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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養犬規定 鄭州養狗新規定 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鄭州養狗新規定是什么?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鄭州市養犬規定共5章、33條,對養犬登記、犬只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詳情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tiao) 為(wei)保(bao)障公民人身安全(quan)和(he)健康,加強城市養犬管(guan)理,規(gui)范城市養犬行為(wei),維(wei)護城市環境衛生和(he)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you)關(guan)法律(lv)、法規(gui)規(gui)定(ding),結合鄭州市實(shi)際情況,制定(ding)本條(tiao)例。

第二條 凡在鄭州市城(cheng)市建成(cheng)區范圍內養犬(quan)的單位(wei)和(he)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鄭州市對(dui)養犬實行嚴格(ge)限制(zhi)、嚴格(ge)管理、限管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部(bu)門執法(fa)、基層組織參(can)與、社(she)會公眾監督、養犬人(ren)自律的管理機制(zhi)。

第四條 市(shi)、區人民政(zheng)府(fu)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建(jian)立養犬(quan)管理協(xie)調工作(zuo)機制(zhi),制(zhi)定狂犬(quan)病(bing)突發疫情預防、控制(zhi)預案。

市(shi)(shi)城市(shi)(shi)市(shi)(shi)容環(huan)境(jing)衛(wei)生行政主管(guan)部門是鄭州市(shi)(shi)城市(shi)(shi)養(yang)犬管(guan)理(li)工作的(de)主管(guan)部門,區城市(shi)(shi)市(shi)(shi)容環(huan)境(jing)衛(wei)生行政主管(guan)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負(fu)責轄區內的(de)養(yang)犬登記和管(guan)理(li)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men)負(fu)責(ze)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de)行為(wei)。

公安、畜牧、衛(wei)生、工(gong)商等部門和(he)城市街道(dao)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dang)協同(tong)做好養犬(quan)管理(li)工(gong)作。

第五(wu)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ji)居(村)民委員會,應(ying)當在居(村)民中開展(zhan)依法養(yang)犬、文明養(yang)犬的宣傳教育(yu)。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wen)媒(mei)體(ti),應當(dang)做(zuo)好養(yang)(yang)犬管理(li)法(fa)律(lv)、法(fa)規以及疾病(bing)預防的宣傳(chuan)教(jiao)育工作,倡導依(yi)法(fa)養(yang)(yang)犬、文明養(yang)(yang)犬。

第六條 居(ju)(村)民(min)委員(yuan)會(hui)(hui)、業(ye)主委員(yuan)會(hui)(hui)可以召集居(ju)(村)民(min)會(hui)(hui)議和(he)業(ye)主會(hui)(hui)議,就(jiu)本居(ju)住(zhu)區有關養犬(quan)管理事(shi)項依法制訂公(gong)約,并組織監督實施(shi)。居(ju)(村)民(min)和(he)業(ye)主應當(dang)遵守公(gong)約。

個人在養犬前,應(ying)當(dang)與居(ju)(村)民(min)委(wei)員會(hui)(hui)、業(ye)主委(wei)員會(hui)(hui)簽訂(ding)養犬義務保證(zheng)書。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七(qi)條 養(yang)犬(quan)實行注冊(ce)登(deng)記制度。養(yang)犬(quan)人(ren)應當到其所在地的區城(cheng)市(shi)市(shi)容環境衛生(sheng)行政主(zhu)管部門申(shen)請注冊(ce)登(deng)記,領取養(yang)犬(quan)證和犬(quan)只(zhi)標識。未經登(deng)記,任何單位(wei)和個人(ren)不得養(yang)犬(quan)。

區(qu)城市(shi)(shi)市(shi)(shi)容(rong)環(huan)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城市(shi)(shi)街(jie)道(dao)辦(ban)事處受理居民(min)家庭養犬注冊登(deng)記申請,辦(ban)理養犬證(zheng)和(he)犬只標(biao)識,并對街(jie)道(dao)辦(ban)事處養犬注冊登(deng)記情(qing)況(kuang)進行監督(du)。

第八條 養(yang)犬實行(xing)強制(zhi)免疫制(zhi)度。單位和個人養(yang)犬,應當按有關規定定期到(dao)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對犬只進(jin)行(xing)檢(jian)疫、防疫,辦理免疫證明。

