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fa)律援助是指(zhi)(zhi)由政府設(she)立的(de)法(fa)律援助機構組織法(fa)律援助的(de)律師,為經濟困難或(huo)(huo)特(te)殊案件的(de)人(ren)給予無償(chang)提供法(fa)律服(fu)務的(de)一項法(fa)律保(bao)障制度(du)。 特(te)殊案件是指(zhi)(zhi)依照《中華(hua)人(ren)民共和(he)國刑事訴訟法(fa)》第三十四條的(de)規定,刑事案件的(de)被告人(ren)是盲、聾、啞(ya)或(huo)(huo)者(zhe)未成年人(ren)沒(mei)有委(wei)托辯護(hu)人(ren)的(de),或(huo)(huo)者(zhe)被告人(ren)可能被判處死刑而(er)沒(mei)有委(wei)托辯護(hu)人(ren)的(de),應當獲得(de)法(fa)律援助。
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qiu)國家賠償(chang)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sheng)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qiu)給(gei)付(fu)贍養(yang)費、撫養(yang)費、扶養(yang)費的(de);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yi)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第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an)件中的被(bei)害人(ren)及其法(fa)定代理(li)人(ren)或者近(jin)親屬,自案(an)件移送審(shen)查(cha)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nan)沒有委托訴訟(song)代理(li)人(ren)的;
3、自訴(su)案(an)件的自訴(su)人及(ji)其法定代理(li)人,自案(an)件被人民法院受理(li)之日起,因(yin)經濟困難(nan)沒有委托訴(su)訟(song)代理(li)人的。
第三、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另外,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是這樣的,要到其戶籍所在地或工作單位住所地的市、縣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申請。申請人應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如下證明:
1、由(you)民政部門出具(ju)的(de)申(shen)請人(ren)經濟(ji)情(qing)況(kuang)的(de)證明或由(you)居委會(hui)、村委會(hui)出具(ju)的(de)有關(guan)生活情(qing)況(kuang)的(de)證明;
2、由申請(qing)人及其(qi)配偶單位出具的(de)申請(qing)人及其(qi)配偶的(de)收入證明(ming)和下崗證明(ming);
3、由殘(can)疾人聯合會頒(ban)發的有關殘(can)疾證書復印件(jian);
4、身份證(zheng)復(fu)印件;
5、有關代(dai)理權資格的證明;
6、有關(guan)案(an)件書面(mian)(mian)材料或(huo)法(fa)院立案(an)的書面(mian)(mian)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