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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權法司法解釋 關乎房和車你所不知道的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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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INTRODUCTION

物權(quan)(quan)關系到百姓的(de)房子(zi)(zi)、車(che)子(zi)(zi)等(deng)大物件(jian)。動輒幾百萬(wan)甚至上千(qian)萬(wan)的(de)房子(zi)(zi),出(chu)不得一點問(wen)(wen)題(ti),容(rong)不得半點馬(ma)虎。最高(gao)人(ren)民法院發布最高(gao)人(ren)民法院關于(yu)適用中(zhong)華(hua)人(ren)民共(gong)和國(guo)物權(quan)(quan)法若干問(wen)(wen)題(ti)的(de)解釋(一),結合審判物權(quan)(quan)法在實踐(jian)中(zhong)遇到的(de)難點問(wen)(wen)題(ti),對不動產物權(quan)(quan)與登記、按份共(gong)有(you)人(ren)優(you)先購買權(quan)(quan)、善意取得等(deng)作出(chu)了相應規定(ding)。物權(quan)(quan)法司法解釋共(gong)計22個條文,將于(yu)2016年3月(yue)1日起正(zheng)式實施。

什么是物權
  • 字義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 范圍
    大到土地、房子、汽車,小到一塊手表、一本書,歸誰所有、可以如何使用、分配、是不是能去做擔保等等。
  • 重要性
    物權作為最為基礎和重要的財產權,是社會每個人、每個團體乃至國家的基本權利,所以,這項重要的權利與我們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是息息相關的。
物權法法律法規
  • 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07年3月16日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權司法解釋
  • 為正確審理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物權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物權司法解釋】

六大重點內容
  • 關于不動產登記的爭議
    《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針對這一情況,《解釋》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二是從訴訟中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于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 關于預告登記的效力
    《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解釋》第四條對《物權法》第二十一條所稱的不發生物權效力的“處分行為”進行了限縮性解釋,即將其限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而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在法律上危及或者妨礙債權如期實現的行為。
  • 關于善意第三人的規定
    近年來,有關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引發的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如何處理好相關糾紛成為審判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基于此,《解釋》第六條以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權利沖突類型為導向,遵循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物權法規則,通過排除轉讓人的債權人作為物權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第三人的角度進行了規定。
  • 關于法律文書的范圍
    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直接導致的物權變動,不以登記、交付為生效要件,法律文書一經生效,即發生物權效力。《解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
  • 關于共有人的司法保護
    《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確立了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制度,《解釋》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對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制度進行了細化,通過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共計六個條文,分別從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行使的起始條件、同等條件的認定、行使期間、主體范圍以及裁判保護等方面進行了規定,極大地完善了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制度架構,使得這一制度從法律的原則規定成為走入現實的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鮮活制度。
  • 關于善意取得的適用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了“善意”認定的基本標準,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則分別就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受讓人非善意的認定、動產善意取得中受讓人重大過失的認定作出具體規定,第十九條則針對《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合理的價格轉讓”,指出應嚴循立法目的與價值取向,第二十條對機動車等特殊動產如何適用《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進行了明確。
五大關鍵詞解讀
  • 關鍵詞一:二手車過戶

    近年(nian)(nian)來,有(you)(you)關船舶(bo)、航(hang)空器(qi)和(he)(he)機(ji)動(dong)車(che)(che)等特殊動(dong)產引發(fa)的(de)(de)糾紛(fen)呈逐年(nian)(nian)上升(sheng)趨勢。機(ji)動(dong)車(che)(che)的(de)(de)二手交易也大(da)量增加,實(shi)踐中(zhong)機(ji)動(dong)車(che)(che)名實(shi)不符的(de)(de)情況也并不鮮見。如(ru)何(he)處(chu)理好相關糾紛(fen)成(cheng)為(wei)審判實(shi)踐中(zhong)的(de)(de)熱點和(he)(he)難點。《解釋》第六條明確,轉(zhuan)讓人轉(zhuan)移船舶(bo)、航(hang)空器(qi)和(he)(he)機(ji)動(dong)車(che)(che)等所有(you)(you)權(quan),受(shou)讓人已經支付(fu)對(dui)價并取得占有(you)(you),雖(sui)未經登記(ji),但轉(zhuan)讓人的(de)(de)債(zhai)權(quan)人主(zhu)張(zhang)其為(wei)物權(quan)法所稱(cheng)的(de)(de)“善(shan)意第三(san)人”的(de)(de),不予支持(chi),法律另有(you)(you)規(gui)定的(de)(de)除外。

    案例:A把(ba)機動車交付給(gei)了買受人B,但雙方沒有去辦理過戶登記(ji),而A還(huan)欠C的(de)(de)(de)錢沒還(huan)。C能不能說,用這輛車來抵(di)償A的(de)(de)(de)債務呢?這時候,B和(he)C,誰對(dui)這輛機動車擁有“優先所有權(quan)(quan)”?這種情況下:B的(de)(de)(de)權(quan)(quan)利優先于C的(de)(de)(de)權(quan)(quan)利,法律優先保護(hu)物權(quan)(quan)的(de)(de)(de)權(quan)(quan)利!

