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資買房只寫一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一般屬于個人財產。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條的(de)規(gui)定(ding),視為只(zhi)對(dui)自(zi)己子女一(yi)方(fang)的(de)贈與(yu),該不動產應認(ren)定(ding)為夫妻一(yi)方(fang)的(de)個(ge)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chu)資(zi)(zi)購買的不(bu)動產,產權登(deng)記在一(yi)方子女(nv)名下(xia)的,該不(bu)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chu)資(zi)(zi)份額按份共有,但(dan)當事人另(ling)有約定的除外。也便于司法認定及統一(yi)裁量尺度。
實際生活中父母出(chu)資為子女(nv)買房的情況(kuang)復雜多樣,司法解釋的規定(ding)只是提供一個基本裁判規則,不(bu)太可(ke)能窮盡各種情況(kuang)。
如(ru)果離婚時尚(shang)未取得(de)不動產權屬證書(shu)又缺乏明確(que)贈與一方(fang)的證據,婚后(hou)父母為子(zi)女購房的出資應視為對(dui)夫妻雙方(fang)的贈與。
如(ru)果一(yi)方父(fu)母(mu)(mu)出(chu)資,而房屋產權卻(que)登(deng)(deng)記在另一(yi)方名(ming)下(xia),按(an)照(zhao)日常經驗法(fa)則(ze),除非當(dang)事人能夠提供父(fu)母(mu)(mu)出(chu)資當(dang)時的書面(mian)約定或聲(sheng)明,證明出(chu)資父(fu)母(mu)(mu)明確表(biao)示向子(zi)女(nv)的配偶贈與,一(yi)般應認(ren)定為向夫(fu)妻(qi)雙(shuang)方的贈與;當(dang)然,如(ru)果婚后(hou)一(yi)方父(fu)母(mu)(mu)為子(zi)女(nv)出(chu)資購房,產權登(deng)(deng)記在夫(fu)妻(qi)雙(shuang)方名(ming)下(xia)的,該房屋應當(dang)認(ren)定為夫(fu)妻(qi)共同財產。
婚后買房怎樣才能屬于個人財產
1、婚后買房夫妻約定該房產歸一方所有的,屬于個人財產;
2、婚(hun)后(hou)由(you)一(yi)方(fang)(fang)父母出資(zi)為子(zi)女(nv)購(gou)買的不(bu)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zi)女(nv)名下的,并約定(ding)該出資(zi)是自(zi)己(ji)對(dui)子(zi)女(nv)一(yi)方(fang)(fang)的贈與,該不(bu)動產應認定(ding)為夫妻一(yi)方(fang)(fang)的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fa)院關(gua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fa)典〉婚姻家庭編(bian)的解釋(shi)(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wei)雙方(fang)購置房(fang)屋(wu)出資的,依(yi)照約定(ding)(ding)處(chu)理;沒有(you)約定(ding)(ding)或(huo)者(zhe)約定(ding)(ding)不明(ming)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yi)千(qian)零六十二條第一(yi)款第四項規(gui)定(ding)(ding)的原則處(chu)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