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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養狗政策 上海養犬規定 上海市養犬規定最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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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養犬規定是什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上海市養狗政策共7章、61條,對養犬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的收容、犬只認領和領養、犬只的經營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上海市養犬規定最新內容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yi)條 為(wei)了規范養(yang)(yang)犬行為(wei),保(bao)障公民(min)健康和人身安(an)全,維護養(yang)(yang)犬人的合法權利,維護市容環(huan)境衛(wei)生(sheng)和社會(hui)秩序,根(gen)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jie)合上海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tiao) 上海市行政區域(yu)內(nei)犬只(zhi)的飼(si)養、經(jing)營以及相關管理(li)活動,適用本條(tiao)例。

第三條 養(yang)犬(quan)(quan)管理(li)實行政(zheng)府部門監(jian)管、養(yang)犬(quan)(quan)人自律、基層組織(zhi)參(can)與、社(she)會公眾監(jian)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he)區(qu)、縣人民政府應當(dang)加(jia)強對養(yang)(yang)犬(quan)管理(li)(li)工(gong)作的領(ling)導。市和(he)區(qu)、縣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獸(shou)醫、城管執(zhi)法、工(gong)商行(xing)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li)(li)、衛(wei)生等(deng)部門參加(jia)的養(yang)(yang)犬(quan)管理(li)(li)工(gong)作協(xie)調機構,組織、指導和(he)監督養(yang)(yang)犬(quan)管理(li)(li)工(gong)作,協(xie)調解決養(yang)(yang)犬(quan)管理(li)(li)工(gong)作中的重大問題(ti)。

第五條 市公(gong)安(an)部門(men)是上海市養(yang)犬(quan)管(guan)理(li)的主(zhu)管(guan)部門(men)。區、縣公(gong)安(an)部門(men)負責本轄區內的養(yang)犬(quan)管(guan)理(li)以及相(xiang)關處罰(fa)。市公(gong)安(an)部門(men)設立的犬(quan)只收(shou)容所負責犬(quan)只的收(shou)容、認領(ling)和領(ling)養(yang)工(gong)作。

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犬(quan)只(zhi)的狂犬(quan)病防疫(yi),指(zhi)導動(dong)物衛(wei)生監(jian)督機構實施相關管理以及(ji)處罰。

城(cheng)(cheng)管執法(fa)部(bu)門(men)負責查(cha)處城(cheng)(cheng)市(shi)化地(di)區飼養(yang)、經營犬只過程中(zhong)影響市(shi)容環境衛生的行(xing)為(wei)。

工商行(xing)政管(guan)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quan)類經營活動的(de)監督管(guan)理。

住房保障(zhang)房屋管理(li)、衛生、財政、物價等相關(guan)行政管理(li)部門按照各自職(zhi)責,共(gong)同做好養犬(quan)管理(li)工作。

鄉(xiang)、鎮人民政府和街道(dao)辦(ban)事處(chu)應當配(pei)合有(you)關行政管(guan)理(li)部(bu)門做好養犬管(guan)理(li)工作。

第六(liu)條 養(yang)犬人應當(dang)依(yi)法(fa)養(yang)犬、文(wen)明養(yang)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he)法(fa)權(quan)益。

第七條 各級(ji)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多(duo)種形式,開展(zhan)依法(fa)養犬(quan)、文明養犬(quan)、防治(zhi)狂犬(quan)病和人與動物和諧(xie)相處的宣(xuan)傳教(jiao)育。

廣播(bo)、電視(shi)、報刊、網站(zhan)等(deng)新聞媒體應當(dang)加強社(she)會公(gong)德教育和養(yang)犬(quan)知識宣傳,引導(dao)養(yang)犬(quan)人形成良好(hao)的養(yang)犬(quan)習(xi)慣(guan)。

第(di)八(ba)條 居民(min)委員(yuan)會、村(cun)民(min)委員(yuan)會、業主(zhu)委員(yuan)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xie)助(zhu)相關(guan)管理部門(men)開展依法養犬(quan)(quan)、文明(ming)養犬(quan)(quan)的(de)宣傳,引導、督促養犬(quan)(quan)人遵守(shou)養犬(quan)(quan)的(de)行為規范(fan)。

第九條(tiao) 鼓(gu)勵相關行(xing)業協(xie)會(hui)、動物保護組織(zhi)等社會(hui)團體參與養(yang)犬管理(li)活動。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十(shi)條(tiao) 上海市依(yi)法對飼養的(de)犬(quan)(quan)只(zhi)實施(shi)狂犬(quan)(quan)病(bing)強制(zhi)免(mian)疫(yi)。犬(quan)(quan)只(zhi)出生滿三個月的(de),養犬(quan)(quan)人應當按照本(ben)條(tiao)例規定,將(jiang)飼養的(de)犬(quan)(quan)只(zhi)送至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quan)(quan)病(bing)免(mian)疫(yi)接種,植(zhi)入電子(zi)標識。