  • 關鍵詞二:房產歸屬變更

    長期以來,很多人(ren)認為(wei),只(zhi)要產(chan)(chan)權(quan)(quan)證(zheng)上寫(xie)誰的(de)(de)名字(zi),物權(quan)(quan)就(jiu)(jiu)是誰的(de)(de),一些(xie)真實權(quan)(quan)利(li)人(ren)的(de)(de)權(quan)(quan)益無法(fa)(fa)主張,比(bi)如男方(fang)為(wei)了結(jie)婚(hun),出錢(qian)買(mai)房(fang)卻(que)登(deng)記(ji)女(nv)方(fang)的(de)(de)名字(zi),于是就(jiu)(jiu)出現了大(da)量因房(fang)產(chan)(chan)證(zheng)署名和加名字(zi)而發(fa)生(sheng)的(de)(de)糾紛。依(yi)據(ju)《解釋》,對發(fa)生(sheng)爭議的(de)(de)不動產(chan)(chan)物權(quan)(quan)歸屬的(de)(de)最終判斷,應當(dang)依(yi)賴于對原(yuan)因行為(wei)或(huo)基礎關系(xi)的(de)(de)審查(cha),所以,在當(dang)事人(ren)有證(zheng)據(ju)證(zheng)明不動產(chan)(chan)登(deng)記(ji)簿的(de)(de)記(ji)載與真實權(quan)(quan)利(li)狀態不符(fu)、自己是真實權(quan)(quan)利(li)人(ren)的(de)(de)情(qing)況下,法(fa)(fa)院應當(dang)支持他的(de)(de)訴(su)求。

    案例:在離(li)婚訴訟中,如果法院判決(jue)準予(yu)離(li)婚,同時(shi)判決(jue)夫(fu)(fu)妻(qi)共有(you)的房屋歸丈夫(fu)(fu)或妻(qi)子(zi)一(yi)人所有(you),那么自(zi)法院判決(jue)生效(xiao)時(shi)起,房屋的所有(you)權(quan)就不再(zai)屬(shu)于(yu)雙方共有(you),而是歸屬(shu)于(yu)丈夫(fu)(fu)或者妻(qi)子(zi)一(yi)人 ,即使(shi)該房屋仍登記在夫(fu)(fu)妻(qi)雙方名下。

  • 關鍵詞三:一房兩賣

    老百姓買房(fang)(fang)(fang)最怕交付房(fang)(fang)(fang)款(kuan)之后,房(fang)(fang)(fang)卻拿不(bu)到。“一(yi)房(fang)(fang)(fang)兩(liang)賣”甚至(zhi)“多賣”的(de)現象并不(bu)鮮(xian)見(jian)。而物權(quan)法(fa)規定的(de)預告(gao)(gao)登(deng)(deng)記(ji)制度(du),是(shi)保(bao)障尚未獲得物權(quan)的(de)買房(fang)(fang)(fang)人(ren)(ren)等債(zhai)權(quan)人(ren)(ren)權(quan)益(yi)的(de)一(yi)項制度(du)。根據物權(quan)法(fa)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ren)(ren)簽(qian)訂買賣房(fang)(fang)(fang)屋或者其他(ta)不(bu)動(dong)產(chan)物權(quan)的(de)協議,為保(bao)障將來實現物權(quan),按照約定可以(yi)向登(deng)(deng)記(ji)機構申請(qing)預告(gao)(gao)登(deng)(deng)記(ji)。預告(gao)(gao)登(deng)(deng)記(ji)后,未經預告(gao)(gao)登(deng)(deng)記(ji)的(de)權(quan)利(li)人(ren)(ren)同意,處分該不(bu)動(dong)產(chan)的(de),不(bu)發生(sheng)物權(quan)效力(li)。

