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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車出了事故到底算誰的 共享汽車事故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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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享汽車出了事故,到底應該由誰來賠?伴隨共享汽車投放量不斷增大,這個問題日漸凸顯出來,包括交通事故賠償及交通肇事逃逸等。一些共享汽車用戶錯誤的以為自己是學生或沒錢,就可以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些想法都是錯的,下面一起來看下共享汽車發生事故一般會怎么處理?用戶使用共享汽車過程中,到底應該承擔哪些義務或責任?

媒體報道顯示,2017年7月,陜西張先生開著自己的車出門,被一輛共享汽車撞上了,然后,該共享汽車用戶陸某駕車而去。交警支隊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該共享汽車駕駛員陸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對張先生(sheng)車輛維修費等損失,陸某(mou)拒絕承擔賠(pei)償責任,并在接受媒體采訪中稱,1)就算賠(pei)錢(qian),也要(yao)考(kao)慮賠(pei)償金額真實性;2)其(qi)現在就是(shi)個學生(sheng),也沒(mei)什么經(jing)(jing)濟能(neng)力(li);3)即使訴至法(fa)院,法(fa)院也要(yao)根(gen)據(ju)其(qi)經(jing)(jing)濟能(neng)力(li)判其(qi)賠(pei)多少,不可能(neng)讓其(qi)全(quan)賠(pei)。

顯然,在該案例中,共享汽車用戶陸某對其使用共享汽車中的注意義務,以及使用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失的賠償責任,并不是十分清晰。那么(me),在用戶使用共(gong)享(xiang)汽車過程中,到底應該承擔哪些(xie)義(yi)務或(huo)責任呢(ni)?

基本義務:合理正當使用共享汽車,不得惡意毀損

按照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發布的《關于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共享汽車指導意見》),分時租賃,俗稱汽車共享,是以分鐘或小時等為計價單位,利用移動互聯網、全球定位等信息技術構建網絡服務平臺,為用戶提供自助式車輛預定、車輛取還、費用結算為主要方式的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因此,共享(xiang)企業本質(zhi)上是(shi)汽車租(zu)賃,共享(xiang)汽車企業或平(ping)臺是(shi)出(chu)租(zu)人(ren),而(er)用戶則是(shi)承租(zu)人(ren)。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此外,《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承(cheng)租人應(ying)(ying)當妥善保(bao)(bao)管(guan)租賃物(wu),因保(bao)(bao)管(guan)不善造成租賃物(wu)毀損、滅失(shi)的,應(ying)(ying)當承(cheng)擔損害賠償責任(ren)。簡單說,共(gong)享汽(qi)(qi)車(che)(che)用(yong)(yong)戶(hu)最為汽(qi)(qi)車(che)(che)租賃合同中(zhong)的(de)承(cheng)租人,應(ying)當按照雙(shuang)方租賃協議(yi)中(zhong)約定,合理、正(zheng)當的(de)使用(yong)(yong)共(gong)享汽(qi)(qi)車(che)(che)。如果(guo)因用(yong)(yong)戶(hu)不(bu)當使用(yong)(yong),造成(cheng)共(gong)享汽(qi)(qi)車(che)(che)損壞的(de),用(yong)(yong)戶(hu)應(ying)承(cheng)擔賠償(chang)責任。在租賃期間,善良保管(guan)、合理使用,是共享汽車用戶的(de)基本義務。

賠償責任:使用期間造成他人損失,應承擔相應責任

按照《共享汽車指導意見》要求,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為其用于租賃的車輛購買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政府規章《北京市汽(qi)車租(zu)賃(lin)管理辦法(fa)》為例,該(gai)辦法(fa)規定用(yong)于租(zu)賃(lin)的(de)車輛應當滿(man)足(zu)“已(yi)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應的(de)保險”等五項要求。