獸(shou)醫(yi)(yi)主管部門(men)應(ying)當按照(zhao)合理布局、方便(bian)接(jie)種(zhong)的(de)原則(ze)設置狂(kuang)(kuang)犬病免(mian)疫(yi)點。經獸(shou)醫(yi)(yi)主管部門(men)認定的(de)寵物診療(liao)機(ji)構可以開展狂(kuang)(kuang)犬病免(mian)疫(yi)接(jie)種(zhong)工(gong)作,并應(ying)當在其經營(ying)場所的(de)顯(xian)著位置懸(xuan)掛(gua)獸(shou)醫(yi)(yi)主管部門(men)的(de)認定書。

犬只在(zai)獸醫(yi)主管部門指(zhi)定(ding)地(di)點接受狂犬病免疫(yi)接種的,獸醫(yi)主管部門應當向養犬人(ren)發放狂犬病免疫(yi)證明(ming)。

第(di)十一條 上海市實(shi)行養犬(quan)(quan)登記制度(du)和年檢制度(du)。飼養犬(quan)(quan)齡滿三(san)個月的犬(quan)(quan)只,養犬(quan)(quan)人應當辦理(li)養犬(quan)(quan)登記。

未經登記,不得飼養犬(quan)齡(ling)滿(man)三個月的犬(quan)只(zhi)。

上海市應(ying)當(dang)采取(qu)措(cuo)施,逐步實現犬只的狂犬病(bing)免疫(yi)接種與養犬登記、年(nian)檢在同一場(chang)所辦(ban)理。

第(di)十二(er)條(tiao) 飼養犬只的個人應當(dang)具有(you)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上海市有(you)固定居住(zhu)場所(suo)。

個人在(zai)城(cheng)市化地區內飼養犬只的,每(mei)戶限養一條。

禁止個(ge)人飼養烈性犬只。

第十(shi)三條(tiao) 單位因工作(zuo)需要(yao)飼養犬只的,應(ying)當(dang)具(ju)備下(xia)列(lie)條(tiao)件(jian):

(一(yi))有犬籠、犬舍和圍(wei)墻等圈養設施;

(二)有(you)看管犬只的(de)專(zhuan)門(men)人員;

(三)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單位所(suo)在(zai)地(di)在(zai)辦公樓、居民(min)小區以外。

第十四條 養犬人(ren)應當到居住(zhu)地(di)或者單(dan)位住(zhu)所地(di)的區、縣公(gong)安部門指定機構申請辦理養犬登記和(he)年檢。

個人飼(si)養犬只的,應當提供(gong)下(xia)列材料:

(一)個人身(shen)份(fen)證明;

(二(er))房產證明或者(zhe)房屋租賃(lin)證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yi)證明。

單位飼養犬只的(de),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dan)位的(de)組織(zhi)機構代碼證;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ren)的(de)身份證明;

(三)養犬安全(quan)管(guan)理(li)制度;

(四)看(kan)管(guan)犬只的專門(men)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wu))單位飼養犬只的場(chang)所證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zheng)明。

第十(shi)五條 區、縣公安部(bu)門(men)應當自收(shou)到(dao)養(yang)犬(quan)登(deng)記(ji)申辦(ban)材料之(zhi)日起十(shi)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yu)登(deng)記(ji),發放《養(yang)犬(quan)登(deng)記(ji)證(zheng)》和犬(quan)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yu)登(deng)記(ji)并說明理(li)由。

第十六(liu)條 養犬人的(de)居住(zhu)地(di)或者單(dan)位住(zhu)所地(di)變更(geng)(geng)的(de),應當自(zi)變更(geng)(geng)之日(ri)起十五日(ri)內(nei)持《養犬登(deng)記(ji)證》到現居住(zhu)地(di)或者單(dan)位住(zhu)所地(di)的(de)區(qu)、縣公安部門(men)指定(ding)機構辦(ban)理變更(geng)(geng)手續。

第十七條 有(you)下列情形(xing)之一的,養(yang)犬人應當(dang)持《養(yang)犬登(deng)記(ji)證》到原(yuan)辦證機(ji)構辦理注銷手續:

(一)飼養的(de)犬只(zhi)死亡(wang)或者失蹤(zong)的(de),應當(dang)自犬只(zhi)死亡(wang)或者失蹤(zong)之日(ri)起十五日(ri)內辦理;