禁止(zhi)冒(mao)用(yong)、涂改、偽造、轉讓(rang)、買賣免疫證明。

第九條 每戶(hu)居民(min)只準飼養(yang)一(yi)只犬。禁止在(zai)公共樓道、樓頂、綠地、地下室(shi)等公共區域飼養(yang)犬只。

禁止飼養(yang)(yang)烈性犬(quan)、大型犬(quan)。禁養(yang)(yang)犬(quan)只的(de)品種(zhong)和體(ti)高、體(ti)長標準,由(you)市城市市容環(huan)境衛生(sheng)行政主(zhu)管部(bu)(bu)門會(hui)同(tong)市畜牧(mu)行政主(zhu)管部(bu)(bu)門確定并公(gong)布(bu)。

第十條(tiao) 居民申(shen)請養犬注(zhu)冊登(deng)記應當符合下列條(tiao)件(jian):

(一)養犬(quan)人(ren)具有完(wan)全民事行為能(neng)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qie)獨戶居住;

(三)已按規(gui)定對犬只(zhi)進行免疫;

(四)所養犬只符合本條例(li)第(di)九條有關犬只數(shu)量、品種、標準的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di)十一條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suo)在(zai)地(di)的區城市(shi)(shi)市(shi)(shi)容(rong)環(huan)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huo)者其委托的城市(shi)(shi)街道(dao)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xie)養犬登記表,并(bing)提供下(xia)列材料(liao):

(一)居民戶口簿、身(shen)份證(zheng)明;

(二(er))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yi)機構出具的免疫(yi)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cheng)市市容(rong)環(huan)境(jing)衛(wei)生(sheng)行政(zheng)主(zhu)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de)城(cheng)市街道(dao)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de),予(yu)以(yi)注冊登(deng)記,發給養犬(quan)證和犬(quan)只標識(shi);因特(te)殊(shu)情(qing)況不(bu)能當場(chang)辦理的(de),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qi)七個工作日內,予(yu)以(yi)辦理;不(bu)予(yu)登(deng)記的(de),應當給予(yu)書面答復(fu),并說明理由。

第(di)十(shi)二條(tiao) 科研單位(wei)、公園、動(dong)物園、演(yan)出團體等單位(wei)飼(si)養(yang)犬只的,應當向其所在(zai)地的區城市(shi)市(shi)容(rong)環境(jing)衛(wei)生(sheng)行政主(zhu)管部門(men)提出書面(mian)申請(qing)。城市(shi)市(shi)容(rong)環境(jing)衛(wei)生(sheng)行政主(zhu)管部門(men)在(zai)確(que)定養(yang)犬數量、種(zhong)類(lei),并查驗依法設(she)立的動(dong)物防疫機構(gou)出具的免疫證明(ming)后,予以注冊(ce)登(deng)記,發給養(yang)犬證和犬只標識。

部隊、公安等單(dan)位飼養特(te)種犬(quan)的,依照有關(guan)規定執(zhi)行。

第十三條 養犬(quan)人每年應當按照市(shi)城市(shi)市(shi)容環境(jing)衛生行(xing)政主(zhu)管(guan)部門(men)的公告,攜帶所(suo)養犬(quan)只、養犬(quan)證(zheng)和犬(quan)只免疫(yi)證(zheng)明接受復檢(jian)。

第十四(si)條 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開(kai)辦(ban)犬(quan)類養殖場(chang)、交易(yi)場(chang)所(suo)和舉辦(ban)斗犬(quan)活(huo)動。

禁(jin)止利用開辦動(dong)物診療機構或者(zhe)其他(ta)動(dong)物用品經營活動(dong)變相進行犬類交易。

第(di)十五條 養犬人或者犬只(zhi)發生變(bian)更的,應當(dang)自變(bian)更之日(ri)起三(san)十日(ri)內到原(yuan)注冊(ce)登記地辦理變(bian)更手(shou)續。

依法辦(ban)理注冊登記(ji)的(de)犬(quan)只繁(fan)殖的(de)新生幼犬(quan),除用于本(ben)戶老犬(quan)更新外,養犬(quan)人應當(dang)在三十(shi)日之內自行處理。