《北京市(shi)汽(qi)車(che)(che)(che)租賃管理辦法(fa)》第十五條(tiao)規(gui)(gui)定,用(yong)于租賃的(de)(de)車(che)(che)(che)輛(liang)(liang)應(ying)當符(fu)合(he)下列(lie)要求(qiu):(一)行駛(shi)牌(pai)證齊全有效且為汽(qi)車(che)(che)(che)租賃經營者所有;(二)已(yi)按照國家(jia)規(gui)(gui)定辦理相(xiang)應(ying)的(de)(de)保險;(三(san))已(yi)安裝(zhuang)車(che)(che)(che)輛(liang)(liang)定位裝(zhuang)置;(四)技術性能(neng)良好、符(fu)合(he)安全行駛(shi)條(tiao)件;(五)車(che)(che)(che)內(nei)配備(bei)有效的(de)(de)車(che)(che)(che)用(yong)滅火(huo)器、故(gu)障(zhang)車(che)(che)(che)警示標(biao)志牌(pai)和必要的(de)(de)維修工具(ju)。

簡單說,用于汽車共享的車輛都應該購買了相應的保險,以應對車輛使用過程中出現的事故賠償等。而按(an)照《道(dao)路(lu)交(jiao)通安(an)全法》第七十六(liu)條(tiao)規(gui)定,“機動(dong)車發生(sheng)交(jiao)通事(shi)故造成人身(shen)傷亡、財(cai)產損失(shi)的(de)(de),由保險公司在機動(dong)車第三者責(ze)任(ren)強制保險責(ze)任(ren)限額(e)范圍(wei)內予以賠(pei)償”、“超過責(ze)任(ren)限額(e)的(de)(de)部分,由有過錯的(de)(de)一方(fang)承擔(dan)責(ze)任(ren);雙方(fang)都有過錯的(de)(de),按(an)照各自過錯的(de)(de)比例分擔(dan)責(ze)任(ren)。”因此(ci),共(gong)享汽(qi)車用(yong)戶在(zai)使(shi)用(yong)共(gong)享汽(qi)車過程中,因自身(shen)使(shi)用(yong)不當,與(yu)其他(ta)車輛發(fa)生碰撞,造成(cheng)財產(chan)損失的,先由(you)保險公司(si)在(zai)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yi)賠償,超出(chu)部分,由(you)過錯的一(yi)方承(cheng)擔責任。

平臺責任:只有提供車輛的性能等不符合要求才擔責

本文開頭提到的案例中,共享汽車用戶肇事后逃逸,這種做法顯然是不合適的。因為按照《道路交通(tong)安全(quan)法實施條(tiao)例》第九十(shi)二(er)條(tiao)規定,發生交通(tong)事故(gu)后(hou)當事人(ren)(ren)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ren)(ren)承擔(dan)全(quan)部責任。但是,有(you)證(zheng)據證(zheng)明對(dui)方(fang)當事人(ren)(ren)也有(you)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簡單說,雖然共享汽車并非用戶自有車輛,但是,使用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失的,保險公司賠完之后,超出部分還是由用戶自己承擔。至于用戶有無經(jing)濟能力或(huo)償付能力,與其是否承(cheng)擔賠償責任并無任何關(guan)系,因此,一些學生用戶切(qie)勿以為自己沒錢就(jiu)可以逃(tao)避相應的賠償責任。

共(gong)享汽車(che)企(qi)業或平臺(tai)確(que)保車(che)輛“技術性能良好、符合安(an)全(quan)行駛條件(jian)”是(shi)其法定義務,這意味著如果(guo)一些交通事故的(de)發生是(shi)因(yin)為(wei)車(che)輛性能異常,比(bi)如剎車(che)失(shi)控(kong)等(deng),那么,共(gong)享企(qi)業企(qi)業或平臺(tai)則應對相應事故中遭受損失(shi)各方承擔相應的(de)賠(pei)償責任。

因(yin)此,對(dui)于熱衷體(ti)驗(yan)新事物的用戶來(lai)說(shuo),在體(ti)驗(yan)或使(shi)用共(gong)享汽車(che)過程中,要(yao)及時查驗(yan)車(che)輛性能是否(fou)正常,一(yi)(yi)方面,可以避免因(yin)車(che)輛性能異常,發(fa)生(sheng)(sheng)意(yi)外造成(cheng)自身損(sun)失(shi),另一(yi)(yi)方面,一(yi)(yi)旦發(fa)生(sheng)(sheng)意(yi)外或損(sun)失(shi)時,可以追究共(gong)享汽車(che)企業或平臺(tai)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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