(二)放棄飼養犬(quan)只的,應當(dang)自送交他人(ren)飼養或(huo)者(zhe)送交犬(quan)只收容所之日(ri)(ri)起十五日(ri)(ri)內辦理。

犬(quan)(quan)(quan)只(zhi)免(mian)疫(yi)有效期已滿,養犬(quan)(quan)(quan)人未將(jiang)犬(quan)(quan)(quan)只(zhi)送至獸醫主管部門指定(ding)地點接受狂犬(quan)(quan)(quan)病免(mian)疫(yi)接種的,由公安部門注銷《養犬(quan)(quan)(quan)登(deng)記證》。

第十八條 《養犬登記(ji)證》、犬牌損毀或者遺失(shi)的,養犬人可以到辦證機構申請補發。

犬只(zhi)電子標識損毀或(huo)者遺失(shi)的,養犬人可以到植(zhi)入地點申請(qing)補植(zhi)。

第十九條 公(gong)安部門應當建(jian)立(li)養犬管(guan)(guan)理信息系統和(he)養犬管(guan)(guan)理電子檔案(an),與獸醫主管(guan)(guan)、城(cheng)管(guan)(guan)執法、工商行政管(guan)(guan)理、衛生等部門實行登記、免疫和(he)監管(guan)(guan)等信息共享,為公(gong)眾提供(gong)相(xiang)關管(guan)(guan)理和(he)服務(wu)信息。

養犬管理電(dian)子檔案記載下列信(xin)息(xi):

(一(yi))養犬(quan)人的姓(xing)名(ming)、居住地(di)或者單(dan)位名(ming)稱、住所地(di);

(二)犬只的免疫接種(zhong)、品種(zhong)、出生時間、主要(yao)體貌特征和照(zhao)片;

(三)養(yang)犬(quan)人因違(wei)反養(yang)犬(quan)管理規定受到的(de)行政處罰記錄;

(四)養犬登記相關證(zheng)照的(de)發放、變更、注銷和收(shou)回信息(xi);

(五(wu))其他需要記載(zai)的信息。

第二十條 養(yang)犬(quan)人應當承擔犬(quan)只狂犬(quan)病(bing)免疫(yi)(yi)、電子標識、相關證(zheng)件(jian)和管理(li)服務費用(yong)。狂犬(quan)病(bing)免疫(yi)(yi)、電子標識的具體費用(yong)標準(zhun)(zhun)由(you)市物(wu)價部門(men)核定,相關證(zheng)件(jian)和管理(li)服務費的具體費用(yong)標準(zhun)(zhun)由(you)市物(wu)價部門(men)會同市財政(zheng)部門(men)核定,并向社會公布。

管理(li)服務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xiang)社會(hui)公布。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er)十(shi)一條 養(yang)犬人(ren)飼(si)養(yang)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fa)律、法(fa)規和規章,尊重社會公(gong)德,遵守公(gong)共秩序,不得(de)干擾他人(ren)正常生(sheng)活,不得(de)破壞(huai)環境衛生(sheng)和公(gong)共設施,不得(de)虐(nve)待飼(si)養(yang)的犬只。

第二十二條 養犬人攜帶犬只外(wai)出應當遵守(shou)下列規定(ding):

(一)為(wei)犬只掛犬牌;

(二)為犬只束(shu)牽引(yin)帶,牽引(yin)帶長度不得(de)超過兩米,在擁擠場合自覺收緊牽引(yin)帶;

(三(san))為(wei)大型(xing)犬只(zhi)戴(dai)嘴套;

(四)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避開(kai)高峰時間并主(zhu)動避讓他人;

(五)單位飼養(yang)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診療(liao)等原(yuan)因需要離開飼養(yang)場所的,將其裝入犬籠(long);

(六(liu))即(ji)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

第二十三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辦公(gong)樓、學校、醫院、體(ti)育場館(guan)、博物館(guan)、圖書館(guan)、文化娛(yu)樂場所、候車(che)(機、船)室、餐(can)飲場所、商(shang)場、賓館(guan)等場所或者乘坐(zuo)公(gong)共(gong)汽車(che)、電(dian)車(che)、軌道交(jiao)通(tong)等公(gong)共(gong)交(jiao)通(tong)工具。

前款以外其(qi)他(ta)場所的(de)管理(li)者可(ke)以決定(ding)其(qi)管理(li)場所是否允許(xu)攜(xie)帶犬只(zhi)進入。禁止犬只(zhi)進入的(de),應當設置明顯的(de)禁入標識(shi)。

