據統(tong)計資料反映的信(xin)息,商(shang)品(pin)混凝土質量出現異常時(shi);

(四)該配合比的商品混凝土生產間斷半年以上時。

第九條生產(chan)用商品混凝(ning)(ning)土(tu)配(pei)合(he)比(bi)必(bi)須經過試驗室(shi)試配(pei),并有試配(pei)記錄及其他相(xiang)關資(zi)料。項目應根據(ju)生產(chan)實際情(qing)況,儲(chu)備(bei)一定數量(liang)的商品混凝(ning)(ning)土(tu)配(pei)合(he)比(bi)及相(xiang)關資(zi)料,其中(zhong)可(ke)包括(kuo)以下內(nei)容(rong)。

(一)不同商品混凝土強度等級:C15C20C30C40

(二)不同坍落度(mm):120150180

(三)不同水泥品(pin)種(zhong)和強度等級;

(四)不同集料粒徑或細度模數,如石(毫米):5~165~255~31.55~40,砂(sha):2.3~2.62.6~3.0

(五)不同外加(jia)劑品種:如普通(tong)外加(jia)劑、高效(xiao)外加(jia)劑等。

第(di)十條商(shang)品混凝土配(pei)合比在使用(yong)過(guo)程中,應根據商(shang)品混凝土質(zhi)量的動態(tai)信息(xi),以及原材料(liao)的變化情況,及時調(diao)整,并做(zuo)好記錄。

第(di)十一(yi)條拌制(zhi)商品(pin)(pin)混(hun)(hun)凝(ning)土(tu)必須嚴(yan)格執行商品(pin)(pin)混(hun)(hun)凝(ning)土(tu)配(pei)(pei)合(he)比通知(zhi)單的(de)有關要求。商品(pin)(pin)混(hun)(hun)凝(ning)土(tu)配(pei)(pei)合(he)比通知(zhi)單應包(bao)括生(sheng)產日期、工程名稱(cheng)、商品(pin)(pin)混(hun)(hun)凝(ning)土(tu)強度(du)、坍落度(du)、商品(pin)(pin)混(hun)(hun)凝(ning)土(tu)配(pei)(pei)合(he)比編號、原材(cai)料(liao)的(de)名稱(cheng)、品(pin)(pin)種、規格、配(pei)(pei)合(he)比和每立方米商品(pin)(pin)混(hun)(hun)凝(ning)土(tu)所用原材(cai)料(liao)的(de)實際用量(liang)等內容。

生產過程中發生的(de)各種變化需要對商品混凝土配(pei)合比(bi)(bi)進(jin)行調整(zheng)時(shi),也(ye)應有專(zhuan)人負責,并重新簽發商品混凝土配(pei)合比(bi)(bi)通知單(dan)或配(pei)合比(bi)(bi)調整(zheng)記錄。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第四章商品混凝土計量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商(shang)(shang)品混凝土(tu)計量、攪拌、坍(tan)落(luo)度抽檢記錄(lu)應齊全。應包括日期、商(shang)(shang)品混凝土(tu)配合比(bi)通(tong)知單編號、原材料名稱、品種(zhong)、規格、每(mei)盤商(shang)(shang)品混凝土(tu)用(yong)原材料秤量的標準值、實際數量、偏(pian)差、攪拌時間、坍(tan)落(luo)度。

第十三條拌制(zhi)商品(pin)混(hun)凝(ning)(ning)土所(suo)用原(yuan)材料(liao)(liao)的數(shu)量應(ying)符合商品(pin)混(hun)凝(ning)(ning)土配(pei)合比(bi)通知單(dan)的規定(ding),原(yuan)材料(liao)(liao)的計量允許誤差符合下表規定(ding):

注:1)累(lei)計計量允許偏(pian)差(cha),是指每(mei)一運(yun)輸車中各盤商品混(hun)凝土(tu)(tu)的每(mei)種材料計量和的偏(pian)差(cha)。該(gai)項(xiang)指標僅適用(yong)(yong)于采用(yong)(yong)微機(ji)控制(zhi)計量的混(hun)凝土(tu)(tu)攪拌站。

