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zhi)以法人(ren)投資者(zhe)的身份,由國(guo)家、企業、個人(ren)的名義進行(xing)投資組建的企業。
1、共同管理型
雙方都通過向合資企業委派管理(li)人(ren)員參加企業經營管理(li),達到控制企業的(de)(de)目的(de)(de)。從董(dong)事名額的(de)(de)分配到董(dong)事長總經理(li)的(de)(de)選聘乃至(zhi)一般(ban)工作人(ren)員的(de)(de)構成(cheng)均體現(xian)“對等原則”。
2、單方管理型
除董事人員(yuan)(yuan)(yuan)外,企業全部管理人員(yuan)(yuan)(yuan)由(you)一方單位選派,日常(chang)經營管理工作(zuo)完(wan)全由(you)其選派的人員(yuan)(yuan)(yuan)負(fu)責(ze)。顯而易見,人事關系(xi)相對(dui)共同(tong)管理型(xing)企業要(yao)簡(jian)單,在(zai)日常(chang)管理工作(zuo)中的雙方間的矛盾已不(bu)存在(zai)。
3、復合管理型
即一方為主管理企業,而另一方選派1-2名代表參加合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以達到監督并反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情況的目的。【查看更多】
指(zhi)一人投(tou)資經營的企業(ye)。獨資企業(ye)投(tou)資者(zhe)對企業(ye)債務負無限(xian)責任。企業(ye)負責人是(shi)投(tou)資者(zhe)本人。
1、自行管理
即由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本人對本企業的經營事務直接進(jin)行管理。
2、委托管理
即(ji)由(you)個人獨資(zi)企業的投資(zi)人委托其他(ta)具有民事行為能(neng)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wu)管理。
3、聘任管理
即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查看更多】
指國務院和(he)(he)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chu)資(zi)人職責的國有獨(du)資(zi)企業、國有獨(du)資(zi)公(gong)司以(yi)及國有資(zi)本(ben)控股公(gong)司,包括中央和(he)(he)地方國有資(zi)產監(jian)督(du)管(guan)理(li)機(ji)構和(he)(he)其他部門所(suo)監(jian)管(guan)的企業。
1、國(guo)(guo)有企業的(de)(de)經營領域應有所(suo)限定,即控制(zhi)國(guo)(guo)有經濟的(de)(de)規模,壓縮國(guo)(guo)有企業陣線。
2、對絕(jue)大部分國有企業(ye)實(shi)行公司化、法(fa)律適用于商事化,使其真正成為法(fa)人實(shi)體和市場競爭(zheng)主體。
2、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職業化:改變過去官員化和政治化的做法,強調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必須從經營實體的優秀人員中產生。【查看更多】
簡稱(cheng)(cheng)民企、公司或企業類(lei)別的名稱(cheng)(cheng),是指所有的非公有制企業。
1、系統化管理模式
這樣的(de)好處(chu)是有利于企業的(de)快速擴展,因為(wei)在(zai)你(ni)用這一套系(xi)統打造完一個企業管理的(de)標準(zhun)模版的(de)時(shi)候(hou),旗下的(de)分公司或者代理都能簡單的(de)復制,就這降低(di)了擴展的(de)難(nan)度。
2、親情化管(guan)理(li)模式
這種企(qi)(qi)業(ye)管(guan)理(li)模式利用(yong)家族血緣關(guan)(guan)系中(zhong)的(de)一個很(hen)重要的(de)功能(neng)(neng),即內聚(ju)功能(neng)(neng),也就是(shi)試圖通過家族血緣關(guan)(guan)系的(de)內聚(ju)功能(neng)(neng)來實(shi)現對企(qi)(qi)業(ye)的(de)管(guan)理(li)。
3、友情化管(guan)理(li)模(mo)式
這種企業管理模式也(ye)是在企業初創階(jie)段有積極(ji)意義。在錢少的時候(hou),也(ye)就是在哥(ge)們兒為朋友可以(yi)而且也(ye)愿意兩肋插(cha)刀(dao)的時候(hou),這種模式是很有內聚力量的。
4、溫情化管理模式
這種企業管理模式強調管理應該是更多地調動人性的內在作用,只有這樣,才能使企業很快地發展。【查看更多】
指三人或三人以上(shang)(至(zhi)少三人)的(de)利益(yi)主體(ti),以集股經營(ying)的(de)方式自愿結合(he)的(de)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首先,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礎性工作,對擬改造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及產權界定。其次,依據《公司法》規定建立合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逐漸完善各項內容,確保其規范化運做。企業的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及其相關機構應該明確各自職權及義務,最終形成有協調、有配合、有監督的有機組織體。【查看更多】