  • 關鍵詞四:按份共有

    物權(quan)(quan)(quan)法第(di)101條(tiao)確立了(le)按份(fen)共(gong)有(you)人優(you)先購買權(quan)(quan)(quan)制度,即按份(fen)共(gong)有(you)人可以(yi)轉讓其享(xiang)有(you)的(de)共(gong)有(you)的(de)不動(dong)產或者動(dong)產份(fen)額。其他共(gong)有(you)人在同等條(tiao)件(jian)下享(xiang)有(you)優(you)先購買的(de)權(quan)(quan)(quan)利。因表述較為(wei)簡單(dan),遠(yuan)(yuan)遠(yuan)(yuan)不能解決優(you)先購買權(quan)(quan)(quan)行(xing)使的(de)前(qian)提條(tiao)件(jian)、方法等重要問題,還導致實踐運(yun)用(yong)及司法判斷標準不一、尺度各(ge)異。為(wei)此(ci),《解釋》通過六(liu)個條(tiao)文、分別從(cong)按份(fen)共(gong)有(you)人優(you)先購買權(quan)(quan)(quan)行(xing)使的(de)起(qi)始(shi)條(tiao)件(jian)、同等條(tiao)件(jian)的(de)認定、行(xing)使期間、主體范圍(wei)以(yi)及裁(cai)判保護(hu)等方面進行(xing)了(le)規定,具有(you)高(gao)度可操作(zuo)性。

  • 關鍵詞五:善意取得

    物(wu)權法(fa)規定(ding)了善(shan)(shan)意(yi)取(qu)得(de)(de)制度,即“受(shou)(shou)讓(rang)人(ren)(ren)受(shou)(shou)讓(rang)該不(bu)(bu)動(dong)產或(huo)者動(dong)產時是(shi)善(shan)(shan)意(yi)的(de)(de)(de)”。司法(fa)實踐中(zhong),與善(shan)(shan)意(yi)取(qu)得(de)(de)相關的(de)(de)(de)糾紛(fen)非(fei)(fei)常常見(jian),廣泛地遍(bian)布在為(wei)數眾多的(de)(de)(de)合同、侵權乃至婚姻家(jia)庭繼承糾紛(fen)中(zhong)。《解釋》第(di)十(shi)五(wu)條規定(ding)了“善(shan)(shan)意(yi)”認(ren)定(ding)的(de)(de)(de)基本(ben)標準:“受(shou)(shou)讓(rang)人(ren)(ren)受(shou)(shou)讓(rang)不(bu)(bu)動(dong)產或(huo)者動(dong)產時,不(bu)(bu)知(zhi)道轉讓(rang)人(ren)(ren)無(wu)處分(fen)權,且無(wu)重大過失(shi)的(de)(de)(de),應當(dang)認(ren)定(ding)受(shou)(shou)讓(rang)人(ren)(ren)為(wei)善(shan)(shan)意(yi)。真實權利(li)人(ren)(ren)主張(zhang)受(shou)(shou)讓(rang)人(ren)(ren)不(bu)(bu)構成善(shan)(shan)意(yi)的(de)(de)(de),應當(dang)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而(er)第(di)十(shi)六條、第(di)十(shi)七條則分(fen)別就不(bu)(bu)動(dong)產善(shan)(shan)意(yi)取(qu)得(de)(de)中(zhong),受(shou)(shou)讓(rang)人(ren)(ren)非(fei)(fei)善(shan)(shan)意(yi)的(de)(de)(de)認(ren)定(ding)、動(dong)產善(shan)(shan)意(yi)取(qu)得(de)(de)中(zhong)受(shou)(shou)讓(rang)人(ren)(ren)重大過失(shi)的(de)(de)(de)認(ren)定(ding)作(zuo)出具(ju)體規定(ding)。

    案例:A長年住著母(mu)親的房(fang)子(zi),擅自把(ba)房(fang)子(zi)轉讓給了(le)不知情的B。B付完錢,A母(mu)親聽說了(le),憤怒地跑來要房(fang)子(zi)。這時候,房(fang)子(zi)歸(gui)誰?按(an)照《物權法(fa)》的“善意取得(de)”制度,B擁有房(fang)子(zi)。

結語
  • 物權與債權基本構成了現代經濟學意義上的財產權,物權作為最為基礎和重要的的財產權,是社會每個人、每個團體乃至國家的基本權利,也是民事主體從事各種經濟或社會活動、創造財富的基礎。從此意義上講,物權制度的完善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公眾應更多關注物權法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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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xin)評論
這種司法解釋簡直是無中生有,很簡單的事情干嘛要復雜化,一切動產不動產轉移都按產權登記為準,所有問題都簡單化了,你買房子買車不看登記證書都敢買,法律是在支持故意不知情嗎?
網友 (61.158.*.*)  06-28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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