攜帶(dai)犬只乘(cheng)坐(zuo)出租(zu)車的,應當征得出租(zu)車駕駛員的同意。

居民(min)委(wei)(wei)員(yuan)會、村(cun)民(min)委(wei)(wei)員(yuan)會、業主(zhu)委(wei)(wei)員(yuan)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或(huo)者(zhe)規約,劃定本居住區禁止犬(quan)只進入的公共(gong)區域。

盲(mang)人(ren)攜帶導盲(mang)犬的(de),不受本條(tiao)規定的(de)限制。

第二十四條 犬(quan)吠影(ying)響他人(ren)正常生活的(de),養犬(quan)人(ren)應當采(cai)取措(cuo)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條 養犬人不得驅使(shi)或者放(fang)任(ren)犬只恐嚇(xia)、傷害他人。

犬(quan)只(zhi)傷(shang)害他人(ren)的,養犬(quan)人(ren)應當立即將(jiang)被傷(shang)害人(ren)送至醫(yi)療(liao)機構診(zhen)治,并先行(xing)支付醫(yi)療(liao)費用。

鼓勵養(yang)犬(quan)人投保犬(quan)只責(ze)任保險。

第二(er)(er)十六條(tiao) 城市(shi)化(hua)地區的犬只生育(yu)幼犬的,養犬人(ren)應當在幼犬出(chu)生后三(san)個月內,將超過(guo)限養數量的犬只送(song)(song)交(jiao)符合本(ben)條(tiao)例第十二(er)(er)條(tiao)、第十三(san)條(tiao)規定條(tiao)件的其(qi)他個人(ren)、單位飼養或(huo)者送(song)(song)交(jiao)犬只收容所。

鼓(gu)勵(li)養(yang)(yang)犬人(ren)對(dui)飼養(yang)(yang)的(de)(de)犬只實施絕育(yu)(yu)措施。養(yang)(yang)犬人(ren)對(dui)飼養(yang)(yang)的(de)(de)犬只實施絕育(yu)(yu)的(de)(de),憑犬只實施絕育(yu)(yu)的(de)(de)手術證明(ming),減半收取管理服務費。

第二(er)十七條(tiao)(tiao) 養(yang)犬(quan)(quan)人(ren)(ren)放棄飼養(yang)犬(quan)(quan)只或者(zhe)(zhe)因(yin)不符(fu)合(he)條(tiao)(tiao)件無法辦理養(yang)犬(quan)(quan)登記的,應當將犬(quan)(quan)只送交(jiao)符(fu)合(he)本(ben)條(tiao)(tiao)例(li)第十二(er)條(tiao)(tiao)、第十三條(tiao)(tiao)規定條(tiao)(tiao)件的其他(ta)個人(ren)(ren)、單位飼養(yang)或者(zhe)(zhe)送交(jiao)犬(quan)(quan)只收容所。

養犬(quan)人不得遺棄飼養的犬(quan)只(zhi)。

第二十八條 養(yang)犬人發現飼養(yang)的犬只(zhi)感染(ran)或者疑(yi)似感染(ran)狂(kuang)犬病(bing)的,應當(dang)立即采取隔離等(deng)控制(zhi)措施,并向獸(shou)醫主管(guan)部門、動物(wu)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wu)疫病(bing)預(yu)防控制(zhi)機構報告,由動物(wu)疫病(bing)預(yu)防控制(zhi)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chu)理。

第(di)二十九(jiu)條 犬只(zhi)在飼養過程中死亡(wang)的(de),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wu)防疫相關(guan)規定,將犬只(zhi)尸體送至指定的(de)無害化處(chu)理(li)場所。

犬只在(zai)動物診療機構死亡的,動物診療機構應(ying)當(dang)按照動物防疫相關(guan)規定(ding),將犬只尸(shi)體送(song)至指定(ding)的無害化(hua)處理場(chang)所。

養(yang)犬(quan)人、動物診(zhen)療(liao)機構不(bu)得自行(xing)掩埋或者(zhe)亂扔(reng)犬(quan)只尸體。

第三十條 居(ju)(ju)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ke)以通(tong)過居(ju)(ju)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大會,就(jiu)本(ben)居(ju)(ju)住地(di)區(qu)有關養(yang)犬(quan)管理事項制(zhi)定公約(yue)(yue)(yue)或(huo)者規約(yue)(yue)(yue),并組(zu)織監(jian)督實施。養(yang)犬(quan)人應當遵(zun)守公約(yue)(yue)(yue)或(huo)者規約(yue)(yue)(yue)。

