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概念
刑事(shi)責任能力(li)人分(fen)為四類(lei):
1、完全刑事責(ze)任能力(li)。
2、完全無刑(xing)事責任能力。
3、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也可稱為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
4、減輕(qing)刑(xing)事(shi)(shi)責(ze)任(ren)能(neng)力,又稱限制刑(xing)事(shi)(shi)責(ze)任(ren)能(neng)力。 其中,限制刑(xing)事(shi)(shi)責(ze)任(ren)能(neng)力人(ren)是指刑(xing)法中規(gui)定具有(you)承擔(dan)刑(xing)事(shi)(shi)責(ze)任(ren)的能(neng)力,但可(ke)以從輕(qing)或減輕(qing)處罰的主體。
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有哪些
限(xian)定(ding)(ding)刑(xing)(xing)事責(ze)任能(neng)力8種(zhong)(zhong)情(qing)況是以前(qian)的規定(ding)(ding),現在(zai)刑(xing)(xing)法(fa)規定(ding)(ding)的限(xian)制刑(xing)(xing)事責(ze)任能(neng)力人包括四種(zhong)(zhong)情(qing)況:
1、已滿14周(zhou)歲(sui)不滿16周(zhou)歲(sui)的未成年人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neng)力(li)的精神病(bing)人。
3、已滿(man)75周歲者。
4、生理缺陷(xian)者(聾啞人、盲(mang)人)。
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如何擔責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qing)或者減輕(qing)處罰。但我國《刑法》規定,對(dui)于(yu)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gu)意(yi)殺人、故(gu)意(yi)傷害(hai)致人重(zhong)傷或死亡(wang)、強(qiang)奸、搶劫(jie)、販賣(mai)毒品、放火、爆(bao)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fu)刑事責任。
2、尚未完全喪失辨(bian)認或者(zhe)控制自己(ji)行為(wei)能力的(de)(de)精神病(bing)人犯(fan)罪的(de)(de),應(ying)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zhe)減(jian)輕處罰。
3、 已滿75周歲者(zhe)。該年齡段(duan)的人(ren)故(gu)意犯(fan)(fan)罪(zui)(zui)可以從(cong)輕(qing)(qing)減輕(qing)(qing)處(chu)罰,過失犯(fan)(fan)罪(zui)(zui)應當從(cong)輕(qing)(qing)減輕(qing)(qing)處(chu)罰。
4、又(you)聾又(you)啞的(de)人(ren)或者(zhe)盲人(ren)犯罪(zui),可以(yi)從輕(qing)、減輕(qing)或者(zhe)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