養(yang)犬(quan)(quan)人(ren)放棄所飼養(yang)犬(quan)(quan)只或者依法辦理注(zhu)(zhu)冊登(deng)記(ji)的犬(quan)(quan)只因(yin)自然生長(chang)致使體高(gao)或者體長(chang)超(chao)過規(gui)定(ding)標準(zhun)的,養(yang)犬(quan)(quan)人(ren)應當妥(tuo)善處理,并到原(yuan)注(zhu)(zhu)冊登(deng)記(ji)地(di)辦理注(zhu)(zhu)銷(xiao)登(deng)記(ji)。養(yang)犬(quan)(quan)人(ren)不得(de)隨意丟(diu)棄犬(quan)(quan)只。

犬(quan)只丟失(shi)或(huo)(huo)者死(si)亡(wang)的,養犬(quan)人應當自丟失(shi)或(huo)(huo)者死(si)亡(wang)之日(ri)起三十日(ri)內(nei)到原注(zhu)冊登(deng)記(ji)地(di)辦理注(zhu)銷登(deng)記(ji)。

第十六條 養(yang)犬證和犬只標(biao)識由市(shi)城市(shi)市(shi)容(rong)環境衛生行(xing)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轉(zhuan)讓、買(mai)賣養犬證和犬只標識(shi)。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七條 養犬單(dan)位或(huo)者個(ge)人(ren)(ren)應當加強對犬只(zhi)的看護(hu)管理,確(que)保犬只(zhi)不(bu)得(de)妨礙他人(ren)(ren)的人(ren)(ren)身安全、休(xiu)息和生活,不(bu)得(de)妨礙公共衛生。

犬(quan)吠影響他人(ren)休息時,養犬(quan)人(ren)應(ying)當采取有效(xiao)措施予以制止(zhi)。

第十八條 攜犬出戶應(ying)當遵守(shou)下列規定(ding):

(一(yi))攜帶養犬(quan)證,具備犬(quan)只(zhi)(zhi)標識,犬(quan)只(zhi)(zhi)束(shu)犬(quan)鏈(lian)并由完全民事(shi)行為能力(li)人牽領,犬(quan)鏈(lian)全長不得超(chao)過1.5米;

(二)避讓老(lao)年人(ren)、殘(can)疾人(ren)、孕婦(fu)和兒(er)童;

(三)不(bu)得讓犬只(zhi)在庭院、樓(lou)道大(da)小便;

(四)攜帶清潔用具(ju),及時(shi)清除犬只戶外排泄物;

(五)乘坐電梯時應(ying)當采(cai)取懷抱或者為(wei)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六)不(bu)得乘(cheng)坐公共(gong)汽車(che)、地鐵(tie)、電車(che)、營運客船(chuan)、出租汽車(che)等公共(gong)交通工具;

(七(qi))不得(de)進入火車站、地鐵站、汽車站、機場、廣場、公(gong)園、運動場館(guan)(guan)、博(bo)物館(guan)(guan)、圖書館(guan)(guan)、美(mei)術館(guan)(guan)、文化館(guan)(guan)、科技館(guan)(guan)、檔案館(guan)(guan)、城(cheng)市展覽(lan)館(guan)(guan)、游園、商場、飯店、露天(tian)餐飲(yin)夜市、影劇院、歌舞廳(ting)、浴池等公(gong)共場所;

(八)不(bu)得進入機關、幼(you)兒園、學校、醫院(不(bu)含動物(wu)醫院)等單位。

前款(kuan)規定以外的(de)公(gong)共場所(suo),可以禁(jin)止攜犬進入,并設置明(ming)顯標識(shi)。

殘疾(ji)人攜帶導盲犬、扶助(zhu)犬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六項(xiang)(xiang)至(zhi)第八項(xiang)(xiang)規定的限(xian)制(zhi)。

第十九條 犬(quan)只傷害他人(ren)的,養犬(quan)人(ren)或(huo)者管(guan)理人(ren)應當(dang)立即將(jiang)受(shou)傷人(ren)送(song)至疾病預防(fang)控(kong)制機構(gou)或(huo)者醫院進行治療,先行墊(dian)付醫療費用(yong),并將(jiang)傷人(ren)犬(quan)只及(ji)時送(song)至動物防(fang)疫機構(gou)檢查。