第(di)三十一條 鼓(gu)勵與養犬相關的(de)行業協(xie)(xie)會(hui)、動(dong)(dong)物保(bao)護(hu)組(zu)織(zhi)等(deng)社會(hui)團體制定行業規范,開(kai)展宣(xuan)傳教育,協(xie)(xie)助相關管理部門開(kai)展養犬管理活(huo)動(dong)(dong)。

鼓勵志愿者組(zu)織(zhi)和(he)志愿者參與養犬管理活動(dong)。

任何單位和(he)個(ge)人有權對違(wei)法養犬行(xing)為進行(xing)批評、勸(quan)阻、舉報(bao)、投訴。相關管理部(bu)門對單位和(he)個(ge)人的舉報(bao)、投訴應當(dang)及時處理。

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認領和領養

第三十二(er)條 上海市設(she)立的犬(quan)只收(shou)容(rong)所,負責(ze)收(shou)容(rong)下列犬(quan)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養(yang)犬人(ren)送交的犬只;

(四)因養(yang)犬(quan)人違反本(ben)條例規定被收容(rong)的(de)犬(quan)只。

第三十三條 經依法(fa)登記的(de)走失(shi)犬只,犬只收(shou)(shou)容所應當自犬只被收(shou)(shou)容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養(yang)犬人認領。

養(yang)犬(quan)人應(ying)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wu)日內到犬(quan)只收容所認領。

第(di)三十(shi)四條(tiao) 流浪犬(quan)只、養犬(quan)人送交的犬(quan)只、因養犬(quan)人違反本條(tiao)例(li)(li)規定被收容的犬(quan)只或者(zhe)超過期限無(wu)人認領的犬(quan)只,經獸醫(yi)主管部門(men)指定機構檢(jian)疫(yi)合(he)格的,可以由符合(he)本條(tiao)例(li)(li)第(di)十(shi)二條(tiao)、第(di)十(shi)三條(tiao)規定條(tiao)件的個人或者(zhe)單位(wei)領養。

被確認領養的犬(quan)(quan)(quan)只未接(jie)(jie)受狂犬(quan)(quan)(quan)病免疫(yi)接(jie)(jie)種(zhong)的,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gui)定接(jie)(jie)受狂犬(quan)(quan)(quan)病免疫(yi)接(jie)(jie)種(zhong)、植入電子(zi)標識。

確認領養(yang)犬(quan)只(zhi)的,犬(quan)只(zhi)領養(yang)人應當在犬(quan)只(zhi)收(shou)容所辦理(li)養(yang)犬(quan)登記。

第三十五(wu)條 收容(rong)的犬只自被收容(rong)之日起三十日內無人領養(yang)的,視為(wei)無主犬只,由(you)犬只收容(rong)所按(an)照(zhao)國家和上海市有(you)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shi)六(liu)條(tiao) 相關(guan)行(xing)業協(xie)會(hui)、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hui)團(tuan)體(ti)經市公安(an)部門認可(ke),可(ke)以(yi)(yi)開展犬只的(de)收容、領(ling)養工作(zuo),收容、領(ling)養的(de)犬只不(bu)得用于經營活動。公安(an)部門可(ke)以(yi)(yi)通(tong)過(guo)購(gou)買服(fu)務等形(xing)式予以(yi)(yi)支持,并履(lv)行(xing)監督職責。

第五章 犬只的經營

第三(san)十(shi)七條(tiao) 開設犬只(zhi)養殖場(chang)所(suo)、從(cong)事(shi)犬只(zhi)診療活動的(de),應當按照(zhao)動物(wu)防疫相關規定向(xiang)住(zhu)所(suo)地的(de)農業主管(guan)部(bu)門提出申請(qing),分別(bie)取(qu)得(de)動物(wu)防疫條(tiao)件合格證(zheng)、動物(wu)診療許(xu)可證(zheng),并(bing)憑動物(wu)防疫條(tiao)件合格證(zheng)、動物(wu)診療許(xu)可證(zheng)向(xiang)工商行政管(guan)理部(bu)門申請(qing)辦理登記(ji)注冊(ce)手續。

未經許(xu)可,不得開展犬只養(yang)殖、診療活(huo)動。

第(di)三十八條 從事犬只銷(xiao)售經營(ying)活動的,應(ying)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并于領取(qu)營(ying)業執照(zhao)后五日內到住所地的區、縣動物衛(wei)生監督機(ji)構備(bei)案。

