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qi)業債券(quan)】企(qi)業債券(quan)的特(te)點 企(qi)業債券(quan)和公(gong)司債券(quan)的區別
企業債券的特點
1、契約性
作為一種有價證券,企業債券實際上代表著一種債權債務的責任契約關系。企業債券主要通過規定債券發行人在既定的時間內必須支付利息,在約定的日期內必須償還本金,從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這一特點表現在兩種方式中,一是債券持有人對發行人的特定資產(一般是指不動產)具有索償權,一旦發行者的經營出現問題,企業債券持有者則可要求以已經指定的資產進行賠償,這種債券實際上是抵押債券;另一種是企業債券的持有人不對企業資產具有索償權,其索償權是針對發行者的一般信譽而言的,這是企業債券中責任關系的通常形式。
2、優先性
企(qi)(qi)業(ye)債券的持有(you)人只是(shi)企(qi)(qi)業(ye)的債權人,不(bu)是(shi)所(suo)有(you)者,他(ta)無權參與或干涉企(qi)(qi)業(ye)日常的經營管理和決策工(gong)作(zuo)。
但債券(quan)(quan)持(chi)有(you)人有(you)按期收取(qu)利(li)息的(de)權利(li),其收入在會計(ji)科目上(shang)(shang)計(ji)入成本,所以在順序上(shang)(shang)要優先于股東(dong)的(de)分紅。而當發債的(de)企業(ye)經營(ying)破產(chan)后清(qing)理企業(ye)資(zi)產(chan)時,債券(quan)(quan)持(chi)有(you)人可優先于股東(dong)收回本金(jin),且(qie)企業(ye)債券(quan)(quan)一般都在發行時便確定(ding)還本的(de)期限(xian)。
3、通知償還性
部(bu)(bu)分企(qi)(qi)(qi)業債(zhai)(zhai)券附有通(tong)知償(chang)還(huan)的(de)(de)規定,即發(fa)行(xing)者(zhe)具有可以選擇在債(zhai)(zhai)券到期(qi)之(zhi)前償(chang)還(huan)本金的(de)(de)權利(li)。通(tong)常當發(fa)行(xing)債(zhai)(zhai)券的(de)(de)企(qi)(qi)(qi)業準(zhun)備降(jiang)低債(zhai)(zhai)券的(de)(de)利(li)率時使用這種權利(li),屆(jie)時企(qi)(qi)(qi)業可以隨時通(tong)知償(chang)還(huan)一部(bu)(bu)分或全(quan)部(bu)(bu)企(qi)(qi)(qi)業債(zhai)(zhai)券。
4、可兌換性
部分企業債(zhai)券(quan),如可轉換公(gong)司債(zhai)券(quan),允許其持有者隨意(yi)兌(dui)換成(cheng)另一種金融交易工(gong)具。兌(dui)換條件在契約中已經明確,其目的(de)(de)也是為了增加債(zhai)券(quan)的(de)(de)靈活性和流動性從而降(jiang)低利息的(de)(de)支出(chu)。
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的區別
公司債(zhai)券(quan)和(he)企業債(zhai)券(quan)本質上是同一類債(zhai)券(quan),在(zai)(zai)我國,公司債(zhai)券(quan)和(he)企業債(zhai)券(quan)在(zai)(zai)以下方面有所不同:
1、發行主體的范圍。目前,公司債券僅由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企業債券則主要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發行。
2、監管機構。公司債(zhai)券發(fa)行由中國證監會核(he)準;企(qi)業債(zhai)券發(fa)行由國家發(fa)改委審(shen)批。
3、資金用(yong)途(tu)。公司債券可根據公司自身的具體經(jing)營需要(yao)提(ti)出發行需求(qiu)。企業債券的發債資金主要(yao)用(yong)途(tu)包(bao)括固定(ding)資產投資、技術改造更新、基礎設施建(jian)設等方(fang)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