2)商品混(hun)凝(ning)土各組成材料的計量(liang)應按(an)重量(liang)計,水(shui)和液(ye)體外(wai)加劑可按(an)體積計。

生產(chan)過程中(zhong)應加強計量誤(wu)差的(de)抽查(cha),發現問題及時(shi)處理。

第(di)十四條(tiao)拌制商品混凝土所用(yong)各種(zhong)原(yuan)材料的實際秤(cheng)量應(ying)逐盤記(ji)錄。

第十五條商品混(hun)凝(ning)土攪拌的最短時間應符合設備說明書的規定。

第五章設備的管理與維護制度

第十六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主要設備必須符合《商品混凝土拌合機技術條件》(GB 9142)和《商品混凝土商砼站(樓)技術條(tiao)件》(GB 10172)的(de)規定(ding)。

第十七條(tiao)計(ji)量(liang)器具必(bi)須按(an)規定(ding)由法定(ding)計(ji)量(liang)部門定(ding)期檢(jian)定(ding)(或(huo)校準),當計(ji)量(liang)器具經(jing)過中(zhong)修、大修或(huo)搬遷后(hou)應重新檢(jian)定(ding)。

第十八條計(ji)量(liang)器具應按(an)下列規定由項目計(ji)量(liang)部門進行靜態(tai)計(ji)量(liang)校驗(yan),并(bing)做好記錄(lu)。

(一(yi))正常生產情況下每季度不少于(yu)一(yi)次;

(二)停產1個月以上(含1個月(yue)),重新生產前;

(三)生產(chan)大方(fang)量商(shang)品混凝土前;

(四)發生異常情況時。

靜態計量校驗的加荷值應與實際生產情況相符,加荷應分級進行,分級數量不少于5級。

當靜態校(xiao)驗結果超出法(fa)定計量部(bu)(bu)門檢定誤差(cha)范(fan)圍時,必須找出原因,并由(you)法(fa)定計量部(bu)(bu)門重(zhong)新檢定。

第(di)十九條(tiao)項目計(ji)量部(bu)門(men)應加強對計(ji)量器具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ji)時處(chu)理,并做好記(ji)錄。

第(di)二十(shi)條每(mei)一(yi)工作班秤(cheng)量前,應對計量設備進行零(ling)點校核,并做好記錄。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第六章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商品混凝土的取樣、試件制作、養護和試驗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 50080《普通(tong)商品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T 50081《普通商品混(hun)凝土力(li)學(xue)性能試驗方(fang)法標(biao)準》、GB 50204《商品混(hun)凝土結構(gou)工程施工質(zhi)量驗收規(gui)范(fan)》的有關規(gui)定。

第二十二條商品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商品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 107)的有關規(gui)定。

第二十三條商品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偏差應符合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和《預拌商品混凝土》(GB 14902)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商品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氣量、氯化物總含量等其他質量指標,應符合《商品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的規定,其檢驗頻率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di)二(er)十五條(tiao)有抗滲(shen)要求的商品混(hun)凝土,應進行抗滲(shen)試(shi)驗。

第二(er)十六條檢(jian)驗(yan)后的試件(商品(pin)混凝(ning)土(tu)、水泥)應保留三(san)天(tian)后方可處理(li)。

第二十七條不合格(ge)商品(pin)混凝土的處(chu)理。

(一)當對(dui)商品(pin)混(hun)凝土(tu)試(shi)件強度(du)的(de)代表(biao)性有懷疑(yi)時(shi),可(ke)采用非破(po)損(sun)檢驗方法,按有關(guan)標準的(de)規(gui)定(ding)對(dui)結構或構件中的(de)商品(pin)混(hun)凝土(tu)的(de)強度(du)進行(xing)推定(ding)。

(二)由(you)不合(he)格批商品(pin)混凝土(tu)制作的結構(gou)(gou)或構(gou)(gou)件(jian),應進行(xing)鑒(jian)定,對不合(he)格的結構(gou)(gou)或構(gou)(gou)件(jian)必須(xu)及(ji)時處理。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第七章拌站人員崗位職責