犬(quan)只銷(xiao)售前,應當憑動物防疫(yi)條(tiao)件合格(ge)證(zheng)、工商登(deng)記(ji)證(zheng)明和(he)相關(guan)免疫(yi)證(zheng)明向動物衛生監督機(ji)構報檢,經檢疫(yi)合格(ge)取得檢疫(yi)證(zheng)明后方(fang)可銷(xiao)售。

犬齡滿三個月但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犬只禁止(zhi)銷(xiao)售。

第(di)三十(shi)九條 從事經營性犬只寄養、美容(rong)等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zhi)犬只擾民、破(po)壞環(huan)境(jing)衛(wei)生。

第四十條(tiao) 舉(ju)辦犬只展(zhan)覽展(zhan)示、表演、比賽等大型(xing)活(huo)動(dong)的,舉(ju)辦者應當(dang)按照國家和上海市(shi)有關(guan)規定辦理相關(guan)手續,并(bing)于活(huo)動(dong)舉(ju)辦前到(dao)區、縣動(dong)物衛(wei)生監督機構備案,提供犬只檢疫(yi)證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di)四十一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十條(tiao)規定,對犬(quan)齡滿(man)三個月的(de)犬(quan)只(zhi)未進行(xing)狂(kuang)犬(quan)病免疫接(jie)種的(de),由動物衛生監(jian)督機(ji)構(gou)責(ze)令改正(zheng),給予警告;拒不改正(zheng)的(de),由動物衛生監(jian)督機(ji)構(gou)代作處(chu)理(li),所需處(chu)理(li)費用(yong)由違法(fa)行(xing)為(wei)人承擔,可以(yi)處(chu)一千元以(yi)下(xia)罰(fa)款。

第(di)四十二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di)十一(yi)條(tiao)規定,飼養未登(deng)記、年檢(jian)犬只(zhi)的,由公安(an)部門責令限期(qi)(qi)改正;逾期(qi)(qi)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yi)千(qian)(qian)元(yuan)以上五千(qian)(qian)元(yuan)以下(xia)罰(fa)款,對個(ge)人處二百元(yuan)以上一(yi)千(qian)(qian)元(yuan)以下(xia)罰(fa)款,并督促養犬人在(zai)規定的期(qi)(qi)限內進行登(deng)記、年檢(jian)。逾期(qi)(qi)仍不登(deng)記、年檢(jian)的,收容犬只(zhi)。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di)二(er)(er)十六(liu)條(tiao)第(di)(di)一(yi)款、第(di)(di)二(er)(er)十七條(tiao)第(di)(di)一(yi)款規定(ding),未(wei)將犬只送交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犬只收(shou)容所的(de),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zheng),拒不(bu)改正(zheng)的(de)收(shou)容犬只。

違反本條例第(di)十二條第(di)三(san)款(kuan)規定(ding),個人(ren)飼養(yang)烈性(xing)犬只(zhi)的(de),由公安(an)部門(men)收(shou)容犬只(zhi)。

第四十(shi)(shi)三條 違反本(ben)條例第二(er)十(shi)(shi)二(er)條第一、二(er)、三項規定(ding)的,由公(gong)安部門責令(ling)改正,可以處(chu)二(er)十(shi)(shi)元以上二(er)百元以下罰款(kuan)。

違反本條例第(di)二十二條第(di)四項規定的,由物業(ye)服務企業(ye)予以勸阻,居民委員(yuan)會(hui)、村民委員(yuan)會(hui)、業(ye)主委員(yuan)會(hui)可以對其批(pi)評教育。

違反本條例第(di)二(er)十二(er)條第(di)五項規定的(de),由公(gong)安(an)部門責令(ling)改正,可(ke)以處五百元以上二(er)千(qian)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li)第(di)二十(shi)二條第(di)六(liu)項規定(ding)的(de),由城管執法部(bu)門責令改正(zheng);拒不改正(zheng)的(de),處二十(shi)元以(yi)上二百元以(yi)下(xia)罰款。

第四(si)十四(si)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li)第二十三條(tiao)第一款規定(ding),攜帶犬只進(jin)入禁止進(jin)入的(de)場所或者(zhe)公共交通工具(ju)且不(bu)聽(ting)勸(quan)阻的(de),由(you)公安部(bu)門責令改(gai)正,可(ke)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xia)罰款。

第(di)四十(shi)五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二十(shi)四條(tiao)規(gui)定,犬吠影響(xiang)他人(ren)正(zheng)常生活的(de),由(you)公(gong)安部門處警(jing)告;警(jing)告后不改正(zheng)的(de),處二百元(yuan)以上五百元(yuan)以下罰款。