犬(quan)只給他(ta)人造成(cheng)人身(shen)傷害(hai)或者財(cai)產損失的(de),養犬(quan)人應當依法承(cheng)擔(dan)民(min)事責任。

第二(er)十條 養犬(quan)單位或者個人(ren),發現所(suo)養犬(quan)只有狂犬(quan)病征兆時(shi),應當(dang)立即將犬(quan)只送至動物防(fang)疫(yi)機構(gou)留(liu)驗(yan)觀(guan)察,嚴(yan)禁丟棄。動物防(fang)疫(yi)機構(gou)對(dui)確認為狂犬(quan)病的犬(quan)只,應當(dang)立即捕殺,并對(dui)犬(quan)尸作無(wu)害(hai)(hai)化處理。留(liu)驗(yan)觀(guan)察和對(dui)犬(quan)尸作無(wu)害(hai)(hai)化處理的費用,由養犬(quan)人(ren)承擔。

第(di)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xing)政執法部門(men)對捕捉到的棄養犬(quan)、被沒收的犬(quan)以及無主犬(quan)交市動物園看管。

交市動物園看管的犬只(zhi),自收(shou)留之(zhi)日起七日內可(ke)以(yi)被(bei)認領;對(dui)超過七日無人認領的犬只(zhi),由市動物園處理。

第(di)二(er)十二(er)條 犬只死亡的,養犬單位(wei)(wei)或(huo)者(zhe)(zhe)個人應(ying)當將犬尸運至城市建成區外深埋,或(huo)者(zhe)(zhe)密封后委托環境衛(wei)生(sheng)專業單位(wei)(wei)進行無害化處理(li),嚴禁隨(sui)處遺棄或(huo)者(zhe)(zhe)混入生(sheng)活(huo)垃圾。

第二十三條 單位(wei)和個(ge)人對(dui)違反本條例規定(ding)的行(xing)(xing)為有權制止,并有權向城市管理(li)行(xing)(xing)政執法部門(men)舉報。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接到舉報后(hou),應(ying)當及時查(cha)處。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bu)門應(ying)當對(dui)舉(ju)報違反本條例行為(wei)的單位(wei)和個人給(gei)予獎勵(li)。

對因養犬引發的爭議、糾紛,可以由城(cheng)市街(jie)道辦(ban)事處(chu)或者居(村)民(min)委員會調解、處(chu)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di)二十四條(tiao) 養(yang)犬(quan)(quan)人未(wei)按規定(ding)辦理(li)(li)養(yang)犬(quan)(quan)注冊(ce)登(deng)記或(huo)者復(fu)檢手續的(de),由城(cheng)市管理(li)(li)行(xing)政執法(fa)部門(men)責(ze)(ze)令限期辦理(li)(li)注冊(ce)登(deng)記或(huo)者復(fu)檢,逾期仍未(wei)辦理(li)(li)注冊(ce)登(deng)記或(huo)者復(fu)檢的(de),暫(zan)扣犬(quan)(quan)只,并可處以(yi)每只三千(qian)元罰(fa)(fa)款;在公共(gong)樓道、樓頂、綠(lv)地、地下室等公共(gong)區域(yu)飼養(yang)犬(quan)(quan)只的(de),由城(cheng)市管理(li)(li)行(xing)政執法(fa)部門(men)責(ze)(ze)令改(gai)正,處五百(bai)元以(yi)上(shang)(shang)二千(qian)元以(yi)下罰(fa)(fa)款,拒不改(gai)正的(de),沒收(shou)犬(quan)(quan)只;飼養(yang)烈(lie)性犬(quan)(quan)、大(da)型犬(quan)(quan)的(de),由城(cheng)市管理(li)(li)行(xing)政執法(fa)部門(men)責(ze)(ze)令改(gai)正,處五千(qian)元以(yi)上(shang)(shang)一(yi)萬元以(yi)下罰(fa)(fa)款,拒不改(gai)正的(de),沒收(shou)犬(quan)(quan)只。