第二(er)十八條項目(mu)經理在拌站質量管(guan)理方面(mian)的職責

(三)確保實施適宜(yi)的過程(cheng)以滿足項目要求。

(四(si))確(que)保(bao)建立、實(shi)施和保(bao)持(chi)一(yi)個有(you)效的質量管理體系(xi)以實(shi)現(xian)目(mu)標(biao)。

(五(wu))確保獲得(de)質(zhi)量及安全要(yao)求所必需的資源。

(六)將達到的結果(guo)與規(gui)定的目標(biao)比較,決定改進的措(cuo)施。

第(di)二十九條質量管理人員職責(ze)

(一(yi))貫徹實施(shi)我公司(si)的質量(liang)方針和目標。

(二)確定項目(mu)需求和期望。

(三)確定(ding)實現(xian)我公司質量(liang)方針和目標所必需的過程和職(zhi)責,并組織實施(shi)。

(四)根據產品質(zhi)量(liang)要求,設計(ji)商品混(hun)凝(ning)土配(pei)合(he)比,制定(ding)原材料、生產過程和成品的(de)內控質(zhi)量(liang)指標,強化(hua)過程控制,運用科學的(de)統(tong)計(ji)方法掌握質(zhi)量(liang)波動(dong)規律,不斷(duan)提高(gao)預見性與預防能(neng)力。

(五)監督、檢查生產過程使之處于受控狀態,采取糾正、預防措施(shi),及時扭轉質(zhi)量失控狀態,并(bing)對整個過程進行(xing)評審(shen)。

(六(liu))負責質量(liang)事故(gu)的(de)分析和處理,并及(ji)時上報。

第(di)三十條材料管(guan)理人員(yuan)職責

(一)質量檢驗

按(an)照項目需(xu)求和有關(guan)標準及規定,對(dui)原(yuan)材料、成(cheng)品(pin)商(shang)品(pin)混(hun)凝(ning)土進行送(song)檢。

(二)原(yuan)材(cai)料進場和出廠產品確認、驗證

嚴格(ge)按照合同(tong)要求和有(you)關標(biao)準對原(yuan)材(cai)(cai)料進場(chang)和產品出廠(chang)進行(xing)確認,按相關標(biao)準和供(gong)需雙方(fang)合同(tong)的規定(ding)進行(xing)交貨驗收。有(you)原(yuan)材(cai)(cai)料進場(chang)和產品出廠(chang)否決權。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第八章環境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現(xian)場(chang)主要道路(lu)和(he)砂(sha)、石(shi)堆(dui)場(chang)場(chang)地進(jin)行硬(ying)化(hua)處理。

第三十二條現場水泥、粉煤灰等,入(ru)庫或嚴密(mi)覆蓋;砼、砂(sha)漿(jiang)攪拌臺封閉;水泥、砂(sha)、灰等材料運輸時封閉或嚴密(mi)覆蓋。

第三(san)十三(san)條現場攪拌(ban)設備(bei)應采(cai)取(qu)有效防(fang)塵措施(shi)。

第三十(shi)四(si)條(tiao)砼水泥(ni)攪拌運(yun)輸車(che)進出工地及土方(fang)鏟、運(yun)、卸等環節(jie),設專(zhuan)人灑水、降塵、清洗輪胎(tai)。

第三十五條作業應安排在6002200間(jian)進行(xing),若因(yin)工藝等技術原因(yin)需連續(xu)施(shi)工,必須經過建設行(xing)政管理部(bu)門批(pi)準,取(qu)得合法夜間(jian)施(shi)工手續(xu)。對噪聲(sheng)影響(xiang)區域(yu)的(de)作業(ye)層采(cai)用有(you)效降噪措施(shi)。嚴格控制(zhi)不(bu)必要的(de)人為噪聲(sheng)源。

第三十(shi)六條(tiao)經市政部門批準后(hou),施工污(wu)水(shui)排(pai)入市政污(wu)水(shui)管網,禁止排(pai)入市政雨(yu)水(shui)管網。排(pai)放的雨(yu)水(shui)、施工污(wu)水(shui),應(ying)在出口處(chu)設二級沉淀(dian)池,沉淀(dian)池由(you)專人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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