第(di)(di)四十六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di)二(er)十五(wu)(wu)條(tiao)第(di)(di)一款規定,養(yang)犬人放任犬只恐(kong)嚇他(ta)人的(de)(de),由(you)公安部門處(chu)(chu)二(er)百元(yuan)以(yi)(yi)(yi)上五(wu)(wu)百元(yuan)以(yi)(yi)(yi)下(xia)罰(fa)(fa)款。養(yang)犬人驅使犬只傷(shang)害他(ta)人的(de)(de),由(you)公安部門處(chu)(chu)五(wu)(wu)日(ri)以(yi)(yi)(yi)上十日(ri)以(yi)(yi)(yi)下(xia)拘留,并(bing)處(chu)(chu)二(er)百元(yuan)以(yi)(yi)(yi)上五(wu)(wu)百元(yuan)以(yi)(yi)(yi)下(xia)罰(fa)(fa)款;情節較輕的(de)(de),處(chu)(chu)五(wu)(wu)日(ri)以(yi)(yi)(yi)下(xia)拘留或(huo)者(zhe)五(wu)(wu)百元(yuan)以(yi)(yi)(yi)下(xia)罰(fa)(fa)款;情節嚴重(zhong)構成犯罪的(de)(de),依法(fa)追(zhui)究刑事責(ze)任。

違反本(ben)條例第二十(shi)五條第二款(kuan)規(gui)定,不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由(you)公安部門吊(diao)銷《養犬(quan)登記(ji)證》,收容(rong)犬(quan)只,對單(dan)位處一千(qian)元以(yi)(yi)(yi)上(shang)(shang)五千(qian)元以(yi)(yi)(yi)下罰(fa)(fa)款(kuan),對個人處五百(bai)元以(yi)(yi)(yi)上(shang)(shang)一千(qian)元以(yi)(yi)(yi)下罰(fa)(fa)款(kuan)。

犬只兩(liang)次(ci)以(yi)上傷害他(ta)人或者一次(ci)傷害兩(liang)人以(yi)上的,由公安部(bu)門(men)吊銷《養(yang)犬登記證》,收容(rong)犬只。

第(di)四十(shi)七(qi)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二(er)(er)(er)十(shi)七(qi)條(tiao)第(di)二(er)(er)(er)款規定,遺(yi)棄犬(quan)只的,由公安部門(men)處(chu)五(wu)(wu)百元以上(shang)二(er)(er)(er)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養犬(quan)登記(ji)證》,收容犬(quan)只。養犬(quan)人(ren)五(wu)(wu)年內不得(de)申(shen)請(qing)辦理《養犬(quan)登記(ji)證》。

第(di)四十八(ba)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二十八(ba)條(tiao)規定的,由動(dong)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zheng),并(bing)依法處理,可以(yi)處三(san)百元以(yi)上三(san)千元以(yi)下罰款。

第四十九(jiu)條(tiao) 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二十九(jiu)條(tiao)規(gui)定,未將需要無害化處(chu)(chu)理(li)的(de)(de)死亡(wang)犬只送至指定的(de)(de)無害化處(chu)(chu)理(li)場所進行(xing)處(chu)(chu)理(li)的(de)(de),由動物(wu)衛生(sheng)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chu)(chu)理(li);拒不(bu)進行(xing)無害化處(chu)(chu)理(li)的(de)(de),由動物(wu)衛生(sheng)監督機構代作處(chu)(chu)理(li),可(ke)以處(chu)(chu)三百元(yuan)以上三千元(yuan)以下罰(fa)款。

亂(luan)扔犬只尸體的,由(you)城(cheng)管執法(fa)部(bu)門責(ze)令改正(zheng),對個人處二十元以(yi)上(shang)二百元以(yi)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qian)元以(yi)上(shang)五萬元以(yi)下的罰款。

第五十(shi)條 違反本(ben)條例第三十(shi)七條規定(ding),未取(qu)得動物(wu)防疫條件合格證開設犬只(zhi)養殖場(chang)所(suo)的(de),由動物(wu)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yi)千元(yuan)以上一(yi)萬(wan)元(yuan)以下罰款(kuan);情節(jie)嚴(yan)重的(de),處一(yi)萬(wan)元(yuan)以上十(shi)萬(wan)元(yuan)以下罰款(kuan)。

