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1、股權(quan)表(biao)現形式(shi)差異
(1)有限責(ze)任(ren)(ren)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ze)任(ren)(ren)。
(2)股(gu)份有限(xian)公司(si),股(gu)東以其所持股(gu)份為(wei)限(xian)對(dui)公司(si)承擔(dan)責任。
2、股東人數不同
(1)有限責任公司由(you)五(wu)十(shi)個以下股東(dong)出資設立(li)。
(2)股份有(you)限公司(si)應當有(you)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xia)為發起人,其中須有(you)半數以上的(de)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you)住所。
3、設立方式不同
(1)有(you)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股份有(you)限公司可(ke)以向(xiang)社會(hui)募集。
(2)以募集設立方式(shi)設立股份有限(xian)公(gong)司的(de)(de),發起人認(ren)購的(de)(de)股份不得(de)少(shao)于公(gong)司股份總(zong)數的(de)(de)百分(fen)之三十五。
4、組(zu)織(zhi)機(ji)構設(she)置規范化程度不同(tong)
股份有(you)(you)限公司必(bi)須設立董(dong)事(shi)會(hui)與監事(shi)會(hui),有(you)(you)限責任公司可(ke)以(yi)不設。
5、股權轉讓方面(mian)不同(tong)
(1)有(you)限公司相對限制更多(duo),其他股東對轉讓(rang)股權同等條件下享有(you)優先購(gou)買權。
(2)股(gu)份有限公司股(gu)東轉讓其股(gu)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de)證券交易場所進(jin)行或(huo)者按(an)照(zhao)國務院的(de)其他方式進(jin)行。
有限責任公司優缺點
有限責任公(gong)司的優點(dian):
1、 門檻低
有限責任公司(si)的(de)最低(di)注(zhu)冊資(zi)本僅(jin)需1萬元(yuan),相對(dui)來(lai)說,相當的(de)低(di)。這對(dui)于創業(ye)初(chu)期的(de)小型企業(ye)非常友(you)好。此外,有限責任公司(si)的(de)合(he)伙企業(ye)亦具有低(di)門(men)檻、成本低(di)等優點。
2、管理靈活
有限(xian)(xian)責任公司(si)的管(guan)理(li)靈活(huo),不需要(yao)設總經(jing)理(li),董事會成員數量(liang)也不需要(yao)特(te)別多(duo)。此外,在業(ye)務管(guan)理(li)方面,有限(xian)(xian)責任公司(si)可以(yi)采用輕資產(chan)的方式(shi)經(jing)營,減輕了企業(ye)的負擔和(he)風險(xian)。
3、責任有限
在有限(xian)責(ze)任公司中,股東的(de)責(ze)任是(shi)有限(xian)的(de),僅限(xian)于其(qi)出資(zi)額(e)度,不必承擔超過其(qi)出資(zi)額(e)度的(de)責(ze)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缺點:
1、融資難度較大
因為有(you)限(xian)責任公司的最低(di)注冊(ce)資(zi)本(ben)(ben)僅(jin)需1萬(wan)元,很多(duo)銀行(xing)可能不愿意給予相應的融資(zi)支(zhi)持,因此,其在資(zi)本(ben)(ben)運營方面(mian)面(mian)臨著(zhu)較(jiao)大的挑(tiao)戰。
2、法律地位較低
相(xiang)對于(yu)有限公(gong)司(si)的(de)法律地位來(lai)說,有限責任公(gong)司(si)的(de)地位較(jiao)低,法律保護程度也(ye)較(jiao)低。
有限公司的優缺點
有限公司的優點:
1、資本金要求高
有限公司是中國企業法律形式中,最受社會認同和認可的一種企業形式。有限公司需要的最低注冊資本是很高的,對于企業來說也是一種資源的壓力。同時,由于其資金占比較高,更容易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gou)的資(zi)金支(zhi)持,從而(er)更(geng)具有競爭力。
2、法律保護程度高
相對于有(you)(you)限(xian)責(ze)任(ren)公(gong)司(si)來說,有(you)(you)限(xian)公(gong)司(si)的法律地位較高。其法律保護程度也較高。在訴訟方面如發(fa)生公(gong)司(si)糾(jiu)紛等問題,持有(you)(you)股東將會(hui)有(you)(you)更(geng)多的支(zhi)持與保護。
3、信譽良好
路得溪有限(xian)公(gong)司是(shi)中(zhong)國(guo)企業法律形式的(de)代表之(zhi)一,其(qi)背景比(bi)較強大,在客戶和銀行等金融機構的(de)眼里(li)也更有信譽。
有限公司的缺點:
1、注資門檻高
有限(xian)公司(si)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0萬元,對于個人或中(zhong)小企業(ye)來說(shuo)是一種較(jiao)大的經濟壓力。
2、管理較為繁瑣
有限公司的管(guan)理較為繁瑣,需(xu)要(yao)設立董事(shi)會(hui)、監事(shi)會(hui)等(deng)機構,類似于上市(shi)公司的管(guan)理模(mo)式,因此企(qi)業的管(guan)理費用較高。
3、破產難度大
相(xiang)(xiang)對于有(you)限責任公司來(lai)說,有(you)限公司的(de)破產(chan)難度較(jiao)大(da),如(ru)果出現經營風險,其銀行、投(tou)資等財(cai)務機構面臨的(de)壓力也會相(xiang)(xiang)應較(jiao)大(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