第二(er)十五條 冒用、涂改、偽造、轉讓、買(mai)賣養犬(quan)證(zheng)、犬(quan)只標識或(huo)者免疫(yi)證(zheng)明的(de),由城市(shi)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二(er)千元罰款,有違法所(suo)得的(de),沒(mei)收違法所(suo)得。

第二十(shi)六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十(shi)四條(tiao)規定(ding)的,由(you)城市(shi)管理行政執法(fa)部(bu)門(men)沒(mei)收(shou)犬只和違法(fa)所得,并(bing)處(chu)以一(yi)萬(wan)元以上二萬(wan)元以下(xia)罰款。

第二(er)十七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li)第十五(wu)條(tiao)第一款(kuan)(kuan)、第二(er)款(kuan)(kuan)、第三款(kuan)(kuan)或者第十八條(tiao)除第四(si)項以外的其他規定的,由城市管(guan)理行(xing)政(zheng)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bing)(bing)處以二(er)百元以上五(wu)百元以下罰款(kuan)(kuan);情節(jie)嚴(yan)重的,沒收其犬(quan)只,并(bing)(bing)可建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sheng)行(xing)政(zheng)主管(guan)部門注銷養犬(quan)證。

養(yang)犬(quan)戶違反(fan)本條(tiao)例規定,被注銷(xiao)養(yang)犬(quan)證的,在三年內(nei)不予辦理養(yang)犬(quan)登記(ji)。

第二(er)十八條 違(wei)反本條例第二(er)十二(er)條規定,由(you)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ling)改(gai)正,拒不(bu)改(gai)正的,對養犬(quan)單位和(he)個人處以三千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養(yang)犬(quan)(quan)(quan)人(ren)(ren)所養(yang)犬(quan)(quan)(quan)只(zhi)干擾(rao)他人(ren)(ren)正常(chang)生活、放任(ren)犬(quan)(quan)(quan)只(zhi)恐嚇他人(ren)(ren)或(huo)者驅(qu)使犬(quan)(quan)(quan)只(zhi)傷害(hai)他人(ren)(ren)的(de),由公安機關依(yi)照《中華人(ren)(ren)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fa)法(fa)》的(de)規定予(yu)以處罰(fa)。構(gou)成犯罪的(de),依(yi)法(fa)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di)三(san)十條(tiao) 區(qu)城市市容環境(jing)衛(wei)生行政主(zhu)管(guan)部門或者其委(wei)托的(de)(de)城市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違反本條(tiao)例規定為不符合條(tiao)件的(de)(de)犬(quan)只辦理注冊登記的(de)(de),市城市市容環境(jing)衛(wei)生行政主(zhu)管(guan)部門應當責(ze)令其改正(zheng),并可撤銷登記,收回養犬(quan)證和犬(quan)只標識。

第三十一條(tiao) 城(cheng)市市容(rong)環境衛生行政(zheng)(zheng)主(zhu)管部(bu)門(men)、城(cheng)市管理行政(zheng)(zheng)執法部(bu)門(men)及相關(guan)職(zhi)能部(bu)門(men)的(de)工作人員(yuan)濫用職(zhi)權、徇私舞弊、弄(nong)虛作假、失職(zhi)瀆職(zhi)的(de),由(you)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bu)門(men)給予行政(zheng)(zheng)處分(fen)。構成犯(fan)罪的(de),依法追究刑(xing)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shi))、上(shang)街區城市(shi)建成(cheng)區養犬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shi)三條(tiao) 本條(tiao)例(li)自2007年(nian)10月1日起施行(xing)。1998年(nian)4月10日鄭州市第十(shi)屆人民(min)代(dai)(dai)表大會(hui)(hui)(hui)(hui)常務委(wei)員會(hui)(hui)(hui)(hui)第三十(shi)七次會(hui)(hui)(hui)(hui)議(yi)通(tong)過、1998年(nian)9月24日河(he)南省第九屆人民(min)代(dai)(dai)表大會(hui)(hui)(hui)(hui)常務委(wei)員會(hui)(hui)(hui)(hui)第五次會(hui)(hui)(hui)(hui)議(yi)批準的《鄭州市限制養犬(quan)條(tiao)例(li)》同時廢(fei)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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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開幕 76
2024第26屆中國(廣州)國際建筑裝飾博覽會,2024廣州建博會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