未取得(de)(de)動(dong)物診(zhen)(zhen)療(liao)許可證從事犬只診(zhen)(zhen)療(liao)活動(dong)的(de)(de),由動(dong)物衛(wei)生監督(du)機構責令停止診(zhen)(zhen)療(liao)活動(dong),沒收違(wei)法(fa)所(suo)(suo)得(de)(de);違(wei)法(fa)所(suo)(suo)得(de)(de)在三(san)萬(wan)(wan)元(yuan)(yuan)(yuan)(yuan)以上(shang)(shang)的(de)(de),并(bing)處(chu)違(wei)法(fa)所(suo)(suo)得(de)(de)一倍(bei)以上(shang)(shang)三(san)倍(bei)以下(xia)罰款(kuan);違(wei)法(fa)所(suo)(suo)得(de)(de)一萬(wan)(wan)元(yuan)(yuan)(yuan)(yuan)以上(shang)(shang)不(bu)足三(san)萬(wan)(wan)元(yuan)(yuan)(yuan)(yuan)的(de)(de),并(bing)處(chu)一萬(wan)(wan)元(yuan)(yuan)(yuan)(yuan)以上(shang)(shang)三(san)萬(wan)(wan)元(yuan)(yuan)(yuan)(yuan)以下(xia)罰款(kuan);沒有違(wei)法(fa)所(suo)(suo)得(de)(de)或者違(wei)法(fa)所(suo)(suo)得(de)(de)不(bu)足一萬(wan)(wan)元(yuan)(yuan)(yuan)(yuan)的(de)(de),并(bing)處(chu)三(san)千元(yuan)(yuan)(yuan)(yuan)以上(shang)(shang)一萬(wan)(wan)元(yuan)(yuan)(yuan)(yuan)以下(xia)罰款(kuan)。

第五十(shi)一條 違反(fan)本條例第三十(shi)八條第二款規定,銷售未取得(de)檢(jian)(jian)疫證(zheng)(zheng)明的(de)犬只的(de),由(you)動物(wu)衛生(sheng)監督機構(gou)責令改正,每銷售一只未取得(de)檢(jian)(jian)疫證(zheng)(zheng)明的(de)犬只,處(chu)五百(bai)元罰(fa)款。

第五十二(er)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jiu)條規(gui)定,犬只(zhi)擾民的,由(you)公(gong)安部門責(ze)令改(gai)正(zheng),拒不改(gai)正(zheng)的,處二(er)百(bai)元以上五百(bai)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jiu)條規定,亂(luan)倒垃圾、污水、糞便(bian)等廢棄物,破壞環(huan)境衛生的(de),由城管(guan)執法部門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處五(wu)(wu)千元以上五(wu)(wu)萬元以下(xia)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ben)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yi)款和第四十條規定,不按照規定辦理備(bei)案的,由動(dong)物衛生(sheng)監督機構對單(dan)位處一(yi)千(qian)元以上三千(qian)元以下罰(fa)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yi)千(qian)元以下罰(fa)款。

第(di)五(wu)十(shi)四條(tiao) 違反(fan)本條(tiao)例第(di)四十(shi)條(tiao)規定,參(can)加展覽、表演和比賽的犬(quan)只未附有檢疫證(zheng)明的,由動物衛(wei)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飼(si)養犬只影響他人(ren)生活、造成他人(ren)損害的,被侵權人(ren)可以依法(fa)向調(diao)(diao)解組(zu)織申(shen)請(qing)調(diao)(diao)解或者向人(ren)民(min)法(fa)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shi)六條(tiao) 負(fu)有養犬(quan)管(guan)理職(zhi)責的(de)行政管(guan)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yuan)濫用職(zhi)權(quan)、玩忽職(zhi)守(shou)、徇私舞(wu)弊或(huo)者未按照本條(tiao)例(li)規定履行職(zhi)責的(de),依(yi)法給予(yu)行政處分;構(gou)成犯(fan)罪的(de),依(yi)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di)五十七條 本(ben)條例所稱的養犬(quan)人(ren)(ren),是指飼養犬(quan)只的個(ge)人(ren)(ren)或者(zhe)單位。

本(ben)條(tiao)例(li)所稱的城市化地區,是(shi)指《上海市城鄉規劃條(tiao)例(li)》確定的中心城、新城和(he)新市鎮。

第五十八條 烈(lie)性犬(quan)只的目錄由市公(gong)安部門會同(tong)市獸(shou)醫主管(guan)部門、相關(guan)行業協(xie)會確(que)定(ding),并向社會公(gong)布。

第(di)五十九條 軍用(yong)(yong)、警用(yong)(yong)犬只以及動物(wu)園、科研機(ji)構等單(dan)位特定(ding)用(yong)(yong)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相(xiang)關(guan)規定(ding)執(zhi)行。

第六(liu)十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yi)法為(wei)犬只辦理養犬登(deng)記的,繼(ji)續(xu)有(you)效(xiao)。

第六十一條 本(ben)條例(li)自2011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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